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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达宏利聚利B (1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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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聚利B150035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05-13     基金规模:4.75亿份     基金经理: 丁宇佳 
基金全称: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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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四、基金份额的分 级 9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13
六、基金的备 案 16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1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18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与跨系统转托管、冻结与质押.....29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1
i^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6
十三、基金的托管 48
十四、基金的销售 48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8
十六、基金的投资 49
十七、基金的财产 56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57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63
二^一、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64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二十四、基金的业务规则 7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二十六、违约责任 75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76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一、前言
(一)订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S卩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s卩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ni/- y(v - B... _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上市规则》: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指《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2017年8月3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 曰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和聚利B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流动性受限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人民币元;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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