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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稳健 (15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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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稳健150076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2-05-07     基金规模:0.01亿份     基金经理: 查晓磊 
基金全称: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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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7月10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

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6月8日,即在2018年6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6月

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6月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2018年6月6日)开市起至当日

10:30停牌。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18年7月10日)开

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

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基金管理人在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8日,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分级基金转型为非分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有关事宜进行审议。《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本次基金转型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转型,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实施前,制订转型方案并提前公告;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期间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转换转出、转托管业务并终止配对转换业务,终止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并进行浙商沪深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转换以及其他有关本次基金转型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附件二: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

号): 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持有份额类别 □浙商沪深 □浙商进取 □浙商稳健

300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持有份额类别”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所有类别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

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分级基金转型为非分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有关事宜。 2、本次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浙商沪深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转型及变更基金名称

本基金转型后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由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非分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基金名称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对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 场内份额将分别转换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场内份额;浙商稳健、浙商进取份额将在终止分级运作后以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折算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内份额。转换完成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原持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折算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浙商沪深300基金份

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折算比率

浙商沪深300基金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数的具体计算和基金份额转换的

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份额转换完成后的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

购和赎回,可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实施

前的申购赎回、选择期、份额折算、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等事项的安排及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基金合同》修改

基金合同中删除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和分级相关的内容。

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修改相关表述。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未有变动。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具体对照说明如下表: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草案)》与《浙商

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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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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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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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务。

(三)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 (三)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LOF)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转型而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险。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规定为准。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基金合

或超过50%的除外。 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

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浙商沪深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 理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沪深 份有限公司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沪深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签订之《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基金签订之《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订和补充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分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 作出的修订

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出的修订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

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11、《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 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区和台湾地区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17、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 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

以综合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 以综合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20、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浙商稳健份额”)与浙人

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类份额(即“浙商进取份额”)。浙商稳健份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1∶1的比例不变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

21、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浙商沪深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

3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22、浙商稳健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分拆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浙商进取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分拆的积极进取类份额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另有所指,对于浙商稳健份额而言,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1.000元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25、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浙商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 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计算该约定年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合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次年起每年1月1日中国人 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

款基准利率。相应的利息税率按照国务院规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

进行调整。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按 27、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12%计算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人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2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2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并取得国司

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投资者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3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记系统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等业务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34、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3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结算系统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场内销售业 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

易所会员单位 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

3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37、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沪深300指数

场所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38、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 日,原《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方式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户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8、日/天:指公历日

4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39、月:指公历月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4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

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含T日)

系统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4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通过

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场外或场内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为

4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47、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4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的行为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 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 统转登记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4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4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4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4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50、日/天:指公历日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51、月:指公历月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含T日)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元:指人民币元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57、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资人销售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请购买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产的价值总和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 负债后的价值

请购买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通过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场外或场内将浙商沪深3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行为 值的过程

6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本基金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与浙商稳健份额、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浙商进取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的债券等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62、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浙商稳健份额与1份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浙商进取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浙商沪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6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6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浙商稳健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登记

6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8、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7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浙商沪

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浙

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

额)的10%

72、元:指人民币元

7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7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7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7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79、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一)基金的名称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LOF)

股票型 (二)基金的类别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股票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对沪深

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300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量化投资方

及适当的其他收益。 法进行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

(五)标的指数 的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稳定投资回报。

(六)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五)标的指数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浙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 (六)基金存续期限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 不定期。

类的浙商稳健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浙商进取份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浙商沪深300份额,并可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

选择将其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 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例分拆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不进行分离或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场

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

商进取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删除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浙商沪深

300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份额(即“浙商进取份额”)。其中,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场外认购的全部基

金份额将确认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

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根据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

比例,浙商稳健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50%,浙商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浙商沪深300份额设置单

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

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

取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浙

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

浙商沪深3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

场外申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场外浙商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

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二十

一、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浙商沪深

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投资者可选择将上

述折算产生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

分拆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三)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

