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富中债绿色普惠金融债券指数 C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富兰克林国海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国富中债绿色普惠金融债券指数 C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5 月 6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富中债绿色普惠金融债 基金代码 021416
券指数
下属基金简 国富中债绿色普惠金融债 下属基金代码 021417
称 券指数C
基金管理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 - 上市交易所及上 - -
效日 市日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暂未定
基金经理 沈竹熙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5-15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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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本基金将于2024年5月9日开始进行募集。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本基金将于2024年5月9日开始进行募集。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 N<7 日 1.50%
N≥7 日 0.00%
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 0.1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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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操作或技术风险;(五)合规性风险;(六)其他风险;(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具体如下:
(1)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人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以及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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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券违约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1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自动清盘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4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660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 400-700-4518 。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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