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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创新混合 (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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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混合04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1-09-21     基金规模:12.50亿份     基金经理: 蒋璆 
基金全称: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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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010年5月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1]33号文件《关于同意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3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已经审计)。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47
八.基金的转托管.....................................................................................................................49
九、基金的投资.........................................................................................................................50
十.基金的业绩.........................................................................................................................56
十一.基金的财产.....................................................................................................................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七.风险揭示.........................................................................................................................6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9
二十四.备查文件.....................................................................................................................90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对其的持续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购买基金份额的请求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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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卖出基金份额的请求
基金转换:
指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分公司和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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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4.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5.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37楼、38楼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20%、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20%、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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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兵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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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现任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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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北京大学学习,分别获经济学学士、金融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15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曾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3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台湾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介绍
现任基金经理:汪光成先生,管理学博士,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2002年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在战略策划部、研究发展部从事数量分析和行业研究工作。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3月27日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尚志民先生,2001年9月20日—2003年9月1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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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耀军先生,2001年9月20日—2003年9月1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正女士,2001年9月20日—2004年2月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新勇先生,2003年9月18日至2009年3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俞妙根先生,总裁
王国卫先生,首席投资官
孙志方先生,总裁助理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宋 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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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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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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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引进等。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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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1)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②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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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1)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2)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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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9年7月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09年6月末,交通银行总资产超过人民币3万亿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7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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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年6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4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荷银成长股票、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泰达荷银稳定股票、泰达荷银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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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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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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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
电话:(010)66219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
电话:(020)38350158转88分机
传真:(020)38350259
联系人:王新光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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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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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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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888
传真:(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网址:www.cmbc.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号码:(0755)25878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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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020)38322974或(020)38322542
网址:ebank.gdb.com.cn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021)62126969
传真:(021)6252168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电话:(0539)8311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68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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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08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665
网址: www.czbank.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2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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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站:www.newone.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6935
传真:(0755)82485225
网址:www.ecitic.com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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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4、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号码:(0571)8578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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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1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6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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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0)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4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4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1876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27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www.ebscn.com
(4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网址:www.nesc.cn
(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304
传真:(021)65213164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4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28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4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0551)5161671
网址:www.hazq.com
(4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
网址:www.ghzq.com.cn
(5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 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5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29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5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5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号码:(010)62294470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62、(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5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81283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5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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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61616-8125
网址:www.tebon.com.cn
(5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95582
客户服务电话:96708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6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31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5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943750
网址:www.zszq.com.cn
(6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6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36
传真:(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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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网址:www.gsstock.com
(6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9)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 82336863
传真:(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
网址:www.jhzq.com.cn
(7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16楼
法定代表人:雷波
电话:(028)86690125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1
网址:www.china598.com.cn
(7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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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57446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66
网址:www.txsec.com.cn
(7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层-25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7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8626476
传真:(010)88656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7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5)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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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崔海涛
电话:(010)66555835、(010)66555637
传真:(010)66555246(北京)、(0591)87807312(福州)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55795或(010)66555815
网址:www.dxzy.net
(7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27870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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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8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90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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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颖旎、金毅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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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
电话:(010)66219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
电话:(020)38350158
传真:(020)38350259
联系人:王新光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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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与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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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申购基金,以金额为基准,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5亿份。
但由于下述原因,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5亿份:
① 因非交易过户转入、基金红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拆分而导致该持有份额超过5亿份;
② 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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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单笔赎回或转出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或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转换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与转换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确认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0.01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80%
1年≤Y<2年
1.50%
2年≤Y<3年
1.20%
3年≤Y<4年
1.00%
4年≤Y<5年
0.50%
Y≥5年
0.0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1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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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Y<2年
0.3%
2年≤Y<3年
0.2%
3年≤Y<4年
0.1%
Y≥4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1%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0.1%(不包括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总金额的0.1%;当赎回费率小于或等于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费用的75%,余额列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但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在招募说明书或任何一份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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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赎回费用和支付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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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记录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与过户手续。
3.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① 不可抗力;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或转换转入;
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申请。
发生上述①到⑥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①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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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或转换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
3.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加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 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 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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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或接受部分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或转换申请人。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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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出让方的基金份额托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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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及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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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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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原则:
