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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A (02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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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A02144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4-05-29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叶瑜珍 杨翰 
基金全称: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7%
  • 近一月增长率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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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4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8
第三部分 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 12
第四部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6
第五部分 清算与交割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 22
第七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23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 659 号文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5、 本基金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通过本公
司直销渠道以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
三个月。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
7、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
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
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
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
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
结果。
8、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请手续。
9、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10、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上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1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
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
金额的款项。
1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
律文件。
15、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
关事宜。
16、 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
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
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示或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
18、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
以公告。
19、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税负增加的风险、投
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债务人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的违约或交割违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债务人进行提前偿付而导致的提前偿付风险,因市
场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
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且期发
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及
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
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
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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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 A/C: 021441/021442
二、 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
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基金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 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第七部分 三、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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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 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
适当调整。
九、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
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
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 特定认购费率 普通认购费率
M<100 万 0.18% 0.60%
100 万≤M<300 万 0.12% 0.40%
300 万≤M<500 万 0.06% 0.20%
M≥500 万 300 元/笔 1,000 元/笔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
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金额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
息为 35.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35.50) /1.00=9,97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且该笔认购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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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予以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75.86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
购金额计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10,000 元,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
认,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5.50) /1.00=10,035.5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5.50 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其所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10,035.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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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渠道和各代销机构代销
网点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
上海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二、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三、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四、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五、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
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
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 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
购的金额的款项。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第三部分 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
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开户
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
(一) 开户及认购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 0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二) 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交下
列资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
印件;
2.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
申请表》;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
蓄卡等;
4. 加盖预留印鉴(私章)的《印鉴卡》一式 2 份;
5.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
及复印件;
6. 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普通投
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投资者分类认定结果及告知书》《风
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7. 填妥并签署《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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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身份核查告知单 1 份;
9. 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
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
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
中心账户如下:
(1)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 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102290020294
交换号: 022029
(2)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 308290003378
交换号: 096657
(3)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828
(4)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 216200100102084040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9290000107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
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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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上直销
1. 开户
拟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须事先成为指定银行网上
银行签约用户。持有指定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同时为指定银行
网 上 银 行 的 签 约 客 户 可 以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网 站
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指数圈”)上直
接开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
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2. 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站 www.swsmu.com、微信
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指数圈”)提出本基金认购申请,详见
本公司网站相关公告。
3. 风险提示
(1)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
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
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
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
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
资者交易的证明。
(3)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
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
担。
(四) 注意事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
于 10 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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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
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
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
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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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
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
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
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一) 开户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 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
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
经办人签字;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
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
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等;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 2 份;
5)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6)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
申万菱信安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公章);
8)银保监会/证监会理财产品成立报批文件复印件、信托合同(首
/末页)复印件等(针对产品开户);
9)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
者适用)、《风险提示函》;
10)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1)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12)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3)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
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
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
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
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 2 份;
6)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签署《风险提示函》;
9)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
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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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3. 说明事项
(1) 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
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
账户。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预留印鉴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
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与指定文件中的指定印鉴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
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二) 认购
1.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
留印鉴;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4)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 《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风险匹
配时适用)、《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
险不匹配时适用)。
2. 缴款
(1)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
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
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
资者的现金认购。
(2) 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
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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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 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102290020294
交换号: 022029
2)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 308290003378
交换号: 096657
3)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828
4) 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 216200100102084040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9290000107
投资者若因未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
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
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
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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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表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
公司指定账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
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 其他
(1) 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
本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基金
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印鉴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站(www.swsmu.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传
真索取,但必须在办理申请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为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
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
载或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索取。
(2)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须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
和下载的单据都统一使用标准的 A4 纸。
(3) 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代销机构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
混用。
(4) 本公司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基金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
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
取得联系。
二、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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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
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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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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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蔡琳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官方网站: www.swsmu.com
电子邮件: service@swsmu.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 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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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 或 86-21-962299
官方网站: www.swsmu.com
电子邮件: service@swsmu.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四、 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 23261188
传真:(021) 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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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 8508 5000
传真:(010) 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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