算规则

根据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风险和收

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具有不同的净

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计算浙商稳健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生效后次年起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

按12%计算。

2、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

值计算规则对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分

别进行净值计算。浙商稳健份额为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浙商稳健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浙商进取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浙商稳健份额的

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浙

商进取份额的净资产。

3、每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等于1份浙商稳健份额和1份浙商进取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

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浙商稳健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则浙商稳健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

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浙商稳健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

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浙商稳健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浙商稳健份额和浙

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

计算并公告T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1、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T日浙商沪深300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

(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

商进取份额)总数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T日每份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浙

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T日浙

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例:假设T日为2012年7月2日,闭市后,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约为61.38亿元,浙商沪

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

基金份额分别为24亿份、18亿份与18亿份,

则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61.38/(24+18+18)=1.023元

2、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公式

=1+R×(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所在年

实际天数)

R为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浙商稳健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t=Min{自该会计年度年

初至T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最近的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

按12%计算。

例:假定T日为2012年11月1日,闭市后,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6元,

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58元,

则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2×1.356-1.058=1.654元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

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

值公告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浙商沪深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五)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终止运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浙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

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

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

(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

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

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

进取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为投资人办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

的上市交易。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

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

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浙商沪深300份额、发售结束后浙

商稳健份额及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浙商沪深300份额时,认购方式为份

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

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经确认的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

计算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成。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91号文核准募集,于

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公

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浙商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5月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18年XX月XX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

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浙商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浙商稳健份额与

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由分级基金转为非分

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更名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转型后,基金的投

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有所改变。

六、基金备案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自2018年XX月XX日起,《浙商沪深300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效,原《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产规模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同生效。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

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

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对浙商沪深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只上市交易,不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接受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

(一)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

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 外销售机构。

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 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浙商沪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浙商沪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

机构,并予以公告。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浙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浙商沪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理人另行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浙商沪深300份额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请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赎回时除外。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始公告中规定。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始公告中规定。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2、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办理时间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告。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转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 算;

赎回、转换的价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三)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浙商沪深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浙商沪深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3、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账户;

回浙商沪深30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 6、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浙商沪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300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浙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商沪深300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4、当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5、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场 行公告。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6、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请。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定媒体上公告。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四)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浙商沪深300份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浙商沪深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无效。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项退还给投资人。

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应及时查询。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相关公告。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 4、当接受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规定予以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关条款处理。 案。

(五)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

制 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

申购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新规定办理。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户的最低浙商沪深300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参见招募说明书。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浙商沪深300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说明书。 迟计算或公告。

4、当接受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单位为份。

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对持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六)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费用及其用途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1、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书》,其余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的处理方式: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份额的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3、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

方式: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基金财产。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4、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销售等各项费用。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6、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浙商沪深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300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人利益的情形。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公告。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申购金额上限的;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受投资人对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申请: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受基金申购申请。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申请。 形。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

况。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利益时。 项。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申购金额上限的;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发生上述情形1、2、3、5、6、7项之一且基金

形。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发生上述第1、2、3、4、5、9、10项情形,并 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务的办理。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人的浙商沪深300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回款项: 理并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认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况。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发生上述第1、2、4、5、6、7项情形时且基金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 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对于

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体上公告。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净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浙商沪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0%,即为巨额赎回。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外。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行。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对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 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告。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的公告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

份额的限制。 规定进行公告。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金份额净值。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放的公告。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十一、基金转换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4)暂停赎回:浙商沪深300份额连续2日以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告。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或赎回的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浙商沪深300份

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且相关注册登记机

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开展浙商沪深300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浙商沪深300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八、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定,申请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交易。 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浙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浙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商沪深300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转 本基金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选择适当

至登记结算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

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公告书。 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基金上市日前

1、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分别采用不同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2、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 有关规定办理。

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3、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行; 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七)上市交易的登记

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

5、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 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6、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

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金名称变更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份额参考净值。 投资基金”,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会。此时,本基金的名称、投资范围、比例和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 限制以及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等保持不变。基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

