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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建投景源债券A (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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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景源债券A02042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李照男 
基金全称:中信建投景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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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信建投景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信建投景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信 建 投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二 四 年 五 月

重 要 提 示

1、中信建投景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23〕2706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将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

5、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直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详见本公告正文。

7、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本公司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网站公示的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或拨打本公司

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基金份额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

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 , 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 (即 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 不含募集期利

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限。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20 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 天(含第一天)当 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20 亿元,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

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

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20 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 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

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

的结果为准。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

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 投资者在份额发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 2024 年 5 月 24 日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 cfund108 .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 : //eid .csrc. gov. cn/fund)上的《中信建投景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 .com)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 .csrc .gov .cn/fund),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

申请表格并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或各销售机构咨

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5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以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和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发售面值进行

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 申 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18 、 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一)基 金名称

中信建投景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 金简称和代码

简称:中信建投景源债券

代码:

中信建投景源债券 A:020426

中信建投景源债券 C:020427

(三)基 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 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 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基 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八)销 售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2、本公司网上直销网址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3、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九)基 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 但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累计发售

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管理
人将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及基金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 、认 购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一)认 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三)认 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

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少于 100 万元(不含) 0.20%

100 万(含)至 500 万元(不含) 0.1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认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0 % ,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 , 000.00/(1+0 .20%)=99 ,800 .40 元

认购费用 =100 ,000 .00-99 ,800 .40=199. 60 元

认购份额 =(99 , 800 .40+30 .00)/1 .00=99 , 830 .40 份

投资者投资 100 ,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30.00 元,则得到 99, 830. 4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 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 50 .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 ,000 .00 +50. 00)/1.00=100 ,050 .00 份

投资者投资 100 ,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50 .00 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 .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基 金的认购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基金份额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
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 ,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一)中信建投基金网上直销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周 六、周日正常营 业),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发行截止日当天除外,基金发行截止日募集结束时间为最后一个募集日 17: 00)。

当日 17 :00 之后提交的交易申请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本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二)中信建投基金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 00-17 : 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的复印 件(如为身份证,需正反两
面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由代办人
签字的复印件。 投资人如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户
口簿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并留存由监护人签字的复印件, 以及公司
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2)本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 号)及银行卡 / 存折复印件;

(3)填 妥由本人、代办人或监护人签字的《账 户类业务申请 表(个人)》;

(4)填妥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字的《投 资人权益须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自然 人)》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5)本 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
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 的《认(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盖银
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有
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由代办人签字的复印件。 投资人如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
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并留存由监护
人签字的复印件,以及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注: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业务前,需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并进行风险等级匹
配。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

商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银行账号:0200 0041 2902 7314 037

大额支付号 : 1021 0000 0415

(2)认 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

则当日申请无效。

5、注意事项

(1)基 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2)投 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 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 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 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 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 用途 / 摘要 / 备注栏正确填写直销交易账号或认购的基金名称、

代码和金额等信息,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2) 投资者应在每次汇款后于汇款当日 17 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号

码:010-59100298), 并电话确 认(联系电话:010-57760188)。

(5)根 据反洗钱法规要求,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投资者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三)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一)中信建投基金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 00-17 : 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普 通法人企业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开户单位为分

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 有)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如 有)复印件。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 户《开户许可 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直销业务机构授权委托书》。 如为法定代

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 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人权益须 知》、《预留印鉴卡》、

《直 销业务远程委托服务协 议》(如 需开通请填 写)。

9)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 卷(机构 版)》。

10)非 金融机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 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 金

融机构客户填 写)》、《控 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 件(消极非金融机构客户填 写)》。

11)满 足上述第 10)项《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说明中 的“金融机构”条件的机构,需

提 供“金 融许可证”。

12)填 妥并提供《非 自 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材料列 表》所 列内容,并加盖公章。

(2)金融产品或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托管类资产开户,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

户,一般由资产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内所规定的账户办理方负责开立,如无规定则遵从相关法

规规定办理。

A、投资管理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上述普通法人机构资料,包含:

a、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开户单位为分

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b、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如有)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 本(如有)复印件。

c、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d、指定银行账户《开 户许可证》或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直销业务机构授权委托书》。 如为法定代

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f、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g、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h、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投资人权益须知》、《预留印鉴卡》、《直

销业务远程委托服务协 议》(如 需开通请 填 写)。

i、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机 构版)》。

j、非金融机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金

融机构客户填 写)》、《控 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 件(消极非金融机构客户填 写)》。

k、满足上述第 10)项《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说明中的“金融机构”条件的机构,需

提 供“金 融许可证”。

l、填妥并提供《非 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材料列 表》所列内容,并加盖公章。

m、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复印件。

n、向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B、托管人负责开立,除以上材料外需补充:

a、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b、 托管人出具的 《直销业务机构授权委托 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

章),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c、托管人出具 的《预留印鉴 卡》。

d、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社保组合开户资料

社保组合开户,指由该社保基金的托管人负责开户,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料基础上,
还需提供: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社保理事会分别与托管
人、投管人分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 盖托管人或投管人公章)。

(4)其他机构(合 格境外机构开户 QFII), 应提供监管机构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

证的复印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

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认;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托管机构 QFII 托管人资格

的批复复印件。

(5)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的《认(申)购、赎回等交易
类业务申请表》、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
材料。

注: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前,需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并进行风险等级匹配。

(1)认购资金的划拨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银行账号:0200 0041 2902 7314 037

大额支付号:1021 0000 0415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划至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

则当日申请无效。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 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 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 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 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 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 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 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 用途 / 摘要 / 备注栏正确填写直销交易账号或认购的基金名称、

代码和金额等信息,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2) 投资者应在每次汇款后于汇款当日 17 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 (传 真号

码:010-59100298), 并电话确 认(联系电话:010-57760188)。

(5)根据反洗钱法规要求,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投资者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二)机 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
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基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 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设立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1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4009-108-108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80

(三)销售机构

1、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联系人:贾欣欣

联系电话:010-577601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传真:010-59100298

公司网站:www .cfund108.com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进行募集
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事宜。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 .com

2、其他各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昕

网址:www.psbc .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8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 字 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网址:jr. jd. 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400-098-8511

(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张玉洁

网址:www.danjuanapp .com、danjuan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4008-888-108

(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 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网址:www.licaimofang .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 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五)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出 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管祎铭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管祎铭、贾君宇

(七)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张碧佳

中 信 建 投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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