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A (150066)
点赞|评论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A150066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12-29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王玉 
基金全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 基金定投 众禄资产配置1号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基金金鼎 1.652 3.44%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 1.1504 2.93%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 0.9796 2.52%
国泰科创板两年定期开… 0.6672 2.49%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0.9364 2.22%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国泰现金宝货币A 2.1859 3.33%
国泰现金宝货币B 0.9834 3.21%
国泰瞬利货币A 0.675 1.88%
国泰瞬利货币D 0.675 1.88%
国泰货币B 0.6297 1.81%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2.83%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2.87%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2.15%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528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目 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43
七、基金的募集......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九、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46
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十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57
十二、基金的投资......58
十三、基金的业绩......67
十四、基金的财产......6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75
十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终止运作......82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二十二、风险揭示......8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二十五、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7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九、备查文件...... 119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0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成立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是本基金基础份额,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互利 A 与互利 B 通过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而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有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互利 A 风险较低、预期收益较稳定,互利 B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由于互利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互利 B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和互利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互利 B 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互利 B 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互利 A 与互利 B 可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配对转换方式合并为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方式,折算为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从而还原为本基金基础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29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9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0.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类基金份额(简称“互
利 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简称“互利 B”)。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例不变

64.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或基础份额: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65.互利 A:指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规则所确认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66.互利 B:指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规则所确认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67.分级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合称


68.互利 A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为每份互利 A 基金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
益率,互利 A 约定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该收益率为单利,且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

69.约定收益:指互利 A 或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

7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
拆成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行为

7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按照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
并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72.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73.互利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每份互利 A 份额而言,指 1.0000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CES 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
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
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
书记。2016 年 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
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西北电力集团物资总公
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
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
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州
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
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
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
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
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
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
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投资总监(FOF)。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
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
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
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
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2019 年 3 月起转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倪蓥,硕士研究生,1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晨,硕士研究生,CFA,FRM,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券交易员;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10 月,英国城市大学卡斯
商学院金融系学习;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起任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兼任国泰双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月至2018年4月任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任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国泰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起兼任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安
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国泰民安增益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
任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助理,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
副总监,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7 年
7 月起任固收投资总监,2018 年 7 月起任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来一直由吴晨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变更事宜。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FOF 投资总监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
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1 公司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 电子交易平台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它销售机构

序 号 机 构名 称 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中国工商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4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6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上海浦东发展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7 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公司 客户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华夏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8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中信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9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中国民生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10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北京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11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2 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公司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杭州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1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洛阳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14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平安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服电话:95511-3、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东莞农村商业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16 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宁波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1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广发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18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08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江苏江南农村商 办公地址:浙江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19 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公司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20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21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22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招商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2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中国银河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4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申万宏源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6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兴业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2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
19 层

万联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28 有限公司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民生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
29 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30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东方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31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上海证券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32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
昌分行营业大楼

国盛证券有限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
33 责任公司 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光大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4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广发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36 中信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渤海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3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中信证券(山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38 东)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上海市东
39 华泰证券股份 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zq.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40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中原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41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中泰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42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安信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43 有限公司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
44 恒泰证券股份 楼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东莞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4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46 中国中投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有限责任公司 第 18 层-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长城国瑞证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4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华宝证券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48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49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华福证券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50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天相投资顾问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51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52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中国民族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楼

53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华龙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54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国元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5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西部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56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平安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5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德邦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9 楼

58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59 中航证券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60 方正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楼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61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湘财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62 有限公司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融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6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国融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64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江海证券有限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65 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广州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66 有限公司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浙商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6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中银国际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68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新时代证券股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69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70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71 国都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华安证券股份有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72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73 华鑫证券有限责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74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中信期货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75 司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申万宏源西部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76 证券有限公司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华西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7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九州证券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78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诺亚正行基金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79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80 上海好买基金 906 室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蚂蚁(杭州) 599 室

81 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深圳众禄基金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82 销售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上海长量基金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83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北京展恒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84 销售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浙江同花顺基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85 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上海天天基金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86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浦领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87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上海利得基金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88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浙江金观诚基 室

89 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司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90 嘉实财富管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100022)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宜信普泽(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91 京)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戎兵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一路财富(北 2208

92 京)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北京增财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93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上海联泰基金 室

94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汇付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 幢

