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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策略混合 (0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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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策略混合07001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2-12     基金规模:22.40亿份     基金经理: 董福焱 洪流 
基金全称: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1%
  • 近一月增长率
    -2.20%
  • 近一季增长率
    -10.03%
  • 近半年增长率
    -7.1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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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募说明书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根据2006年11
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242号)和2006年12月1日《关于同意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30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
开放式。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
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六)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6
月12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未经
审计)。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0
九、基金转换 ............................................................................................................................. 5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6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73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5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二十、风险揭示 ........................................................................................................................ 87
二十一、差错处理 ....................................................................................................................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5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任何修
订和补充
2.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6.《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 指《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
19.基金代销机构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0.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2.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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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
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
投资者
28.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30.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1.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 指公历日
33.月 指公历月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41.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42.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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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3.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5.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3.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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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6年7月1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93只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
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
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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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
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医药卫
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
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
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
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
券、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
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
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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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Sena
Consulting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CFO、COO,JP Morgan Chase固
定收益亚太区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
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
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今
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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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丁杰人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光大证券研究
所行业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2011年10月10日至2013年11月13
日任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股票投资部,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5年4月15日至今任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基金经理,
2014年3月28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历任基金经理
2012年1月4日至2014年3月28日,张弢先生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2010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3日,邵秋涛先生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2006年12月12日至2013年6月7日,邵健先生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2006年12月13日至2008年2月27日,党开宇女士、邹唯先生、刘熹先生任嘉实策略混合基
金经理。
2013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2日,刘美玲女士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
首席投资官(股票业务)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资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邵秋涛先生、胡涛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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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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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
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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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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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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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98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555只 。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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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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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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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座 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2期53层09-11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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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0层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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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原)
电话 (010)85109219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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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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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或95501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上海、
北京地区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李晨
电话 021-38575084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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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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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86775044 传真 (025)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家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025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4001961200(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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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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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5109729 传真 (0472)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028-96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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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7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158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黄钰雯
电话 0591-83967183 传真 0591-8733092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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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555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21-8035911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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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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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6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6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a.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2期53层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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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6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08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08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3号楼创新工场一层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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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7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3)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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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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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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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8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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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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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9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南京)
0755-82492962(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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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0755)
33680000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4006000686、(0431)
8509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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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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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35367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全国)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84403360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22112062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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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2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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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12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3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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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35)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87416787 传真 (029)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962336(上海地区)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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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1)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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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14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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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中国华融A座3层、5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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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刚 法定代表人 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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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1月28日《关于同意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2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2006 年12月7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以及其
他代销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募集。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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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4.认购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为1.2%,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越低,认购费用等于认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认购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2月12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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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
熟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1月2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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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有认购本基金者除外);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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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
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
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
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
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按相关公告优惠费
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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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在1000(含)万元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每笔1000元) ,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0%
申购费用(C=A-D) 1,625.62 10,8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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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D=A/(1+B)〕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份额(D/1.1) 98,522.16 990,099.0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位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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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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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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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
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
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
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转换开始办理时间:2007年1月26日起。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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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
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
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及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按照如下方式收取: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
安心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转换为嘉实策略
混合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B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转换
为嘉实策略混合时,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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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策略混合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服务增值
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周期优
选混合、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
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新常态混合A、嘉实新常态混
合C、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之间互转,以及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
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
中创400联接、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
券、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丰益信
用定期债券A、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中创400联接、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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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产ETF联接转入嘉实策略混合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金
额<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0.2%。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丰益纯债定期
债券、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转入嘉实策
略混合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金
额 < 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0.5%。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
