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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B (15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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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分级债券B15007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4-25     基金规模:8.27亿份     基金经理: 索峰 张矛 
基金全称: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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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2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8
六、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20
七、基金备案 ................................................................ 2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十、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37
十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39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2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0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0
十五、基金的托管 ............................................................ 63
十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 63
十七、基金的投资 ............................................................ 64
十八、基金的财产 ............................................................ 73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4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五、违约责任 ............................................................ 94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95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96
二十八、其他事项 ............................................................ 97
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 97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通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通利 B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
时修订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与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 B份额。两者的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的比率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份额。银河通利 A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 B: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银
河通利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 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 B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 B承担,银河通利 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2年
银河通利 A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银河通利 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
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类份额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
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场
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其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转
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基金名称为“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名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银河通利 A和
银河通利 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银河通利 A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
通利 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年,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 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 B承
担。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银河通利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 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银河通利 A的开放日
银河通利 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银河通利 B的封闭期
银河通利 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内,银河通利 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银河通利 A 与银河通利 B分别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
额,其中,银河通利 A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类
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 B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 B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类份额。转换后的场内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十)基金的募集上限
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十一)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 A、银
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银河通利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 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银河通利 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将对银河通利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 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银河通利 A 的单
个开放日,如果银河通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银河通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银河通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银河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
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银河通利A 的首次年收益率;在银河通利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银河通利A 的年收益率。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河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银河通利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通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
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河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银河通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 个
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1 月7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满12 个
月、满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 年5 月6 日、2012 年11 月6 日、2013 年5 月6 日,
以此类推。假设2012 年5 月6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 年5 月
4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2 年5 月4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银河
通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银河通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
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
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银河通利B 的运作
1、银河通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银
河通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 享
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
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银河通
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份额总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依据
以下公式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T日 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值/T日 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3、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4、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银河通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定:
Ta 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 Ta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NUM Tb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
份额余额;
NAVTa 为 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NUM r ′′′= TaTa
份额应计收益日全部银河通利 00.1A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下同 。
(1)当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
银河通利 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NAV r ′+′= TaTa )1(00.1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当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
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Ta
T
Ta
NUM
NV
NAV =
4、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Tb 为银河通利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0,max }
Tb
TaTaT
Tb
NUM
NUMNAVNV
NAV = - ′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
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其中,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A类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内,在银河通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
设定:
Ta 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 Ta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NUM Tb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
份额余额;
NAVTa 为 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NUM r ′′′= TaTa
份额应计收益日全部银河通利 00.1A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
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1)当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
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NAV r ′+′= TaTa )1(00.1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当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Ta
T
Ta
NUM
NV
NAV =
2、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Tb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年内的银河通利 A 非开放日, NAVTa 为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 NAVTa 为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0,max }
Tb
TaTaT
Tb
NUM
NUMNAVNV
NAV = - ′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T 日的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
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一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
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银河通利A 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
通利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利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
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银河
通利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 或银河通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
银河通利A 又参与银河通利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银河通
利A 、银河通利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募集规模上限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银
河通利A 不超过28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银河通利B 不超过12亿元(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元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
法。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
内代销机构可按照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
购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 B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 50,000份,
超过 50,000份的须为 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份
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银河通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
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通利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份额数×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
银河通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银河
通利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
通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
请本基金银河通利 B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通利 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A 份额不
能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进行上
市交易,只能在银河通利 A基金开放日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银河通
利 A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类份额,场外的银河
通利 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类份额,且均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 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场内的 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外的 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类份额和场外的 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
申购和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银河通利 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银河通利 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银
河通利 B的参考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通利 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
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通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河通利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投资者可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
对银河通利 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银河通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银河通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银河通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银河
通利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银
河通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银河
通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河通利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银河通利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银河通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银河通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银河通利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银河通利 A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
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银河通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银河通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银河通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银河通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银河通利 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则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银河通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银河通利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银河通利 A 每
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银河通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银河通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银河通利 A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银河通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银河通利 A 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
份额的分级》。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银河通利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为基准扣
除相应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银河通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银河通利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银河通利 A 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通利A 的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银河通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银河通利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
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 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银河通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
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各类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回费总额的 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
份额的分级》。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
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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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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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
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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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银
河通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河通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
持有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银河通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银河通利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银河通利 A 的处理方式。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
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银河通利 A 份额或是转入“银河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银河通利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2 年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日与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银河通利 A和银河
通利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
计算规则计算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
利 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银河通利 A将转为银河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类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 B份额将转为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 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份额转换基准日
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2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
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3、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4、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银河通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银河通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 A份额数×银河通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
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 B份额数×银河通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银河通利 A 份额(或银河通利 B 份额)的转换比
率、银河通利 A(或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
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
持不变。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 6月 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 1月 29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年 12月 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 6月 3日《关于
核准北京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520667.5685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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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的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大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别分为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转型后的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C的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C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银
河通利 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依据《基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类基金份额达
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银河通利 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
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 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类基金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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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
的银河通利 A类、银河通利 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
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
基金转换后,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类、银河通利 C类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类、银河通利 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十五、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
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
汇率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
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
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
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
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
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
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
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
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
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
对于非国家信用债券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债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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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押物质量等因素,并结合内部信用
评价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
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
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
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
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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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
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
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
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
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
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
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
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
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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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
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力争获取较高的
投资风险回报。
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
的折价。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
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
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的
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险
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
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 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
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
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
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
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
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
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
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
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
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
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
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银河
通利 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通利 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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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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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10)、(15)、(1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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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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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即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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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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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在银河通利 A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 A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 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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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
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 A和银
河通利 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银河通利 A与银河通利 B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银河通利 A
类与银河通利 C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
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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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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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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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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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 A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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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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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5)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
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 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 A的首次开放日或银河通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银河通利 A的首次开放或银河通利 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 A和银河
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
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以及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C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当计算
并公告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银河通利 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3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
续 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
先满足银河通利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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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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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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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额折算比例、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的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别分为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C。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转型后的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C的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C在各自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银
河通利 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依据《基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通利 A类基金份额达
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银河通利 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
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
占比例连续 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
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达到
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
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即银河通利 A类基金
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且银河通利 C类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以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
银河通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推举主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
的银河通利 A类、银河通利 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
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
基金转换后,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类、银河通利 C类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银河通利
A类、银河通利 C类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5)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
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银河通利 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 A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 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 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银河
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
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上述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8)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10)、(15)、(1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 A的首次开放日或银河通利 B上市交
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银河通利 A的首次开放或银河通利 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银河
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托管人对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
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以及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C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本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其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
续 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银河通利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后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 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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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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