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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 (0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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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070033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9-24     基金规模:0.52亿份     基金经理: 胡永青 
基金全称: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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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2年8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2]1045号)和2012年8月15日《关于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74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2年9月2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又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还包括一些特有风险。 首先,由于本
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AAA级别的除短期
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面临着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所投资债券的本息按约定获得偿付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大。 本基
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 ,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另外,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公开交
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信用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再有,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月2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5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4
十、基金转换 ................................................................................................................................65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9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70
十三、基金的投资 ........................................................................................................................70
十四、基金的业绩 ........................................................................................................................78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83
十六、基金的财产 ........................................................................................................................8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84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90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二十二、风险揭示 ........................................................................................................................99
二十三、差错处理 ......................................................................................................................10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105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8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7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159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9
三十、备查文件 ..........................................................................................................................159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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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39.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下一自然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
外)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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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 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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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
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8年10月23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45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超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
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
产(QDII)、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
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
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
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
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
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
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
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
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财富
混合、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
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
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混合(LOF)、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
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
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稳元纯
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原油
(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A股ETF、嘉实稳华纯
债债券、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
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
合、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
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嘉实新添荣
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期混合、 新添康定期混
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
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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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 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 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 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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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 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
究投资工作。 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
(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胡永青先生, 15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2011
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25日任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0月25日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现任固定收益业务体系全回报策略组组
长。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11月9日任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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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0日任嘉实稳泰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7月12日至2018
年4月10日任嘉实稳愉债券基金经理。 2014年3月28日至今任嘉实信用债券、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9日至今任嘉实元和基金经理。 2015年4月18日至今任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基金经理, 2015年12月1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3月14日至今任嘉实新财富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3月30日至今任新常态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新丝路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5月5日至今任嘉实新起航混合、嘉
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至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2月1日至今任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1日至今任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
经理。 2016年12月14日至今任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6月2日至今任嘉实稳宏债
券基金经理, 2017年6月21日至今任嘉实稳怡债券基金经理, 2018年1月19日至今任嘉实润泽
量化定期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2月9日至今任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基金经理。 2014年3月
28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7月5日,陈雯雯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16日,万晓西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
定收益体系策略组组长王茜女士、万晓西先生、胡永青先生、以及养老金固收投资组长王怀
震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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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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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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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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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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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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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 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 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集团
总资产62,522.3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7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1 人。 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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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 ;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
方案二等奖; 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
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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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
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64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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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体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资
金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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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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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 010) 65215588 传真 (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 021) 38789658 传真 (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 028) 86202100 传真 (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 0755) 84362200 传真 (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 0532) 66777997 传真 (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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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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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http://www.ccb.cn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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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 岛 ) 、
4006696588(全国)
(15)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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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 顾伟平
电话 0551-65898103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 532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19)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0)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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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22)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深圳)
(2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24)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25)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注册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2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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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2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28)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2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3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3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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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3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话 0512-96079
(3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3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3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36)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3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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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38)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39)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0)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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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 定 代 表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4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5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5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5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5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5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5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 15249236571 传真 010-59313586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5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5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6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6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6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6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6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6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6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6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6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7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7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7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 18 楼、 19 楼、
36 楼、 38 楼、 39 楼、 41 楼、 42 楼、 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7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7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7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14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7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7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8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 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8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8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8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8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8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8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8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8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8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9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9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9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9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9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9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9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 14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97)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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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9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0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0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0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0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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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0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0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0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10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0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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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0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1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1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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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1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1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1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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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2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 0371-85518397
网址 HGCCPB.COM
(123)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 010-89188462
(12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8月6日《关于核准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45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式运作。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 2012年8月27日到2012年9月19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法定条件、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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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招商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
构进行募集。
(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32%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500万元≤M<1000万元 0.08%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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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例一: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 = 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 + 10)/1.00 = 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4、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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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时间原
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
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一)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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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二)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至下一自然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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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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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
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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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 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笔赎回A类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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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
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限制
对于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
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32%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500万元≤M<1000万元 0.08%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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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
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
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 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
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
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
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
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 本基金对A、 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H)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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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天 1.5%
7 天≤H<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H)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H<7 天 1.5%
H≥7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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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47,147.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
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 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 b) 1.10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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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H) 7天≤H<365天 ≥7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1% 0
赎回金额(元, d=a× b) 11,000 13,000
赎回费(e=c× d) 11 0
净赎回金额(f=d-e) 10,989 13,000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均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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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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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
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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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6)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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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本招募书第九章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十一)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
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基金转换
与本基金A类份额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
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
实策略增长混合、嘉实货币A/B、嘉实超短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
实多元债券A/B、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信用
债券A/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B、嘉实中创400ETF联接A、嘉实优化红利混
合、嘉实纯债债券A/C、嘉实中证500ETF联接A、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泰和混合、嘉实
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
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A、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A/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A、 嘉实快线货币A、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本基金C类份额未开通转换业务。
(一)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 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 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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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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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超短债、嘉
实多元收益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基金A、嘉实货币
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债券、嘉实纯债债券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
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二)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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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
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c)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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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g)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c)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d)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转出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
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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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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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但可持有因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
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
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
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具备足够多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良好的投资标的时,优先考虑短期融资券及
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资产的配置。除主要的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其他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工具投资策略(如: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等辅助投资策略,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
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在短期融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
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中, 精选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结合适度
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谋求为投资人创造较高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本基金受研究驱动, 不主要依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而是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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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依赖信用分析师团队持续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遵循国际先进的