1.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在严格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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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 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③ 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④ 国家产业政策;
⑤ 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⑥ 上市公司研究;
⑦ 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② 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③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④ 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调整建议。
⑤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中信国债指数于2006年4月12日起更名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 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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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②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③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④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⑤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⑥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⑦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⑧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⑨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
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04,166,885.23
74.04
其中:股票
6,304,166,885.23
74.04
2
固定收益投资
1,769,445,206.10
20.78
其中:债券
1,769,445,206.10
20.7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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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5,961,623.13
4.77
6
其他资产
35,328,976.11
0.41
7
合计
8,514,902,690.5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5,613,980.22
0.42
B
采掘业
548,412,871.70
6.48
C
制造业
2,583,757,446.30
30.53
C0
食品、饮料
51,023,200.96
0.6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29,052,000.00
3.89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719,246,773.28
8.50
C7
机械、设备、仪表
954,871,482.46
11.28
C8
医药、生物制品
529,563,989.60
6.26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14,710,000.00
2.54
E
建筑业
85,036,020.00
1.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90,350,000.00
1.07
G
信息技术业
376,947,176.88
4.4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18,252,312.00
2.58
I
金融、保险业
1,455,502,743.76
17.20
J
房地产业
442,735,029.00
5.23
K
社会服务业
186,767,609.61
2.2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66,081,695.76
0.78
M
综合类
-
-
合计
6,304,166,885.23
74.4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00
浦发银行
20,000,000
433,800,000.00
5.13
2
000651
格力电器
10,500,000
303,870,000.00
3.59
3
601169
北京银行
12,000,000
232,080,000.00
2.74
4
601318
中国平安
4,200,000
231,378,000.00
2.73
5
600585
海螺水泥
4,516,498
225,192,590.28
2.66
6
002022
科华生物
10,000,000
218,900,000.00
2.59
7
600649
城投控股
17,000,000
214,710,000.00
2.54
8
600675
中华企业
13,500,000
198,990,000.00
2.35
9
601088
中国神华
5,500,000
191,510,000.00
2.26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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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00030
中信证券
6,000,000
190,620,000.00
2.25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86,561,206.10
1.02
2
央行票据
1,060,357,000.00
12.53
3
金融债券
622,527,000.00
7.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2,527,000.00
7.3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769,445,206.10
20.9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01005
08央票05
3,000,000
307,560,000.00
3.63
2
0901055
09央票55
3,000,000
299,010,000.00
3.53
3
0901042
09央票42
1,300,000
127,738,000.00
1.51
4
070227
07国开27
1,200,000
126,972,000.00
1.50
5
090218
09国开18
1,200,000
119,988,000.00
1.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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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19,39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47,505.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894,951.51
5
应收申购款
367,121.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328,976.11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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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2009年12月31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度
43.20%
1.41%
71.48%
1.52%
-28.28%
-0.11%
2008年度
-45.44%
1.72%
-46.21%
2.25%
0.77%
-0.53%
2007年度
113.05%
1.59%
120.93%
1.72%
-7.88%
-0.13%
2006年度
112.08%
1.22%
92.61%
1.05%
19.47%
0.17%
2005年度
6.52%
1.03%
-3.11%
0.99%
9.63%
0.04%
2004年度
-2.29%
0.96%
-10.71%
0.97%
8.42%
-0.01%
2003年度
17.84%
0.75%
2.12%
0.82%
15.72%
-0.07%
2002年度
-7.51%
0.47%
-12.07%
1.20%
4.56%
-0.73%
2001-9-21(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1-12-31
1.20%
0.12%
-6.42%
1.43%
7.62%
-1.3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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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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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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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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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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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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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①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②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③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④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⑤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⑥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⑦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2日内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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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③ 证券交易费用;
④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⑥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③ 上述1中③至⑦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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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关于转换费用的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3年:在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 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④基金买卖股票于2008年4月24日前按0.3%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年4月24日起,按0.1%的税率缴纳,自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卖方单边征收,税率保持0.1%。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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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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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② 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③ 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④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告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⑤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动超过30%;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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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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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①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②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二级市场走势。
③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④ 产业风险。创新类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研究成功前景及研究成果创利能力较难预测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并使基金管理人对创新类企业回报率的预期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⑤ 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⑥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⑦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⑧ 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很好,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①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②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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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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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小组
①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② 基金资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⑤ 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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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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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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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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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0) 负责基金认购、日常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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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
(3)决定终止基金;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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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代表权利登记日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代表权利登记日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6. 表决及决议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7.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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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五)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修改
关于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资产清算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⑤ 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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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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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38楼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9年7月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09年6月末,交通银行总资产超过人民币3万亿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7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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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努力支持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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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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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⑴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⑵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⑶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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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⑷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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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尽可能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的设立、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本公司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的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主动划款模式”两种,其中支持“自动扣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委托扣款、招行直付通、建行e付通、银基通(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支持“主动划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网上直销、交行网上直销、银联通(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温州商行、南京银行、杭州商行、上海农商行)。本公司为上述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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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主动划款模式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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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
-
赎回
转换
申购
-
-
申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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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登录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 huaan.com.cn 拨打华安客 务热线(40088-
50099)。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huaan.com. 、手机网站( p.huaan.com.cn)
和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 台已开通网 约交易业务。 交易业务是指投
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
式。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
申请多笔预约交易。预约有 日起计算, 不超过三个月 资者可以撤销尚
未生效的预约交易。投资者办理预约交易业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或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进行。
(九)后端收费服务
投资者可在 理本基金后端收费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后端收费交易申请。具体开通的
销售机构请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十)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一)资讯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 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
本公

:service@huaan.com.cn
站(wap.
)或
户服
站(www
cn)
wa
子交易平
上预
预约
效期从预约
最长
。投

1、
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址:www.huaan.com.cn手机网址:wap.huaan.com.cn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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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第3季度报告
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关于设立广州分公司的公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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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储银
加中国工商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1月4日
17 关于华安创新证券投
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参加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
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新增广发华福证券有限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23
销”基金电子交易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0年1月18日
2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0年1月21日
25
关于新增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0年3月15日
26
关于新增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0年3月24日
27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0年3月29日
28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0年3月29日
29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2009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0年3月29日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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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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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国证监会批准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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