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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A (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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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A02111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4-04-16     基金规模:3.62亿份     基金经理: 白洁 林炎滨 
基金全称: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8%
  • 近一月增长率
    0.72%
  • 近一季增长率
    1.38%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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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111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4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简称 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 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
债券 A 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代码 021119 02112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 是 是

定期定额投资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合同自 2024 年 4 月 16 日起生效后,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滚

动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后的第 3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后的第 6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将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 M<100 万元 0.20%

A 类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A 类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滚动运作
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2 办理时间

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
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3 办理机构

上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5.4 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其中通过本
公司的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在单笔最低金额不低于 1 元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5.5 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5.6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相关公告为准。

5.7 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5.8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本基金 A 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 C 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
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月月鑫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
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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