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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A (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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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A150112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2-10-25     基金规模:0.05亿份     基金经理: 刘伟琳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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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2年8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 112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
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
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深证 100A 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深证 1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特征。本基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
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分级 .......................................................... 36
七、基金的募集 ............................................................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 46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9
十四、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6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66
二十、深证100A和深证1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 7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2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二十三、风险揭示 .......................................................... 7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三十、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97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指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深证 100A 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深证 100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深证 100A 份额约定日应得
收益
指依据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深证 100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率,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3.5%”,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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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行
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
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深证 100A 份额
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深证 100A 份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和上
市交易的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睿智深证 100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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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
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处处
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银行同业
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
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校董会
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
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 先生还是资
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 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
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有十七年
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管
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
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
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家族财富(上
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董事,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 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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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
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
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
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
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
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
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调入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
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
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
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
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11月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
团委副书记。 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年加入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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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
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年-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0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任
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组
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入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
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
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
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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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新
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
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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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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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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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
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
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危机处
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的具体制
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风险
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投资限
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
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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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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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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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
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
?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
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
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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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
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
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
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
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
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
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 世纪
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 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国银行业社
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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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
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3 人,平均年龄 36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86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1960.97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
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
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
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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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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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
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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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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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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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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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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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8)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1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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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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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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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0)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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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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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3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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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户服务电话: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4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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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4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4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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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4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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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5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5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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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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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其中,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睿智深证1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深证100A份额与深
证100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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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生效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睿智深证100份额与深
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配比不变。
5、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将全部转换为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
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
10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
100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 分别进行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额的本金及深证 1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则深证 1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深证 100B 份额的净资产,则深
证 10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5%”,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
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深证 100A 份额的本金及深证 100A 份额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深证 100B 的净资产。深证 1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
益按依据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深证 100A 份额应
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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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深证 100A 份额和 1 份深证 100B 份额分别计
入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深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等于 1 份深证 100A 份额和 1 份深证 100B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
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2、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
N
A
NAV R ??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NAV100 为T日每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3、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深证100A份额和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
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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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8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2〕112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 2012 年 1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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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3、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睿智深证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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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3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睿智深证 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睿智深证 100 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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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
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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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
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睿智深证1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
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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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年 0.5%
1年≤N<2年 0.2%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4、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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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睿智深证 1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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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睿智 100 份额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场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
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证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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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或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睿智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深证 100A 份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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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深证 100A 份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进行
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5 起开通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2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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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
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首发和增发新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
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
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
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
超过 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 4%。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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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
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
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
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
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
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
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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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
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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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公司行为、标的指数编制规则、指数成份股
定期调整等信息,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3)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
款利率×5%。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
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标
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池 \ 债


投资研究
内部投资指引
法律合规约束
基金合同
风险指标约束
风险优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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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
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深证 100A 份额具有
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深证 1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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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531,726.36 88.69
其中:股票 31,531,726.36 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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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97,058.39 11.24
8 其他资产 22,185.20 0.06
9 合计 35,550,969.9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85,220.00 0.54
B 采矿业 157,589.20 0.46
C 制造业 15,716,338.85 45.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61,621.00 0.76
E 建筑业 196,761.60 0.57
F 批发和零售业 634,261.30 1.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935,740.42 11.42
J 金融业 4,441,806.52 12.89
K 房地产业 3,788,332.55 10.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4,559.02 1.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26,477.15 2.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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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58,579.00 2.20
S 综合 234,439.75 0.68
合计 31,531,726.36 91.4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130,335 2,451,601.35 7.11
2 000651 格力电器 60,176 1,226,988.64 3.56
3 000001 平安银行 83,723 890,812.72 2.58
4 000333 美的集团 27,177 838,410.45 2.43
5 000725 京东方A 312,900 797,895.00 2.31
6 300104 乐视网 14,960 694,293.60 2.01
7 300059 东方财富 14,847 657,722.10 1.91
8 000858 五 粮 液 23,388 657,436.68 1.91
9 000776 广发证券 38,323 640,760.56 1.86
10 002024 苏宁云商 55,394 634,261.30 1.84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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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广发证券:
违规行为:
2014 年 9 月,广发证券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HOMS 系统(以下简称 HOMS
系统)开放接入。同年 12 月,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开放专线接入,2015 年 5 月 19
日,专线连通。2015 年 3 月 30 日,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统
(以下简称铭创系统)安装第三个交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
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
解。截止调查日,广发证券客户中有 123 个使用 HOMS 系统、铭创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
述客户,广发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2015
年 5 月 25 日,广发证券已知悉并关注 HOMS 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
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广发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
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处分类型: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整
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805135.75 元,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的制度要求,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对投资无重大
影响。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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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64.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123.51
5 应收申购款 397.39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22,185.2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2,451,601.35 7.11 重大事项
2 000651 格力电器 1,226,988.64 3.56 重大事项
3 300104 乐视网 694,293.60 2.01 重大事项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0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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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基准收益
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12.10.25-2012.12.31 5.89% 1.27% 4.88% 1.34% 1.01% -0.07%
2013.1.1-2013.12.31 -6.06% 1.36% -4.53% 1.35% -1.53% 0.01%
2014.1.1-2014.12.31 28.65% 1.15% 30.59% 1.15% -1.94% 0.00%
2015.1.1-2015.12.31 22.87% 2.73% 21.11% 2.46% 1.76% 0.27%
2016.1.1-2016.3.31
-16.62
%
2.95% -14.64% 2.66% -1.98% 0.2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1.10% 1.95% 35.16% 1.81% -4.06% 0.1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
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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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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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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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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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 B 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3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
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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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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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
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设立
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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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除外)7 月份的第一
个工作日对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深
证 10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深证 10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
例。
对于深证 100A 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深证 100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6 月 30 日份
额净值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分配给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
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深证 100A 份额获得新增睿智
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深证 100A 份额和睿
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7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深证 100A 份
额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折算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 份额 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 睿智深证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100 100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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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NAV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100
NAV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A
NAV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100 NUM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
2、深证 100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100
A A
NAV
0000 . 1 NAV NUM
100 100A
? ?