95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上海陆金所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96 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泰诚财富基金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97 销售(大连)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北京钱景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98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99 北京虹点基金 二层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深圳市新兰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100 证券投资咨询 法定代表人:洪弘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上海凯石财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101 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深圳富济基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102 销售有限公司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03 珠海盈米基金 1201-1203 单元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北京新浪仓石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104 基金销售有限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上海万得基金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105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南京苏宁基金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106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北京汇成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07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万家财富基金 厦公寓 2-2413 室

108 销售(天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大厦 A 座 5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北京创金启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109 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梁蓉

公司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北京格上富信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110 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公司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北京肯特瑞基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111 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江卉

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北京蛋卷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112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北京恒天明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113 基金销售有限 3001 室

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上海华夏财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114 投资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通华财富(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115 海)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腾安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6 (深圳)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中证金牛(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117 京)投资咨询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北京百度百盈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118 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公司 客服电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场内销售机构

信用互利基金需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互利 A 份额(场内简
称:互利 A;交易代码:150066)与互利 B 份额(场内简称:互利 B;交易代码 150067)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类基金份额(简称“互利 A”)和进
取类基金份额(简称“互利 B”)。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A 和互利 B。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互利 A、互利 B 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互利 A 或互利 B 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互利 A、互利 B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 7:
3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互利 A 和互
利 B,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除非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请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后上市交易,或者将其持有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申请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后上市交易。


6.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配比不变。

(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按照计算日本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数和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NAVt=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数量

NAVt:T 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数量: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计算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互利 A、互利 B 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 7 份互利 A 与 3 份互利 B 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互利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其中,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互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互利 A 的年收益率。

互利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为互利 A 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互利 A 的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互利 A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
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计算出互利 A 的份额净值后,根据互利 A、互利 B 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各自份额净
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或到点折算)后,互利 A、互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方法保持不变。


(5)互利 A、互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假设: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NAVa、NAVb

Rt 为互利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

t=1,2,…, t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或自上一个基
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任一日

则第 T 个日历日,

T Rt



NAVa=1+ t?1 365

NAVb=(NAV-0.7×NAVa)/0.3

互利 A、互利 B 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T 日互利 A、互利 B 的各自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公告,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第(六)条的约定。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6 号文核准,自 2011 年 12 月 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
集,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39,572,600.2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127,250.58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 469,169,905.85 份,场内认购确认为 70,529,945.00
份,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互利 A 和互利 B。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互利 A 与互利 B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互利 A 与互利 B 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互利 A 份额(场内简称:互利 A;交易代码:150066)与互利 B 份额(场内简称:
互利 B;交易代码 150067)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A与互利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2.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不对互利 A 或互利 B 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以份额申请;

3.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300 万≤M<500 万 0.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场外赎回费 7 日≤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

N<7 日 1.50%


N≥7 日 0.1%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赎回费用由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数额

1.申购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
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数=9,920.63/1.128=8,794.88 份

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外申购,则所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为 8,794.88 份。

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 8,79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申购份额(0.88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794×1.128=9,919.63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63-79.37=1.00 元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8,794 份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1.00 元。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 0.32%,假设申购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2%)=9,968.1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8.10=31.90 元

申购份数=9,968.10/1.128=8,836.97 份

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所得信
用互利基金份额为 8,836.97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T 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 0.5 年时决定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若该投资人持有的是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7:3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
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7:3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7:3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照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
成互利 A 和互利 B 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互利 A 和互利 B 按照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互利 A、互利 B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互利 A 与互利 B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互利 A 与互利 B 的
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 7:3。

4.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指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判断,结合国家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走势、资金面状况、各类资产流动性等其他多方面因素,自上而下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并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在充分分析市场环境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优化调整,力求保持基金的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策略、可转债策略、回购交易套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变、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和通货膨胀状况的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并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降低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通胀预期较为强烈的时期,提高短久期、高收益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有效应对加息预期,降低组合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债策略


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分析相结合的策略:自上而下即从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机构行为等角度分析,制定久期、类属配置策略,选择投资时点;自下而上即寻找相对有优势和评级上调概率较大的公司,制定个券选择策略。本基金通过将两种分析方式相结合来确定信用债的行业配置,经济上升期选择周期性行业,经济回落期选择防御型行业;

2)相对投资价值判断策略: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3)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进行全面的分析。该系统包含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条款分析系统主要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通过分析担保条款、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并结合担保的情况下对债项做出综合分析。

