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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 (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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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10002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1-15     基金规模:18.88亿份     基金经理: 张啸伟 
基金全称: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22%
  • 近一月增长率
    -2.44%
  • 近一季增长率
    -2.45%
  • 近半年增长率
    -2.3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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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0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6】178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根据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30日起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7月30日发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5月1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6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6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8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9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10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10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9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1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12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2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6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6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67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2、发售公告:指《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销售代理人: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1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1、注册与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2、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本基金为2006年11月15日

29、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为2006年10
月16日至2006年11月10日

30、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日/天:指公历日

32、月:指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认购或发售: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于2006年11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38、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于2007年2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9年05月15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公司有员工450人,其中69.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Manager,Asia,International,BMOFinancial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St.Margaret’s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Normund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Director,International,BMOFinancial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CaryS.Ng)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已退休。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NeoMaterialsTechnologiesInc.前身AMRTechnologiesInc.,MLJGlobalBusinessDevelopmentsInc.,UniLinkTele.comInc.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三)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杨栋,硕士,自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自2015年8月起任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起任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张啸伟,硕士,自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湘财证券任基础化工研究员;自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在招商证券任化工研究员;自2011年6月至2015年8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自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任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起兼任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兼起任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周蔚文先生自2006年11月至2011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尚鹏岳先生自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鸣自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代表:周慕冰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彭纯
联系人员: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李庆萍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吉晓辉
联系人员:唐小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高建平
联系人员:曾鸣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唐双宁
联系人员: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人代表:洪崎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李国华
联系人员: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人代表:闫冰竹
联系人员: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金煜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廖玉林
联系人员: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0)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人代表:邢增福
联系人员:姜晟
客服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2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人代表:刘宝凤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2)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王建甫
联系人员:李亚洁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陈占维
联系人员: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2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10号
法人代表:江建法
联系人员:沈斯诺
客服电话:95343
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
(2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法人代表:刘斌
联系人员:丁丽丽
客服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2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员:黎超雄
客服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葛晓亮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28)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02A单元和04单元,29楼02单

法人代表:欧兆伦

联系人员:陈莹

客服电话: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301880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29)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人代表:俞俊海

联系人员:孟建潮

客服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杨德红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何如
联系人员: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人代表:宫少林
联系人员: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人员: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兰荣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4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法人代表:牛冠兴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余维佳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孙永祥

联系人员: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4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员: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杜庆平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周易

联系人员: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侯巍

联系人员: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zxzqsd.com.cn

(5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潘鑫军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人代表:黄耀华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杨树财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李俊杰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5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叶顺德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xsdzq.cn
(5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5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姚志勇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6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法人代表:李工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6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张雅锋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法人代表:蔡一兵
联系人员: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菅明军
联系人员:程月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23号投资广场18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赵俊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许刚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6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许建平

联系人员: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7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7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人代表:陆涛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7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姚文平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74)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人代表:钱凯法
联系人员: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站:www.thope.com
(7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7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安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李剑阁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7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6、17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6、17楼
法人代表:沈继宁
联系人员:章力彬
客服电话:95336浙江省-,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人代表:杨锐敏
联系人员:倪丹


客服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8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http://www.cfsc.com.cn/

(8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人代表:程宜荪

联系人员: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人代表:陈宏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8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8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吴骏
联系人员: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8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法人代表:祝献忠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8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人代表:张智河

联系人员: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g.com.cn

(8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90)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员: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9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9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18楼

法人代表:王莉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9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人代表:冷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9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9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联系人员: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96)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张旭阳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9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9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9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0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0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员: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0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0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0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0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10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法人代表:路瑶
联系人员:侯英建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10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法人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0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0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1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https://www.igesafe.com/


(11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人代表:周斌

联系人员:马鹏程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wm.com

(1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14)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52号民生金融中心22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苗宏升

联系人员:葛俏俏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站:www.fundying.com

(115)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8室

法人代表:申健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1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海淀北二街10号秦鹏大厦12层

法人代表:张琪

联系人员: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117)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人代表:李振

联系人员:魏尧

客服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站:www.kstreasure.com

(11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19)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2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2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1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人代表:鲍东华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室
法人代表:TEOWEEHOWE