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 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手续。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市和终止上市 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 中列示。

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功能。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场外的基金

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场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外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浙商稳健份 从场外转入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额、浙商进取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场内的浙商沪深 (二)基金的转托管

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托管。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浙商沪深 1、系统内转托管

3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中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浙商沪深300份额后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再申请场内赎回。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浙商沪深300基金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 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记后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转至证券登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

1:1比例分离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后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二)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2、跨系统转托管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有人在变更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赎回业务的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浙商沪深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

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份额上市交易或浙商沪深300份额场内赎回的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管费。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三)跨系统转登记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浙商沪深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2、浙商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管费。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额的投资人。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四)、(五)

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删除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浙商沪深

300份额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浙

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浙

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浙

商稳健份额与1份浙商进取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2份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

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

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公告规定时

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注册

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

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

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

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浙商沪深300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

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1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 1801室

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

邮政编码:310003 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邮政编码:310003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 法定代表人:肖风成立时间:2010年10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1312号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010】1312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银行大厦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1)依法募集资金;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银复(1992)391号]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注册资本:10,685,572,211元人民币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销售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字[2005]25号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 资者的利益;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人;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要条件。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理人的权利为: 规定的费用;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3、发售基金份额;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 为;

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户等业务规则;

的利益;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赎回和登记事宜;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要的监督和检查;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人;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资;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理人的义务为: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产;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作基金财产; 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浙商沪深300份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浙商 额支付赎回款项;

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法律文件的规定; 有人大会;

10、按规定受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回申请和配对转换,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告;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人;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17、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担责任;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追偿;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二)基金托管人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1、基金托管人简况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行大厦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益的活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银复(1992)391号]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元人民币

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其他义务。 金字[2005]25号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管人的权利为: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利益;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管人的义务为: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保管基金财产;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产;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和其他相关资料;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值、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额转换比例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价格;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大会;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持有人大会;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益的活动;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而免除;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其他义务。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协助基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

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之规定对浙商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

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计算时,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视作其同时持有按1:1的比例分拆的浙商稳健 要条件。

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并将分别按视为分拆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数享有并行使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份额折算的权利。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浙商沪深300份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义务;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 同》所规定的费用;

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得利;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有所改变。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

有所改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在授权

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

大会中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事项应分别由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

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的投票权。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 (二)召开事由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二)召开事由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 (1)终止基金合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 (2)更换基金管理人;

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 (3)更换基金托管人;

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额持有人大会: (6)变更基金类别;

(1)终止基金合同;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类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影响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情形。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承担的费用;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整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调低赎回费率;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行修改;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实质性不利影响;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人召集。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人召集。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3、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4、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证监会备案。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告。

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3)会议形式;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议事程序;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内容: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3)会议形式; (7)表决方式;

(4)议事程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手续;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7)表决方式;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手续; 收取方式。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收取方式。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的效力。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讯开会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1、会议方式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许的其他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不影响表决效力。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资料相符;

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1)现场开会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浙商沪深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应占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50%,下同);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有效:

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公告;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2)通讯开会方式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决效力;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浙商沪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占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具书面意见;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记机构记录相符。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表决。 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 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有权益登记日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 议通知中列明。

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内容进行表决。

行解释和说明。 2、议事程序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1)现场开会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议。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浙商沪深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的除外。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式等事项。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通讯开会

2、议事程序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1)现场开会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形成大会决议。 决权。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别决议: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1)一般决议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出席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五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形成的决议有效。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事内容进行表决。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1、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别决议: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八)计票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1、现场开会

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50%以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方式通过;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2)特别决议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作方式、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有效。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五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

公告。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票的效力。

表决。 2、通讯方式开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八)计票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1、现场开会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九)生效与公告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生效。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一同公告。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2、通讯方式开会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依法宣告破产; 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 约定的其他情形。

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 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

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浙商沪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 资格条件;

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金资产总值;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值;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内公告;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样。 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

依法宣布破产; 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

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浙商沪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 资格条件;

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管人;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