安心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转换为嘉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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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混合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B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2)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转换为嘉实策略混合时,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F)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策略混合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
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嘉实多元债券A、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
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领先成长股混合、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中
创400联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
票、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泰和混合、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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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之间、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沪
深300ETF联接(LOF)、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
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A、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
策略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新常态混合A、嘉实新常态混合C、
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互转,以及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纯债债券C、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C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2014年5月23日起,嘉实超短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不超过
500万元;2014年11月13日起,嘉实纯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
不超过100万元; 2015年7月9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
不超过500万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 嘉实安心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含转入
及定投)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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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2000万元;2016年4月5日起,嘉实信用
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含转入及定投)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嘉实绝对收益
策略定期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为定期开放,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
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
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
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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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有效的策略组合,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中长期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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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30%-95%,债券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0-65%,
权证的配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若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同时,权证等有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进一步扩大。
(三) 投资理念
收益源于研究、增长创造价值、策略优化回报。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资金面和基本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市场情况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减小基金系统性风险。资产配置上,在具备足够多预期收益率良好的投
资标的时,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主辅多种策略相互支持来构建投
资组合,选股的主策略为积极成长策略,辅之以廉价证券策略和周期反转策略等。
1、积极成长策略。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成长型企业上的研究与投资优势,从宏观经
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趋势,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前景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发
现具有较高成长性与动态投资价值的股票。我们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成长性
企业,主要表现为,大行业里的小巨人、大集团旗下的窗口公司、行业整合中的龙头企业等。
选股的基本指标:预期未来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10%;或者,预期未来三年
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10%等。
2、廉价证券策略。通过深入研究上市公司资产和经营状况,发掘与投资那些由于所持
有的土地、品牌、渠道、股权以及技术等具有潜在重估价值的资产,使得实际资产价值远大
于现价的股票。
3、周期反转策略。对周期性行业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投资增长、库存变化、产能利用
及需求的变化等,寻找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景气回升期的周期性行业的企业进行投资,重点
关注业绩敏感性较高的企业和行业的龙头企业。
4、行业配置。本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研究团队每季度将基于宏观与行业研究给出行业评
级,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将结合本基金的契约、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每个季度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交行业资产配置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会通过后,由基金经理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与组合构建。此后,金融工程小组将监控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比例,将大类行业配置比例作
为必须跟踪的指标之一,风险控制团队根据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等指标,进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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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末,金融工程小组将在定期进行的绩效评估分析中,专门分析大类行业配置的效果,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绩效报告,以便总结与进一步改进行业资产配置与风险控制。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债券投资采取“自
上而下”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
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
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
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
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选择: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分析师对符合基本选股
标准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进行估值研究和投资价值分析,对企业进行投资评级。由基金
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
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集合基金申
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
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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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导
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8)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六)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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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
威性。
2、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
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
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4月15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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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518,487,879.43 83.69
其中:股票 4,518,487,879.43 83.69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50,050,000.00 0.93
其中:债券 50,050,000.00 0.93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4,127,412.19 15.26
8 其他资产 6,351,069.97 0.12
合计 5,399,016,361.5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43,030,528.79 4.59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3,080,343,693.06 58.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605.52 0.00
E 建筑业 36,234.48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408,947,318.53 7.7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4,117,159.30 11.23
J 金融业 518.26 0.00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65.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02.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3,929,859.74 3.48
S 综合 8,074,894.75 0.15
合计 4,518,487,879.43 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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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450 康得新 13,136,135 433,361,093.65 8.19
2 002425 凯撒股份 13,078,259 326,956,475.00 6.18
3 002462 嘉事堂 6,884,451 254,518,153.47 4.81
4 000998 隆平高科 13,404,883 243,030,528.79 4.59
5 002516 旷达科技 19,597,525 242,617,359.50 4.58
6 300104 乐视网 4,191,129 194,426,474.31 3.67
7 300073 当升科技 5,772,334 191,930,105.50 3.63
8 300031 宝通科技 7,035,636 170,192,034.84 3.22
9 002111 威海广泰 5,884,439 155,113,812.04 2.93
10 000963 华东医药 2,188,856 153,110,477.20 2.8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50,050,000.00 0.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50,000.00 0.95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合计 50,050,000.00 0.9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416 15农发16 500,000 50,050,000.00 0.95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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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06,900.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185,423.46
5 应收申购款 1,858,745.84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合计 6,351,069.9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1 300104 乐视网 194,426,474.31 3.67 重大事项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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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12月12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1.10% 0.17% 10.41% 1.00% -9.31% -0.83%
2007年度 74.48% 1.66% 108.03% 1.72% -33.55% -0.06%
2008年度 -51.32% 2.11% -53.39% 2.28% 2.07% -0.17%
2009年度 72.69% 1.73% 68.15% 1.54% 4.54% 0.19%
2010年度 19.91% 1.42% -8.29% 1.19% 28.20% 0.23%
2011年度 -23.48% 1.13% -18.30% 0.97% -5.18% 0.16%
2012 年度 10.69% 1.12% 6.88% 0.96% 3.81% 0.16%
2013年度 13.04% 1.15% -4.73% 1.04% 17.77% 0.11%
2014年度 14.80% 1.24% 38.62% 0.91% -23.82% 0.33%
2015年度 59.19% 2.94% 7.23% 1.86% 51.96% 1.08%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3月31日
-18.97% 3.00% -9.89% 1.82% -9.08% 1.1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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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嘉实策略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06年12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
注1:按相关法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
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二、投资范围和六、(二)投资组合限制)的有
关约定。
注2:2016年1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刘
美玲女士不再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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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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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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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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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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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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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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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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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
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至本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二款规
定的费率水平以上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内,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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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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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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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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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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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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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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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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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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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
改,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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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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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策略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嘉实策略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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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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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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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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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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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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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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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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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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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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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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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
改,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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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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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
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对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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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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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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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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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方法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按照《基金合
同》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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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6)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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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2、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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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3、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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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
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自2007年3月27日起先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具体请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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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
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6月12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临时报告: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威海市商业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5年12月
14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年12月
16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增加泉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年12月
21日
含本基金
4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
度收益分配公告
2016年1月
15日
5
关于增加中证金牛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1月
20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6年1月
22日
7 关于增加福建海峡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2016年2月 含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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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4日
8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年3月
18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4月
6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增加北京蒽次方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4月
7日
含本基金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年4月
8日
含本基金
12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平
安证券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年5月
3日
含本基金
13
关于增加联讯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5月
6日
含本基金
14
关于增加利得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5月
30日
含本基金
15
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年6月
8日
含本基金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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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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