联系人员: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12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2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2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12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1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2B座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31)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B301-305室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13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三)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6】178号文核准。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06年10月16日到2006年11月10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15日生效。

2、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72,597户,设立募集期净销售额为4,478,749,793.60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6年11月14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4,478,749,793.6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2,822,289.99份,两项合计共4,481,572,083.59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2006年11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7年2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达到500万



前端申购费(C=A-D) 147.78 11,857.70 1000元/笔

净申购金额(D=A/(1 9,852.22 988,142.30 4,999,000
+B))

申购份额(=D/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
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额(= 4,166,666.6
A/1.200) 8,333.33 833,333.33 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前端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其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并
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1.025 1.080 1.140
(C)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 1.60% 0.8% 0.4%
(E)

后端认购费(F=A× 160 80 40
B×E)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G)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1.200 1.200 1.200
(B)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1.230 1.300 1.360
(C)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 1.80% 1.2% 0.6%
(E)


后端申购费(F=A× 216 144 72
B×E)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G)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前端为100026;后端为100027)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司暂不开通前端收费品种与后端收费品种之间的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金A/B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核心-卫星”总体策略,以优选并复制绩优基金重仓股为基石,有效综合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力争投资业绩实现基金行业平均水平之上的二次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博采众长,锦上添花;坚持以“充分研究、合理配置、精细管理、稳健运作”为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诉求“三重优化”概念,通过优选基金、(构建)优选指数、优选个股进行投资操作,将主动管理与被动跟踪有效结合,力争实现稳健投资业绩基础上的“二次超越”。

1、资产配置

(1)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动态配置股票、债券、现金之间比例,以求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2)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60%-95%,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55%-65%,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35%-4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0-3%。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核心-卫星”总体策略,将股票资产分为核心组合部分与卫星组合部分。其中,核心组合以被动投资为主,通过优选基金、构建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并对其实施跟踪策略及适度调整,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基金行业(市场)的风险,力争实现投资业绩长期优于国内基金行业平均水平的“一次超越”。卫星组合以主动投资为主,通过优选个股,充分挖掘投资价值,倾力彰现“研究型基金(ResearchFund)”之本色,力争博取超额收益,实现投资业绩长期优于国内绩优基金重仓股表现的“二次超越”。

(1)核心组合投资策略: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跟踪策略
【1】优选基金,构建绩优基金池

本基金以成立运作满一年的偏股型基金作为备选对象,通过运用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评级体系(FRS—FundRatingSystem)”,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中筛选出中长期业绩表现优良、选股能力突出的绩优基金,最终构建用以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的基金池。优选基金的具体策略如下:

偏股型基金的确定

根据基金的资产类型,本基金将国内目前所有开放式基金分为5类,即: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配置型基金、保本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1。其中,本基金将股票型基金与配置型基金确定为偏股型基金。

本基金将除指数型基金外的所有其他封闭式基金全部归为偏股型基金。

基金的定量评级

本基金认为,对基金评级的主要依据为其投资业绩,但对基金历史业绩的考察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目前国内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历史
1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型基金的定义为: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其股票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大于
等于60%;对债券型基金的定义为: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其债券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大于等于80%;对配置型基金的定义为: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为: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商业票据等;对保本基金的定义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担保条款,即在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后,为投资人提供本金或收益的保障。

相对较短,满足长期业绩评级标准的基金数量十分有限,因此本基金选择以一年作为基金评级的考察区间。未来,随着国内基金运作时间的增加,本基金将会选择新的考察区间,具体变化另行公告。

本基金主要选用两个定量指标作为基金评级指标。

核心指标:詹森指数(JensenIndex),用以评价基金业绩(包括选股能力);
辅助指标:业绩持续性回归指标,用以评价基金业绩的持续性。

本基金采用评分制(ScoringMethod)对所有偏股型基金进行评级。评级程序如下:

★分别计算所有偏股型基金的基金业绩评估值(核心指标)及基金业绩持续性评估值(辅助指标),并按照计算值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名;

★分别对上述两序列中的基金排名进行加权计算,其中:核心指标权重高(如70%),辅助指标权重低(如30%);