(4)可转债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具有安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配置溢价率低、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策略之一,把信用债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研究企业的基本面,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之一,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中证全债指数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选择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市场代表性较强,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出现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出现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或变更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7)、(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118,612.12 3.57

其中:股票 8,118,612.12 3.57

2 固定收益投资 212,019,735.76 93.26

其中:债券 212,019,735.76 93.2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39,374.90 1.73

7 其他各项资产 3,271,434.97 1.44

8 合计 227,349,157.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8,118,612.12 4.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18,612.12 4.3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031 三一重工 620,689 8,118,612.12 4.3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591,520.00 5.7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9,463,872.70 85.9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967,000.00 5.3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1,997,343.06 17.2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2,019,735.76 114.3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3662 18 国电 02 170,000 17,392,700.00 9.38

2 019611 19 国债 01 106,000 10,591,520.00 5.71

3 1880025 18 铁道 05 100,000 10,470,000.00 5.65

4 122210 12 中油 02 100,000 10,360,000.00 5.59

5 136148 16 宏桥 01 100,000 10,287,000.00 5.5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52.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9,355.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74,227.48

5 应收申购款 103,599.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71,434.9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46 圆通转债 8,713,311.70 4.70

2 113516 苏农转债 4,190,160.00 2.26

3 110050 佳都转债 3,797,657.80 2.05

4 110048 福能转债 3,125,322.80 1.69

5 113011 光大转债 3,062,300.00 1.65

6 113017 吉视转债 2,923,707.60 1.58

7 113013 国君转债 2,264,800.00 1.22

8 127004 模塑转债 1,030,555.46 0.56

9 113009 广汽转债 788,424.00 0.43

10 128025 特一转债 547,400.00 0.30

11 128026 众兴转债 208,380.90 0.1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1 年 12 月 29 日至 0.00% 0.00% 0.19% 0.09% -0.19% -0.09%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度 7.30% 0.06% 3.52% 0.07% 3.78% -0.01%

2013 年度 2.94% 0.09% -1.07% 0.10% 4.01% -0.01%

2014 年度 12.47% 0.15% 10.82% 0.09% 1.65% 0.06%

2015 年度 9.80% 0.12% 8.74% 0.08% 1.06% 0.04%

2016 年度 3.99% 0.08% 2.00% 0.09% 1.99% -0.01%

2017 年度 1.62% 0.07% -0.34% 0.06% 1.96% 0.01%

2018 年度 6.13% 0.10% 8.85% 0.07% -2.72% 0.03%

2019 年上半年 3.31% 0.22% 2.07% 0.06% 1.24% 0.16%

2011 年 12 月 29 日至 58.05% 0.11% 39.62% 0.08% 18.43% 0.03%
2019 年 6 月 30 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的
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在互利 A 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
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1 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第 1 个定期折算日不足 6 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定期折算日前 3 个月内发
生过到点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定期折算基准日即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 1 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法


(1)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 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按 7 份互利 A
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互利 A 持有人,以互利 A 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分配。折算不改变互利 A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互利 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
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7/10×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净值-1.0000))/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1.0000 元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再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7/10×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净值-1.0000)/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2)互利 A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见前述份额净值调整公式),再计算“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净值-1.0000))/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数

“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定期折算不改变互利 B 的份额数量和份额净值。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数=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数

5.定期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含定期折算日折算前份额数及折算后新增份额数)+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除以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到点折算:即当互利 B 的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6000 元时;或当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时。

1.当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6000 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6000 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
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前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
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2)折算前的互利 A 持有人,以互利 A 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

配。折算不改变互利 A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前的互利 B 持有人,以互利 B 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

配。折算不改变互利 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0 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1.0000 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1.0000 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的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公
式如下: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
量)/1.0000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其中: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 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场外“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 1 份的零碎

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
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分配。

B: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互利 A(或互利 B)的折算比例”,再计算“互利 A(或互利 B)的约定收
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或互利 B)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 A(或互利 B)的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或互利 B)的份额净值/1.0000
互利 A(或互利 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到点折算日
折算前互利 A(或互利 B)的份额数×(互利 A(或互利 B)的折算比例-1)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或互利 B)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或互利 B)的
份额数

“互利 A(或互利 B)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互利 A(或互利 B)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的计算结
果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 A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互利 B 的约定收益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2.当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时,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
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到点折算基准日即到点折算日。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利 A 份额、互利 B 份额、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到点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方法

