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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富恒利分级债券B (15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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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分级债券B15016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03-10     基金规模:1.69亿份     基金经理: 刘怡敏 
基金全称: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 众禄费率:%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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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开放

赎回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国富恒利)

基金主代码1645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封闭运作,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等

赎回起始日2017年3月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A(场内简称:恒利A)国富恒利

分级债券B

(场内简称:恒利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451015016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是否

注:1: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本次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此次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只开放恒利A的赎回业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恒利 A将被默认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

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恒利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恒利A的第6个开放日为2017年

3月9日。本次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最后一个

开放日,此次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恒利A份额的赎

回业务。

因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的,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的,开放日为上述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恒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

单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恒利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恒利A的赎回费率为0.10%;持有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

年),恒利A的赎回费率为0。

恒利A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确定价”原则,即恒利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恒利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4.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5.1净值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恒利A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恒利B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恒利A和恒

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恒利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恒利B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2恒利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恒利A开放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恒利A开放日披露的净值为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

1.000元,持有人对应查询到的持有基金份额为根据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恒利A的

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当日,恒利A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赎回。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恒利A的第6个开放日,即2017年3月9日办理赎回的有关事项予

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2月7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恒利A和恒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

式不同。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恒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

益,在扣除恒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

产等于或低于恒利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

予恒利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恒利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

行弥补。恒利B封闭运作并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

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在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

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恒利A的收益

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

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公告。

计算公式为:

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

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20%的权利。

假设2017年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1.50%,本次开放日后恒利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2.52%。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

况下,恒利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

38789555)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ft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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