★二者相加后得到的总分值即为确定基金评级的最终得分。

本基金将得分最低的前10%基金评为5星级基金,其次22.5%评为4星;中间35%评为3星;随后22.5%评为2星;末尾10%评为1星。

备选基金的二次筛选与绩优基金池的构建

本基金将所有3、4、5星级基金列为备选基金。在这些基金中,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对基金经理评价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等一系列以定性分析为主的指标做进一步筛选,再次剔除部分基本面情况存在重大问题的基金,最终形成用以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的基金池。

优选基金的评估期限

本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根据公开信息对偏股型基金进行一次整体评估,从而筛选出绩优基金,用以构建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的基金池。

【2】优选绩优基金重仓股,构建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为本基金管理人自行编制的虚拟指数。在实行“核心-卫星”总体策略过程中,该虚拟指数是核心组合部分进行指数化跟踪策略的基础。本基金认为,基金行业的整体表现已经逐渐赢得了广大投资者的认同。基金重仓股作为各基金的核心配置品种,对基金业绩贡献率最为突出。并且,基于基金行业层面的统计分析表明,基金重仓股季度间的变化相对较小,买入持有特
征较为显著,因此选择绩优基金重仓股并实施有效的跟踪策略是本基金核心组合部分采用的中长期策略。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构建程序

★根据基金行业定期披露的季报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各绩优基金的十大重仓股进行汇总,并定义这些股票为绩优基金重仓股;

★所有绩优基金持有单只股票的持仓市值之和定义为该绩优基金重仓股持仓市值;

★重点关注高持仓市值的绩优基金重仓股,并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重大调仓信号、行业研究员分析评估等因素,挑选并构成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成分股;

★成分股的持仓市值总和不低于绩优基金重仓股持仓市值总和的80%,即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以各成分股持仓市值作为各成分股对应的核心参考权重。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调整期限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行业定期披露的基金季报内容,对核心组合部分进行及时调整,纳入将进入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股票,剔除将调出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股票,并在基金行业公布季报内容后的1个月内,以调整后的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成分股权重为基础,重新构建核心部分投资组合。
【3】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跟踪策略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适度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重点参考各成分股与对应的核心参考权重进行核心部分资产配置的前提上,采用适度调整策略,即:对成分股进行适度调整;对成分股权重进行适度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股票超额收益率定量预测结果,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成分股公司基本面的定性分析,决定是否对成分股进行适度调整。

如果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成分股分为三类: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负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根据交易成本与预期超额收益率的估算,适度增加正超额收益预期成分股的权重,适度降低负超额收益预期成分股的权重,保持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
票核心权重不变。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投资跟踪误差的控制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保持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客观性、透明性与稳定性。但当本基金管理人在认定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成分股发生基本面恶化、投资价值降低等特殊情形时,将有权进行突发性调整。

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核心参考权重的适度调整、成分股的调入/调出、申购/赎回资金、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核心组合部分的被动仓位发生变动,从而使投资组合对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产生偏离,因此,本基金将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核心组合部分的投资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制核心组合部分相对于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偏离风险。

核心监控指标:

n

? (ri?r)2

跟踪误差? i ?1 ,其中:

n?1

ri?第i日基金净值收益率?第i日虚拟指数收益率,

n

?ri

r?i ?1 ,n为计算区间,本基金选定30个交易日。

n

辅助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前n日基金累计收益率?前n日虚拟指数累计收益率。

上述跟踪误差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7.75%)。本基金每周计算上述跟踪误差。如果该指标接近或者超过0.5%,并且跟踪偏离度小于0,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再平衡调整操作,使得跟踪误差回复到最大容忍值以下。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2)卫星组合投资策略:“研究型”优选个股主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BMO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对卫星组合进行“研究型”优选个股主动投资操作。主要策略包括:

策略一: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具有竞争优势、蕴涵投资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

策略二: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新股申购与增发的盈利机会。

此外,卫星部分投资组合还配以一定的主动性投资辅助策略,包括:进行股票与相应可转债之间的套利操作,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选择股票资产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操作,等等。

“研究型”优选个股主动投资策略的运用完全基于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构建的“研究型基金”股票库(ResearchFundEquityPool)。

