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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C (02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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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C02093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4-04-18     基金规模:3.15亿份     基金经理: 漆志伟 王林希 
基金全称: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1%
  • 近一月增长率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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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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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1、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4年2月7日证监许可 [2024]283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 在最短持有期
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
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后的第9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 “七、(三) 份额发售机
构” 。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
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
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
资者、公募资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
本公司和本公司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均可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账户开立手续。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
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个投
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
以免影响认购。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
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首日)日终,若本基金A类份额和C 类份额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达到或超过35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于T+1日公告本基金提前 结束募集,并自T+1日(含)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首日)日终,若本基金A类份额和C 类份额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35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 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式详见本公告“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五)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

9、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4年3月28日发布在本公司 网站 (www.cjzcgl.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上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投 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 相关事宜。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进 行咨询。

12、本公告中的单位“元” 均指人民币元。

13、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
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
判断市场,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受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最短持有期, 在最短持有期
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部分的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公司拥有
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份额:020937 C类份额:020938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 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后的第9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销售机构

本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信息详见本公告“七、(三)份额发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相关信息。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募集期内,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并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式详见本公告“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五)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

(九)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300万 0.2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为0.30%,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29.50)/1.00=99,730.4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
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
人可得到99,730.4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00%,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29.50)/1.00=100,029.5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
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
人可得到100,029.50份C类基金份额。


(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认购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 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在首次募集期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发生超过募集规模上限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募集期内,若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未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则对募集期内的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全部确认。

2、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日终,若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35亿元 (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基金管理人则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按照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销售机构退还给投资人。 末日比例配售的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予受理)。

(一)开户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1、个人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本人签署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版)》;

(2)填妥、本人签署的《电子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本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普通投资者填写);

(4)填妥、本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5)填妥、本人签署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6)填妥、本人签署的《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指定的投资者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卡(除信用卡外)正反面复印件;

(9)监管规定要求及本公司规定的账户开户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 署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 《印鉴
卡》;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提供);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7)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机 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豁免机构免填);

(8)控制人本人或机构授权人签署的《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 份声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9)①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金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材料、 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等证明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 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提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登记材料等身份 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0)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认函》;

(11)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核查所需相关材料;

(12)监管规定要求及本公司规定的开户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产品投资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 署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品版)》;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交易协议书》(如需);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 《印鉴
卡》;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6)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金融机 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等证明资料;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7)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认函》;

(8)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核查所需相关材料;


(9)监管规定要求及本公司规定的开户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和提供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投资者如需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基金,请尽早向直销柜台索取或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与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本人或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银行划款单据;

4、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人开户后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三)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截止时间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账至指定直销专户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无效认购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的以下任一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直销专户一: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世纪大道支行

账 号 121913930310834

直销专户二: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汉支行

账 号 421869232018800007653

直销专户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10066661018800167964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 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 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 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四、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的 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三)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基 金管理人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机构 划出。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 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四)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 括该日) 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 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联系人:邓凌雯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三)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80301342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3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胡锐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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