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 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简称“《流动性规定》”)纳入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新增 8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条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条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6)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续 二、二十三条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4、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5)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二、二十三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及其用途 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二十二、二十四条
(四)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
发生上述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如在原定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如已超出原定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可适当延长申
购业务办理期,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二、二十四条
赎回款项的情形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一条
理方式 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十六、基金的投资 新增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二)投资范围 于基金资产的80%,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条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逆回购、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对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3%;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则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十六、基金的投资 新增 (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持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八)投资限制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七、十八、四十条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1)-(4)项以及(7)、(9)、(10)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更好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基金规模的大幅变动,充
分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自封闭期截止日前三个月之
日起至开放期截止日,可能出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1)-(4)项以及(7)、(9)、(10)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期起始日起三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四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临时报告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
点击查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