人和基金托管人; 程序进行;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程序进行;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上联合公告。

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成损害的行为。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

十四、基金的托管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订立《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规定订立《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基金(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 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一)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建立和管理、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过户业务等。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圳证券账户;

2、取得登记费;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 业务的相关规则;

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

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

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 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及中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的投资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 本基金为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对沪深

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标 300指数严格跟踪的基础上,通过量化投资方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 法进行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

的回报及适当的其他收益。 的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

(二)投资理念 稳定投资回报。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长期 (二)投资范围

市场回报,通过跟踪中国股票市场具有代表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的指数,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

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票、创业板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三)投资范围 的其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创业板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3%。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净值的3%。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四)投资策略 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在沪深3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的相关规定。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三)投资策略

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本基金在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指数中的基准

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的基础上,采用量化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模型对成份股的权重进行相应调整,力求在控

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 制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偏离度的前提下获得超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 标为保持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调整,并辅之以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

管理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1、资产配置策略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

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 调整,并辅之以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 管理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1、资产配置策略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8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的3%。为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标,本基金将注重仓位管理,积极防范由于申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购、赎回等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为实

2、股票投资策略 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 将注重仓位管理,积极防范由于申购、赎回等

化投资,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 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2、股票投资策略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基础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上,采用量化模型构建指数增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沪深300指数的权重 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对其逐步买入,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当遇到成分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素而无法依照指数权重购买某成分股及预期标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量化模型优化后的沪

的指数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深300指数的权重对其逐步买入,构建本基金

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判断,结合研究 的股票投资组合。当遇到成分股停牌、流动性

分析,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整,力争在风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照指数权重购买

险可控的情况下,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 某成分股及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

控制。 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场判断,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沪深 的调整,力争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便实现

3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沪深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基金 300指数成份股及其量化模型优化后的权重的

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 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

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 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此外,

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基金将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

会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

①定期调整 当的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标 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基

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及时进 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行跟踪调整。 ①定期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优化后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

A.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 期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 及时进行跟踪调整。

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②不定期调整

B.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公司信 A.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

息,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

复牌,以及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 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B.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公司信

的每日交易策略。 息,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C.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 复牌,以及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

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 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的每日交易策略。

D.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和上市公 C.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

司增发或配股,由此得到的股票将在其规定持 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

有期之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其中标的 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和将要成为成份股 D.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和上市公

或备选股的除外。 司增发或配股,由此得到的股票将在其规定持

E.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有期之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其中标的

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和将要成为成份股

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 或备选股的除外。

有关限制规定。 E.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③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

本基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 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

票组合对目标指数中的成份股票加以替换,这 有关限制规定。

些情形包括:A.法律法规的限制;B.标的指数③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 本基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

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 票组合对目标指数中的成份股票加以替换,这

权重购买某成份股;C.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 些情形包括:A.法律法规的限制;B.标的指数

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D.成份股上市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

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 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

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等;E.标的指 权重购买某成份股;C.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

数成份股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D.成份股上市

关系的股东或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

的股票。在选择替代股票时,为尽可能的降低 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等。在选择替

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代股票时,为尽可能的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

方法,在对替代与被替代股票上市企业主营业 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对替代与

务、价格走势等指标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优 被替代股票上市企业主营业务、价格走势等指

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选择基本 标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

面良好、流动性充裕的股票,搭配买入非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中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充

股等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裕的股票,搭配买入非成份股等方法进行适当

3、风险预估和控制 的替代。

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 3、风险预估和控制

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配置暴 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

露度、行业配置暴露度和个股投资比例暴露度, 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配置暴

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估计和控制,预先防范 露度、行业配置暴露度和个股投资比例暴露度,

基金收益表现偏离业绩比较基准过大的风险。 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估计和控制,预先防范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 基金收益表现偏离业绩比较基准过大的风险。

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成份股

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 权重的优化、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

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

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实现正的跟踪偏 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

