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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红利混合A (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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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红利混合A0208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4-07-19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包正钰 
基金全称: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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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0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5
九、 信息披露 ......25
十、 基金费用 ......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7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8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四、 禁止行为 ......30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六、 违约责任 ......33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34
十九、 其他事项 ......34

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简称“港股通 股票”)、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港股通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红利主题相关股票;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红利主题相关股票;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交易,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 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 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9)、10) 、12)、13)情形之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有关 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 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 不同类型存 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 制制度。对于基金投 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 信用风险事 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 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 ”与本协 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 “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 失等问题的 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 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 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 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 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 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 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 产保管责任 ,有关此项基金资产 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 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 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 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若基金托管 人此前已切 实履行监督 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 管人,并保 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 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 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出 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 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是否分 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是否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 规定安全 保管托管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 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 托管的基 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财产,如基金托管人 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认 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 一致。基金 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 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备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 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 要协助。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 理应符 合《人民 币 银行结 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 始开户材 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 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 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符合监管 机构要求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 义分别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 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 由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 开立,账 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 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 期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上。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 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且符 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 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预 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 托管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时 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 由基金管理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还 应附上法定 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划款指 令授权书无论产品成立 时或后续更新,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送扫描件 或其他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 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 更通知应载 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 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 通过电话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 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 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时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 将划款指令授权书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划款 指令授权书 原件未按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 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 令等)以及 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基 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 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 的有权发送人(下称 “被授权 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 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 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 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 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 银行间指令 、定期存款指令、非担 保交收指令、新股、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
管人。

新股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
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
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需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 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 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 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 时,应确保相关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 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 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错误,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如需撤销指 令,基金管理人应出 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 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 的、按照正 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 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 权范围的,必须提前 至少一个交易日,发送扫描件或其 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 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 效时间,并 提供新的被 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 函书面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起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 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 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 行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 本送交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 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 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 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 、违规或 违反《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 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 标准以及 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 卖证券经营 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 用协议,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 运作前将 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本基金期货 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 间上清所 、中债登划款指令和 成交通知单按相关规 定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 、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 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 、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5.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 的存款协 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 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 款指令及存 款协议盖章版(传真 件或扫描件)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 人,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 令时,应 为基金托管 人执行投 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 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当日 17 点前向基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投资管理人应敦促
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 件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存款证实书 送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 件。基金托 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 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 日、金额、 利率。基金托管人不对 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

投资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1)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

(2)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即:定期存款资金到账当日,存款 银行派授权 代理人将“存款证实书 ”(以下简称“证实书”)妥善送至基金托管人处。“ 证实书”移 交给基金托管人之前, 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3)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基金托管人处提取“证实书”。“ 证实书”移 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 之后,因“证实书”丢失、损
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前 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4)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本基金开立在基金托管人处的托管账户, 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大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 只能划入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相应 托管账户或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5)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 对账外,对 账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 次。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证实书”的书面征询。

(6)在存款存续期内, “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 更的,存款银行应配 合办理变
更手续。

6.本基金拟投资于期货交易市场前,基金管理人、期货经纪机构及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协议。

7.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 日日终之前在托管的托管账户或港股
通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1 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
在 T+1 日 14:00 之前在托管的托管账户或港股通备付金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 日
交易资金的交收。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 14:00
扣收应付资金。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完成净应收资金交割后,于 T+3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应收资金。在 T+1 日冻
结的净买入应付清算款可 使用当日到 达备付金账户的净卖出 应收清算款进行抵扣 。如遇特
殊情况,T+1 日 14:00 前扣收的应付资金可延迟至 T+2 日 10:00 前扣收。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导致港股 通交收失败,由此给 本基金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由于非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基金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先由基金管理人垫付,由基金管理人向过错人追偿。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 存款等会计 资料。资金账目由基 金托管人每日进行账实核对,基金管理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账目的账实核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基金具体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应收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应付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
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发送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接收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应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款项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 可抗力导致 的情形除外。因托管 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 相关规定执 行。若本协议没有规 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议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 的资金结算遵循“全 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及时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
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如基金 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

(八)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如 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 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 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每个估值日,基金管 理人应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原 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若 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 管理人未采 纳的,由此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 金管理人未 采纳的,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应按 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按收益分配方 案确定的分配金额和 比例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复核通过后基 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 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 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 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 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九、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 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 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 其公开披露 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 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 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遵 守《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部分,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 开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 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 管理人负责 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 信息披露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 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 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基 金有 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 的基金账册、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 重要合同等 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 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三、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需 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 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 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失,并有义 务协助新任 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 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十五、基 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六、违约责任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不履行本协议 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 ,不履行本 协议或者违反本协议约 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 约责任,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 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适 用法 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为本协议之目 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 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基 金托 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 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本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 协议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有 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其他事项

(一)双 方在此确认, 双方均已充分 了解和知悉各 方反对其员工 利用职务之便 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 诺将本着廉 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 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 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各种奖励、 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二)反洗钱义务

本托管协 议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 履行相应反洗 钱义务,并主 动配合托管账户开立结算银行根 据监管部门 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 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 遵守各方反 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 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 客户,任何 一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 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或单方面终止本合作。

(三)本 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 《基金合同》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 协商办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易方达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双 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 ___日签署。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 款进行了详细 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 的全部条款均 无疑义,并对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 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 基金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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