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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安心货币B (0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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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安心货币B070029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1-12-28     基金规模:1.95亿份     基金经理: 张文玥 
基金全称: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25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500万元起购, 单日限额2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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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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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C 0.8848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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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A 0.4492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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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信息创新混合A 1.3896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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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嘉实快线货币C 1.1002 4.03%
嘉实快线货币B 1.0942 3.99%
嘉实快线货币A 0.5085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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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安心:招募说明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1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47号)和2011年12月15日《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

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97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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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6

七、基金的募集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2

十、基金转换 ............................................................... 40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42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49

十四、基金的财产............................................................ 50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5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二十、风险揭示 ............................................................. 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七、备查文件...........................................................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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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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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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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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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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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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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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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德意志资产管
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付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
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
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机构投资部、

研究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机构业务团队、渠道发

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信息技术部、财

务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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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和机构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
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考核。
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
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
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团队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
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
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
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
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综合事
务管理。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经营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等。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27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
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
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
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
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
等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安奎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托

投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长;吉林天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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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
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 年 9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至今
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olfgang Matis 先生,董事,德国籍,法兰克福商学校经济专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曾任德意志银行全球固定收益负责人、全球市场负责人,董事总经
理(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法兰克福)董事会成员、CEO 兼发言人。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
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在北京大学法
学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0 年 7 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
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利刚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2001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任
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
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历
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
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学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银行与金融专业硕士,8 年证券
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2 年至 2003 年任交通银行外汇交易员,2004 年至 2008
年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2008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债券交易
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总经理助理詹凌蔚先生、总经理助理
陶荣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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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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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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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
察长、总经理助理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
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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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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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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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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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

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

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

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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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

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

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

(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

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 128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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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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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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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86 号城市之心 30H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附楼二楼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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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87555163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公司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玲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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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 系 人:吴海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吴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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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70028,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70029。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1,000元 500万元

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柜台为2万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 1,000元 1,000元

申购最低金额

单笔赎回 1,000份 1,000份

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 1,000份 5,000,000份

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0.25% 0.01%

(年费率)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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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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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关于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947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1年12月19日到2011年12月26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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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20,000,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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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10)/1.00 = 10,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10份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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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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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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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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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

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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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对于A类、或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

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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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

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为 8.4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

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000.00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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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当日申请赎回总量的

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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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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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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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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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三)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
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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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

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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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四)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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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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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75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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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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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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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进行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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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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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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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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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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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

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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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收益;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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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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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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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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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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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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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 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
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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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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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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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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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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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

级。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60 天,但

这样可能导致投资组合平均收益水平下降。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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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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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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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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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种类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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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收
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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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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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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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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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I)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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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II)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3、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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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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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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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F.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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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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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方可实施。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I.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A. 基金收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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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B.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

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收益;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D.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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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E.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章。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B.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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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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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 A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A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D.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E.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

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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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D.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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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E.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F.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G. 投资禁止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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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H.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75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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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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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I.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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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K. 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进行投资管理。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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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B.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C.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D.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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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E.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F.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G.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H.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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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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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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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A.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C.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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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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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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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短

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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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75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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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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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A、B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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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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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E.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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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F.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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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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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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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年。

B.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

履行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按照届时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B.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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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A.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C.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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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季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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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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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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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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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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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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