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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ETF发起式联接C (02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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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ETF发起式联接C021089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张羽翔 
基金全称: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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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同泰开泰混合C 0.5681 7.41%
同泰开泰混合A 0.5797 7.41%
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C 0.8383 6.91%
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A 0.8420 6.91%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C 0.7750 6.82%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A 0.7786 6.82%
华夏北证50成份指数A 0.7906 6.81%
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C 0.8490 6.81%
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A 0.8532 6.81%
汇添富北证50成份指数A 0.7854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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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3.65%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22%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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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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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348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

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ETF联接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4、本基金自2024年07月22日起至2024年07月26日止,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

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渠道; 其他销售机构请见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三)销售机构” 。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

息)。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

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

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

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

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

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

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4年07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的《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

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

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示或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

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

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

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

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

同时,本基金也可投资股指期货,因为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

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提前

赎回风险等。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 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ETF发起式
联接A;C类基金份额简称: 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ETF发起式联接
C;A类基金份额代码: 021088;C类基金份额代码: 021089)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ETF联接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募集期内,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

息)。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三)销售机构” 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4年07月22日至2024年07月26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 若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
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
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
业养老保险组合。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
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50万 0.80% 0.32%

50万≤M〈100万 0.50% 0.15%

M≥100万 每笔500元 每笔5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80%)=
9,920.63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9,920.63/1.00=9,920.63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20/1.00=5.2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9,920.63+5.20=9,
925.8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在基
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25.83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
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100,000.00/1.00=100,
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100,000.00+50.00=
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
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6、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于当日
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不超过5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
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超
过5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
确认” 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
束后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
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另请投资者
注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 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认购确
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 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
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
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
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
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
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请

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
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含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
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最后
一个认购日的认购截止时间为16:30。

3、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上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
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
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鹏华基
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
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
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
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
理。 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 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临柜办理开户及认购业务, 需提供以下材

料:

①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②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③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
务回执等)

④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⑤填妥并签字的《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⑥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

⑦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
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

②需要提交申请日1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金融资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不低于
500万元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或者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3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
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证明;

④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⑤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 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
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
业务申请表》(机构版或产品版)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
本)复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资质证明类型包括:

金融许可证、经营期货证券许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社
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资
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④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⑤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
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 银行账户将作
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⑥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
托书(含客户预留印鉴卡)(直销柜台版)》,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
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⑧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⑨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⑩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远程交易协议书(机构产品版)》

輥輯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
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专业投资者无需提供)

輥輰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
有人信息登记表-产品类客户以外的非自然人客户》(机构户必填)或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产品类(非信托)客户》(产品户
(非信托) 必填) 或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信托客户》
(信托户必填)

輥輱訛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輥輲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文件(详见受益人信息登
记表后目录,如公司章程、年报、审计报告、产品合同等)

輥輳訛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 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

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如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
设立证明文件等,有产品备案编号的需包含产品备案编号信息)

輥輴訛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证监会、 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行托管部业务章;

②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加盖托管行公

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③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行托管部门业务章;

④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的复印
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⑤QFII、RQFII机构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
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⑥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
务章

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

门业务章

⑧托管部门负责人持有的授权书复印件。如为多层级授权,需提供各
层级授权的授权书复印件及层级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⑨托管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

管部门业务章

⑩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含客户预留
印鉴卡)(直销柜台版)》,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輥輯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
门业务章

輥輰訛托管人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
应包括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类型、账户号,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
部门业务章

輥輱訛《远程交易协议书(机构/产品版)》,加盖托管行公章。 (托管人

办理交易类业务时提供)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

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 除 (一)、

(二)、(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
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②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产证明 (可提

供最近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③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 (金融资

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④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
《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选并提供对账单等辅助证明材料)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 需在

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
销售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日16:3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
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填妥并签字的《认申赎及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认申赎及转换等交易
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
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中心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普通投
资者需填写《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或《鹏华
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专业投资者无需提供)。

②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

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2)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3)平安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7584008005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 投资
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
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其折
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

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 (0755)82021165

联系人: 范伟强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吴卫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办公室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电话: (0755)25471000

传真: (0755)82668930

联系人: 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 吴钟鸣、黄倾媛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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