1)折算不改变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2)折算不改变互利 A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折算不改变互利 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利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4)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7∶3 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如下: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0 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1.0000 元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1.0000 元

2)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如下:

A: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
份额数”,进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到点折算,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
量)/1.0000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其中: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数量,是指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 份额数量之和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场外“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

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
计份额分配完毕。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为场外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折算前的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将按前述折算方式,折算调整
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B:互利 B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先计算“互利 B 到点折算比例”,再计算“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数”,
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 B 到点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净值/1.0000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数 X 互利 B 到点折算
比例

“互利 B 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B 的份额数”的计算结果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
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C:互利 A 的份额数量折算调整

本基金依次计算“互利 A 到点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数”、“互利 A
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再将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互利 A 到点折算比例=互利 B 到点折算比例=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B 的份额净值/1.0000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数 = 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数 X 互利 A 到点
折算比例

互利 A 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
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前互利 A 的份额净值)/1.0000-(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数×1.0000)/1.0000

“互利 A 到点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互利 A 的份额数”、及“互利 A 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 的计算结果中,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5)到点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

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总份额数=到点折算日折算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互利 A 到点折算为新增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四)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上市交易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定期折算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 30 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如果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 0.4500 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 0.4500 元
的;或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低于 1.5500 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低于 1.5500 元的,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提示性公告。

3.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或当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6000 元时,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
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十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互利 A 与互利 B 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互利 A 与互利 B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互利 A 与互利 B 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互利 A、互利 B
将全部折算成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互利 A 与互利 B 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互利 A 与互利 B 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折算为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互利 A 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折算前互利 A 份额数×NAV(A)t)÷ NAVt

互利 B 折算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折算前互利 B 份额数×NAV(B)t)÷ NAVt

折算前互利 A 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互利 A 份额数


折算前互利 B 份额数:指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互利 B 份额数

NAVt:终止运作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t:终止运作日互利 A 的份额净值

NAV(B)t:终止运作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

互利 A、互利 B 折算成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数,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互利 A 与互利 B 全部折算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国泰信用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互利 A 与互利 B 终止运作日前 2 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
算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互利 A 与互利 B 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定期折算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 30 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互利 A与互利 B 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如果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 0.4500 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 0.4500 元
的;或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低于 1.5500 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低于 1.5500 元的,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提示性公告。

3.如果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0 元;或当某个工作日互利 B 的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6000 元时,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7.本基金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终止运作;

30.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互利 A、互利 B 的份额折算;

31.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交易;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互利 A 的本金与约定年基准收益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
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互利 B 的杠杆风险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互利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互利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互利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互利 B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信用互利基金
份额和互利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互利 B 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互利 B 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为减小互利 B 份
额的净值归零风险,在互利 B 的份额净值不高于 0.4000 元时触发基金份额到点折算。但在极端情况下,互利 B 的份额净值仍有归零的风险。

3.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可能改变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可能出现暂停办理该业务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交易后,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
资人不能迅速、低成本的买入或变现的风险。

5.基金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经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到点折算后,互利 A
与互利 B 折算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部分;或者当互利 A 与互利 B 运作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折算成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本基金在场内、场外信用互利基金份额转托管,场内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过程中,一些证券公司可能由于其自身原因限制,存在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风险。

7.基金份额的折/溢价风险

互利 A 与互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
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放式机制的影响,7 份互利 A 与 3 份互利

B 的市价总和将与 10 份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净值之和趋同。但是,互利 A 或互利 B 仍有
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放式机制会形成一定的套利机会,互利 A 与互利 B 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基金合同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将全部折算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折
算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终止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适用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 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如果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和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①含 50%,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用互利
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用
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
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信用互
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互利 A 与互利 B 份额将全部折算为场内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份额
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终止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的约定。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信用互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指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信用互利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信用互利基金份额、互利 A 与互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1/3
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互利 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1/4
利 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 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1/4

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1/10

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券报》、《证券时报》、《证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券日报》

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证券时报》 2019/2/26

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 《证券时报》 2019/2/27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证券时报》 2019/3/5

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 《证券时报》 2019/3/6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关于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证券时报》 2019/3/12

场外销售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并暂停跨系统转托管(场外转场内)
业务的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 《证券时报》 2019/3/13

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 《证券时报》 2019/3/23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3/30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4/11
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券报》、《证券时报》、《证

务的公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4/18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分公司的公 《中国证券报》 2019/4/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6/1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市分公司的 《中国证券报》 2019/6/19

公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