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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QDII)C (02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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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QDII)C021584
基金类型:QDII     成立日期:2024-07-01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FANG SHENSHEN 
基金全称: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03%
  • 近一月增长率
    0.08%
  • 近一季增长率
    --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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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5 月 2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 基金代码 021583

数发起(QDII)

下属基金简称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1583

数发起(QDII)A

下属基金简称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1584

数发起(QDII)C

基金管理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 境外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

基金经理 FANG SHENSHEN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6 年 06 月 0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资产按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
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其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
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注:本基金目前仅开通人民币份额的发售,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开通美元或其他币种份额的认购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类别均指人民币份额。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
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
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
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
投资范围 交易、逆回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
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基
金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运用其他方法建立实际组合,力求实现基金相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主要投资策略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
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风险收益特征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QDII)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100万 1.00%

认购费 1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1000.00元/笔

M<100万 1.20%

申购费(前 100万≤M<500万 0.80%

收费)

500万≤M 1000.00元/笔


N<7日 1.50%

赎回费 7日≤N<30日 0.30%

N≥30日 0

注:上表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除外)认购/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情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费率适用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QDII)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N<7日 1.50%

赎回费

N≥7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服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 0.25% 销售机构

务费 利指数发起(QDII)C

其 他 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
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其中,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本基金美元份额以美元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如需)。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美元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美元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交易结算风险

指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由于外币与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即在以外币计划成交的交易中,因为交易过程中外汇汇率的变化使得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流量变化而产生的亏损。

9、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对挂牌交易的股票的政策、规则或监管也可能随时修改,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明朗因素,可能会对本基金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10、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境外证券借贷、正回
购/逆回购风险、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境内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它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包括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价格管制风险、股票市场管制风险、地缘政治风险、信用评级下调的风险、外汇风险、外汇管制风险、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标的指数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自动转型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投资香港市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因此,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受到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的影响,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情况,本基金业务办理时间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院,按照上海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客服电话:400-700-9700]

1、《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中欧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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