离。 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

日均跟踪误差=其中 追求实现正的跟踪偏离。

=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 日业绩比较 日均跟踪误差= 其中

基准收益率; =第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 日业绩比较

,为考察的天数。 基准收益率;

年跟踪误差=日均跟踪误差 ,其中 为一年的,为考察的天数。

实际交易天数。 年跟踪误差=日均跟踪误差 ,其中 为一年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实际交易天数。

本基金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 4、债券投资策略

一年以内的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 本基金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

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 一年以内的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

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进行个券选择。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5、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进行个券选择。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

期货投资中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权人或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 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本

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 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

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 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

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 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

期大额申购赎回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得超额收益。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

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信用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 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 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

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进行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如未来法律法规或中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一方面,中小企业私募

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期权、期货、 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且限制投

ETF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 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另一方

关的金融产品,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 面,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

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并利用其 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整体的信

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及债券对跟踪 用风险相对较高。

指数的拖累,从而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

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财务分析方法

(五)投资限制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的基础上,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投资。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8、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期货投资中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

40%; 期大额申购赎回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10%; 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此外,本基金还将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

规模10%; 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如未来法律法规或中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衍生品,本基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适当利用金融衍生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10%; 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 并利用其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及债

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券对跟踪指数的拖累,从而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9、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

股票的总量; 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

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人增厚投资收益。

债券; (四)投资限制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及备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80%;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 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

基金资产的8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限;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基金资产净值的3%;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除上述第(8)、(11)、(14)、(15)项情 规模10%;

况以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10%;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 内予以全部卖出;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制。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2、禁止行为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 行股票的总量;

止从事下列行为: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1)承销证券;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债券;

的除外;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限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制: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券;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10%;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资产的80%;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20%;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限制。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限制: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1、标的指数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司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

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市场代表性。它是中国第一条由权威机构编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关于指数值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司。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16)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

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 购)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的标的指数。标的指数单纯更名或者调整指数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

编制方法的,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人大会。 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

2、业绩比较基准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9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 期;

定的媒体上公告。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七)风险收益特征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与标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浙商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征;浙商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特征。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的利益;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2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益。 值的140%;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2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融资、融券。 除上述第(11)、(13)、(21)、(22)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它是中国第一条由权威机构编制、

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关于指数值

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

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

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

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9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

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

十七、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 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 强制执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务相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对象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期货合约、债券和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负债。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三)估值方法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公允价格;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公允价格;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处理: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成本估值。

方法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处理: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方法估值;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况下,按成本估值。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况下,按成本估值。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5、银行存款: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 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收入。

估值的公平性。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况下,按成本估值。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8、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协商解决。 9、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结算价估值。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10、股指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结算价估值。

布。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三)估值对象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程序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值。

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浙商稳健份额和浙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商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计算并公告T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协商解决。

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额参考净值: 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1、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价值。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T日浙商沪深300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 布。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四)估值程序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T日每份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浙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T日浙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1+R×(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所在年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实际天数)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R为浙商稳健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浙商稳健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利率(税后)+3%”。t=Min{自该会计年度年 理人对外公布。

初至T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最近的不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封顶条款”:当[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税后)+3%]大于12%的时候,约定年收益率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按12%计算。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1、估值错误类型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1、差错类型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值错误,因不可抗

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述规定执行。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差错处理原则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误的责任方;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付给差错责任方。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认。

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的,从其规定处理。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接损失。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差错处理程序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产估值错误处理。

认。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账户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式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金资产净值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金资产净值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金资产净值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0.02%/年,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 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

按照3个月收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 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 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0.02%/年,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 按照3个月收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 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

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 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 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

=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366天)≈550元/天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366天)≈550元/天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 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

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

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

可使用基点费。 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前述(一)所列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前述(一)所列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金财产中支付。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基金财产中支付。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2、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六)基金税收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五)基金税收

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

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 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

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 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

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

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 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 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

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后的余额。 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额、浙商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

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删除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浙商稳健份额、浙商沪深300份额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浙商稳健份额、