【1】股票库的构成

投研团队构建的股票库由三部分组成,即:备选股票库、核心股票库与临时股票库,三者之间互不重复。

备选股票库—显现研究宽度

主要基于卖方研究成果,由本基金管理人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研究对象。备选股票库每季度调整一次,期间允许临时调整。

核心股票库—彰现研究深度

主要基于本基金管理人的深度研究结果,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投资对象,彰现富国投研团队实力。核心股票库每季度调整一次,通常情况下,期间不允许调整。

临时股票库—捕捉投资机会

主要纳入新股与增发股票,获取一、二级市场价差。股票数量不定,按照市场状况自行动态调整。包括IPO至上市后5天内的新发与增发股票,在发行后自动进入,上市5天后自动剔除。如果已进入核心股票库和备选股票库,则不进入或者自动剔除出临时股票库。

【2】备选股票库与核心股票库的构建过程

股票库由本基金管理人基金部和研究策划部共同构建,并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审批和最终确认。

备选股票库筛选过程


行业研究员与基金经理综合运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卖方研究基础上,对可选范围内上市公司进行重点研究,挑选备选股票库对象。具体过程如下:

★在上期备选股票库基础上,由行业研究员提出新增(包括从核心股票库调整至备选股票库)、剔除(剔除出整个股票库)名单,并同时提供近期(1个季度内)完成的研究简报、深度研究报告或者卖方近期(1个季度内)深度研究报告;

★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投票,投票人数不少于全部委员的2/3,通过人数超过投票人数2/3后进行正式调整。

核心股票库筛选过程

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综合运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可选范围内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研究,挑选核心股票库对象。具体过程如下:
★在上期核心股票库基础上,在季度末(季度结束前3天)由行业研究员提出新增、剔除(剔除出整个股票库)与调整(从核心股票库调整至备选股票库)名单,并同时提供近期(1个季度内)完成的深度研究报告、完整的财务预测模型等;

★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召集召开听证会,相关研究员介绍新增、剔除和调整核心股票库的理由,所有投资研究人员均可参与;

★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投票,投票人数不少于全部委员的2/3,通过人数超过投票人数2/3后进行正式调整。

由于行业研究员采用“自下而上”方式建立股票库,整个股票库数量如不加以控制将难以稳定。因此,需要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数量调整。
【3】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委员会成员构成:投资总监、研究部经理、基金经理与部分相关行业研究员
【4】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召集听证会;

审议备选与核心股票库调整,并通过投票方式形成最终股票库;
以书面形式对行业研究员所覆盖股票库提供修改意见,包括:股
票库中股票数量、研究报告修改意见与财务预测模型修改意见等。


主动投资策略一

选择具有竞争优

势、蕴涵投资价值

的个股进行投资

绩优基金重仓股

优选指数

跟踪策略

辅助投资策略

主动投资策略二

1、进行股票与相应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转债间套利操作;

申购与增发 2、选择股票资产外

其他金融工具等

图1核心-卫星投资策略简图

3、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大类资产配置:股票型

股票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
核心-卫星策略 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60%-95% (投资比例:5%-40%)

核心组合 卫星组合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 “研究型”优选个股 企

(虚拟指数)跟踪策略 主动投资策略 业

投资比例:55%-65% 投资比例:35%-45% 债 回

金 : 央 购 现

国 融 含 行 与 金 其
债 债 可 票 逆 存 他
转 据 回 款

债 购

成 成 优

成 成 成 分 分 成 优 优 选 优

分 分 分 股 股 分 选 选 股 选

股 股 股……N N 股 股 股 ……票 股

1 2 3 - - N 票 票 N 票

1 1 - N

2 1 1

核心组合监控指标

★核心指标:日跟踪误差
约80%覆盖率 ★辅助指标:跟踪偏离度
绩优偏股型基金重仓股汇总 富国“研究型基金” 三重优选

备选池 股票库

★核心组合:优选基金
约67.5%入选 ★核心组合:优选指数
优选偏股型基金 ★卫星组合:优选个股
【基金评估体系(FRS)】

图2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淡化选时、循序渐进、组合管理,将被动投资与主动管理有效结合,实现稳健基础上的二次超越”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金融数量工程部每半年对基金行业内偏股型基金进行评级筛选并构建绩优基金池、每季度计算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各成分股及对应的核心参考权重、定期检验与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预测下一阶段各成分股的超额收益率;行业研究部提供成分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非成分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对上述因素以及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且,基金经理将在金融数量工程部协助与支持下,对核心部分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基金经理有权对核心部分投资组合进行适度调整,并对跟踪误差与跟踪偏离度进行定期监控。如果跟踪误差与跟踪偏离度超过允许范围,则将对该部分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3投资程序示意图