评级方法,采用定性定量模型,为精选个债提供支持。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分析框架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趋势分析、管理
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 执行“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
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
评级、 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限、久期、
凸性、 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 决定是
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更稳定或增强
的现金流、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资产估值更利于支持债务、更强大的公
司管理、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易于获得资金等;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卖
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发债企业出现坏于分析师预期的情况、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
财务能力、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减少、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恶化、发债企业获得资金
的途径减少、发债企业发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标价格、本
基金对该个债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
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
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利差套利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可根
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调整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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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与高收益债券关联的较大部分风险是发债公司特有的,非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
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 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估计组
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
露。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
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 而过热期
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
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
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
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
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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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 2)期限结构调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可适当调整长期、中期和短期
债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或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 3) 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利用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 4)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
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4.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5.投资决策
(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规定,进行
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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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 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能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整体价格及投资回报,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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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
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 80%;
( 2)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当于 BBB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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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100%,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3)、(9)、(16)、(17)
项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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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992,343.30 88.43
其中:债券 76,992,343.30 88.43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3,826,337.62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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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 6,251,224.47 7.18
9 合计 87,069,905.3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3,986,225.70 58.4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06,000.00 26.6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900,117.60 17.1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992,343.30 102.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2621 PR 赣城债 250,000 6,252,500.00 8.30
2 128028 赣锋转债 50,000 5,198,500.00 6.90
3 011763032
17 首钢
SCP015
50,000 5,038,500.00 6.69
3 041754040
17 水电十四
CP002
50,000 5,038,500.00 6.69
5 122591 12 常交债 50,000 5,034,000.00 6.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93.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46,230.8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51,224.4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8028 赣锋转债 5,198,500.00 6.90
2 110040 生益转债 3,896,778.40 5.17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3 128024 宁行转债 3,138,300.00 4.17
4 113015 隆基转债 666,539.20 0.8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0.04% 1.73% 0.04% -0.93% 0.00%
2013 年 2.67% 0.09% 1.76% 0.09% 0.91% 0.00%
2014 年 11.83% 0.15% 11.66% 0.12% 0.17% 0.03%
2015 年 10.29% 0.42% 11.00% 0.08% -0.71% 0.34%
2016 年 3.60% 0.09% 2.47% 0.09% 1.13% 0.00%
2017 年 1.56% 0.07% 1.96% 0.06% -0.40% 0.01%
2018 年上
半年 0.10% 0.18% 3.03% 0.06% -2.93% 0.12%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0% 0.06% 3.35% 0.07% -1.35% -0.01%
2016 年 3.20% 0.09% 2.47% 0.09% 0.73% 0.00%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2017 年 1.16% 0.07% 1.96% 0.06% -0.80% 0.01%
2018 年上
半年 -0.10% 0.17% 3.03% 0.06% -3.13% 0.1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图 1: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9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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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图 2: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C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9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二)投资范围和(六)投资禁
止行为与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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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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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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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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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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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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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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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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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三个月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
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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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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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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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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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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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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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7、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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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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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
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
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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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本
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
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
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 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
回购、银行存款, 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在进
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
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
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1) 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
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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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暂停赎回;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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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首先, 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所投资债券的本息按约定获得偿付的不确定性
相对较大。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持有的信用
债(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 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另外,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
议交易平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信用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再有,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三、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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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
金估值差错。
(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
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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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六条第( 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涉及以下事项之一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2) 变更基金类别;
(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费率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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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前述第 1 款的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 5)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基金合同;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资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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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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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或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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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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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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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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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报、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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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率的费率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尽管有前述第 1 款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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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基金合同;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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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D. 开会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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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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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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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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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H.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I.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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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A.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B.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三个月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
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C.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D.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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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B.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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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D.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E.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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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
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但可持有因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
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
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
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C.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具备足够多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良好的投资标的时,优先考虑短期融资券及
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资产的配置。除主要的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其他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工具投资策略(如: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等辅助投资策略,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
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在短期融资券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
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中, 精选预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结合适度
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谋求为投资人创造较高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本基金受研究驱动, 不主要依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而是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
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依赖信用分析师团队持续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遵循国际先进的
评级方法,采用定性定量模型,为精选个债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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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分析框架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趋势分析、管理
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
(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 执行“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
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
评级、 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限、久期、
凸性、 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 决定是
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更稳定或增强
的现金流、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资产估值更利于支持债务、更强大的公
司管理、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易于获得资金等;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卖
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发债企业出现坏于分析师预期的情况、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
财务能力、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减少、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恶化、发债企业获得资金
的途径减少、发债企业发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标价格、本
基金对该个债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
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
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 3)利差套利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可根
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调整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
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 4)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与高收益债券关联的较大部分风险是发债公司特有的,非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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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 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估计组
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
露。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 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
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 而过热期
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
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
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
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
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调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可适当调整长期、中期和短期
债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或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3) 互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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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利用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4)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
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4.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5.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规定,进行
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D.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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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能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整体价格及投资回报,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F.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
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 80%;
( 2)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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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当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100%,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
(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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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致;
(1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3)、(9)、(16)、(17)
项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G.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H.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B.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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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C.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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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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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D.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E.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F.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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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G.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H.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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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I.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涉及以下事项之一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费率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前述第 1 款的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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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5)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基金合同;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B.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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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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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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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
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
据、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但可持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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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及债项
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
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
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融资券
及债项信用评级为非 AAA 级别的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其他信用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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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 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当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100%,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
(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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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1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 3)、( 9)、( 16)、( 17)
项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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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 。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
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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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F.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G.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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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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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H.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甲方《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J.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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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K.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L.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M.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D.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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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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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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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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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2.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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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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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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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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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H.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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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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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
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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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传真: (010) 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 http://www.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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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service@jsfund.cn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直销柜台申购、赎回、转换数量限制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9 月 20 日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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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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