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不参与定期

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

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中规定的

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浙商稳健份额

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浙

商沪深300份额将按1份浙商稳健份额获得约

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和

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浙商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浙商稳

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浙商沪深

300份额分配给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浙商沪

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浙商沪深

300份额将按1份浙商稳健份额获得新增浙商

沪深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浙商沪深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外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分配;持有

场内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浙商沪深300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本基金将对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沪深300份额

进行已实现的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浙商稳健份额

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

算公式如下:

(1)浙商沪深300份额折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

300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

300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

: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下同

: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

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浙商沪深300份额的

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浙

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浙商沪深

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浙商稳健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定期

份额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数=

其中:

:折算前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3)浙商进取份额折算

浙商进取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

额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浙商沪

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

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浙

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浙商

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

种情况下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浙商沪深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

当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

于0.270元。

1、当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

等于2.00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浙商稳健份额、浙

商进取份额和浙商沪深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

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浙商

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元。

① 浙商沪深300份额折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

300份额数=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浙商沪深

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

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数=

其中,

: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③ 浙商进取份额折算

折算后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数=

其中,

:折算前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后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浙商进取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④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

份额折算前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浙商

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数+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

300份额数+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

沪深300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浙

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浙商

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

等于0.27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7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

于0.27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浙商沪深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

取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浙

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

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

为1.000元,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

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① 浙商沪深300份额折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浙商沪深

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 浙商进取份额折算

浙商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 浙商稳健份额折算

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1:1不变,即:

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浙商沪深

300份额数=

浙商稳健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浙商稳

健份额折算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

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④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

份额折算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浙商

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浙

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浙商

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二、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终止 删除

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浙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通过方为

有效。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

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浙商

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浙商沪

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

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浙商

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换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转换比例

=份额转换基准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浙

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浙商稳健份

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数×浙商稳健份

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转换比例。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全部转换为浙商

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

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 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计报表;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会备案。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份额发售机构;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以中文文本为准。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一)招募说明书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 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浙商稳健份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额和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站上。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浙商稳健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和浙商进取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浙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商沪深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浙商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在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两类份额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披露开放日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前述信息资料。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 季度报告

累计参考净值;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浙商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计;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浙商沪深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 在指定媒介上;

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七)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浙商沪深300份额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度报告;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季度报告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在指定报刊上;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度报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列事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终止基金合同;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发生变更;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负责人发生变动;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机构备案: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调查;

2、终止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处罚;

发生变更;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负责人发生变动; 0.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9、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务的诉讼;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变更;

调查;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申请;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处罚; 受申购、赎回;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5、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止上市;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八)澄清公告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22、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费方式发生变更;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申请; 会。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受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申请;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 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事项。

29、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 (十)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30、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转换; 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融资和转融通证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券出借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基金应当在季度

3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33、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澄清公告 (十一)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会。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中披露股国债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事项。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告。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合同的规定进行。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人大会决议同意。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2)变更基金类别;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金合同》应当终止:

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8)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务;

响的其他事项;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的其他情形。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承担的费用;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 行基金清算。

行修改;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式;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则;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算程序主要包括: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实质性不利影响;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4)制作清算报告;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计;

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 书;

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3、清算费用

核准后将终止: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 (1)支付清算费用;

务; (2)交纳所欠税款;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3)清偿基金债务;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行分配。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财产清算组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金清算;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存15年以上。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

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浙商沪深

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三类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浙

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

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

取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二十六、违约责任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1、不可抗力;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1、不可抗力;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而造成的损失等;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而造成的损失等;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赔偿。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的影响。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恪守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经2018年XX月XX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8年XX月XX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起,《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LOF)基金合同》生效,原《浙商沪深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失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止。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等的法律效力。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 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本为准。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其他事项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4、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修改

(1)调整各项费率,具体为:

本基金申购费率由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调整为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

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1.5%的赎回费),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浙商沪深300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为

“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Y≤7日 1.5%

0≤Y<30日 0.5%

Y≥30日 0%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从场

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2)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调整相应表述,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3)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调整部分表述。

三、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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