其中:

A NUM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深证 10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深证 100B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净值为 1.2513,深证 100A 份额参考净
值为 1.0567,且未进行不定期折算。当天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深证 100 份额、深
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30 亿,2 亿、10 亿、10 亿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深证 100A 份额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即 10
亿份和 32 亿份。
①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深证 100A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10 亿份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1.2513-0.5*(1.0567-1.0000)=1.2229
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前
) (
100
A A
NAV
0000 . 1 NAV NUM ? ?
=1, 000, 000, 000*
(1.0567-1.0000)/1.2229=46,365,197.48 份
深证 100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因此新增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为 46,365,197 份,持有的深证 100A 份额为 10 亿份。
②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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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前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 ? ?
==0.5*3,000,000,000*(1.0567-1.0000)/1.2229=69,547,796.22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0,000,000+69,547,796.22=3,069,547,796.22,取整后为 3,069,547,796
场内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前 前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 ? ?
=0.5*200,000,000*(1.0567-1.0000)/1.2229=4636519.7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睿智深证 100 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份额数+场内新增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200,000,000+4636519.75=204636519.75。取整后为 204636519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睿智深证 100 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如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2.0000 元或
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进行份额折算。
1、当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分别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0000 . 1
NAV NUM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
? NUM

100 NUM
: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2)深证 100A 份额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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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后
A A NUM NUM ?
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
其中:

A
NUM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A
NUM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

A
NAV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深证 100B 份额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B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深证
100B 份额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深证 100B 份额与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深证 10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

其中

B
NUM
: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A
NUM
: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B
NUM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B
NAV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B 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3)举例
投资人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睿智深证 100 份 2.016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60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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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 100A 份额 1.042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深证 100A 份额+新增
421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2.9877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深证 100B 份额+新增
19877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2、当深证 1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并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份额
和深证 100B份额进行分别折算。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将保持深证 100A和深证
100B份额的比例为 1:1。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0 . 1
NAV NUM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
? NUM
(2) 深证 100A 份额折算
折算后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 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深证 100A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深证 100A 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深证 100A 与新增的场内睿智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B NUM ?
A NUM
(3) 深证 100B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深证 100B 的资产相等。
BB B
NAV
1.0000
NUM
NUM


前 前

(4)举例
投资人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
0000 . 1
0000 . 1 NUM NAV NUM
100 100A A A A ? ? ?

后 前 前
份额 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 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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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 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0.640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405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深证 100A 份额+新
增 8040 份睿智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0.2383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3 份深证 100B 份额
(三)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深证 100A (或深证 100B ) 的新增睿智深证 100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实施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深证 100A、深证 100B 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将全部转
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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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深证 100A 份额、深
证 100B 份额按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深证 100A 份额
(或深证 10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深证 100A 份额(或
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深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数×深
证 100A 份额(或深证 100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全部转换为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
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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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睿智深证1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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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开放日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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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睿智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
31.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的份额
转换;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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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
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般风险有如下几点: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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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因此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基金,有以下几点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基金在多
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
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市值风格特征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 100 指数,偏重于深证 A 股证券市场内
的上市公司,因此具有市值风格特征风险,在中小盘股票表现不好的阶段,可能会产生亏损。
3.标的指数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的差异,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5、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印花税、交易
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
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
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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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三)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深证 100A 份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
优先满足深证 100A 的收益分配,为避免深证 100B 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
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则深证 100A 基金份额也可能面
临投资本金亏损。
2.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
对深证 100A 和深证 100B 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深证 100A 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深证
100A 的新增睿智深证 100 场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
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
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与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
可能改变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
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
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受标的指数走势、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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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差异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两级份额可能会面临偏离其份额
净值的风险。
6. 一年期定存利率变动的风险
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如果期间出现利率上调,深证 100A 的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调整,而是
等到下一个 1 月 1 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别计算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由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的人工服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 (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服
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 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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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2;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2015-10-28;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9;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5-11-02;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乐融多源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11;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7;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23;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2015-11-27;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利得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27;
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2015-11-30;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5-12-01;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03;
1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5-12-17;
1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2015-12-21;
16.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12-31;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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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
告,2015-12-31;
1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4;
1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2016-01-06;
2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情况下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开放时间的公告,2016-01-07;
2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6-01-30;
2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6-02-24;
2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2016-03-15;
24.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6-03-22;
2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6-03-25;
2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调整的公
告,2016-04-05;
27.关于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6-04-11;
2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4-22。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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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 1 至 5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6 项文件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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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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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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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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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
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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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运作;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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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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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睿
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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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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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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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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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别计算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并据此由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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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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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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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首发和增发新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
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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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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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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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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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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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T 日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深证 100A 份额、深证 100B 份额和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2. 深证 100A 份额和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
N
A
NAV R ??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NAV100 为T日每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深证 100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3、基金财产的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③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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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⑤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①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②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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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 100A 份额与深证 1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7、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9、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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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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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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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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