八、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除第6、10、11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5%+同业存款利率×5%。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83,676,593.22 75.16

其中:股票 2,083,676,593.22 75.1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1,039,987.05 23.84

7 其他资产 27,759,001.72 1.00

8 合计 2,772,475,581.9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6,136,711.16 1.00

C 制造业 1,558,660,682.19 59.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026,207.27 2.0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6,633,887.49 7.93

J 金融业 171,356,743.73 6.57

K 房地产业 16,122,347.52 0.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0,740,013.86 1.9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83,676,593.22 79.95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300285 国瓷材料 10,390,198.00 227,545,336.20 8.73

2 300760 迈瑞医疗 905,317.00 121,584,073.10 4.66

3 600887 伊利股份 3,982,404.00 115,927,780.44 4.45

4 000915 山大华特 4,238,389.00 98,669,695.92 3.79

5 601318 中国平安 1,156,704.00 89,181,878.40 3.42


6 000661 长春高新 271,466.00 86,052,007.34 3.30

7 002572 索菲亚 3,293,351.00 84,474,453.15 3.24

8 601336 新华保险 1,528,010.00 82,038,856.90 3.15

9 300226 上海钢联 963,208.00 80,861,311.60 3.10

10 600703 三安光电 5,402,446.00 79,253,882.82 3.0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新华保险”的发行主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29日对公司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罚款50万元、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9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1,135.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237,336.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035.65

5 应收申购款 978,493.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759,001.7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06.11.15-2006.12.31 17.14% 0.97% 27.82% 1.23% -10.68% -0.26%

2007.01.01-2007.12.31 115.92% 1.91% 117.98% 1.83% -2.06% 0.08%

2008.01.01-2008.12.31 -46.75% 2.11% -55.10% 2.40% 8.35% -0.29%

2009.01.01-2009.12.31 71.05% 1.53% 72.36% 1.63% -1.31% -0.10%

2010.01.01-2010.12.31 7.24% 1.35% -8.12% 1.25% 15.36% 0.10%

2011.01.01-2011.12.31 -24.71% 1.25% -20.30% 1.04% -4.41% 0.21%

2012.01.01-2012.12.31 6.01% 1.42% 6.65% 1.00% -0.64% 0.42%

2013.01.01-2013.12.31 33.15% 1.46% -3.88% 1.09% 37.03% 0.37%

2014.01.01-2014.12.31 24.34% 1.25% 39.20% 0.94% -14.86% 0.31%

2015.01.01-2015.12.31 71.71% 2.87% 7.48% 1.95% 64.23% 0.92%

2016.01.01-2016.12.31 -9.16% 1.73% -8.97% 1.12% -0.19% 0.61%

2017.01.01-2017.12.31 25.29% 0.73% 16.60% 0.51% 8.69% 0.22%

2018.01.01-2018.12.31 -19.89% 1.31% -19.94% 1.07% 0.05% 0.24%

2019.01.01-2019.03.31 22.73% 1.26% 22.55% 1.24% 0.18% 0.02%

2006.11.15-2019.03.31 527.38% 1.65% 152.22% 1.42% 375.16% 0.2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6年11月15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07年5月14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投资于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反《基金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60%-9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0-3%。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ii.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iii.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除第(7)、(10)、(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内容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
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以上约定如与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支付及收入确定、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融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初5工作日内将截止上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通过邮寄方式交基金托管人保管。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层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公司网站 2019年1月2日
1 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2019年1月3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3 中国证券报 2019年2月23日
变更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4 中国证券报 2019年3月28日
变更的公告

关于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5 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中国证券报 2019年3月28日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6 中国证券报 2019年3月29日
0一九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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