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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ETF发起联接A (0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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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ETF发起联接A020411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4-02-01     基金规模:0.50亿份     基金经理: 刘庭宇 章赟 
基金全称: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8.03%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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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季增长率
    -8.03%
  • 近半年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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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778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永赢基

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

公司直销柜台和线上直销渠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

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

个月。

5. 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20411,C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20412。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7.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需开立永赢基金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 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

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

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 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

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

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募

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

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

效控制。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募集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

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 T 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 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

(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含 10 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

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

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募集末日(T 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 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 T-1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

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12.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 2023 年 12 月 29 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maxwealt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05-8888 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可视情形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
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表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当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 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故投资者将面临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18.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主要编制方案为:

(1)样本空间

内地市场: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可投资性筛选

对于内地市场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内证券的前 90%;对于香港市场证

券, 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 剔除过去 12 个月或过去 3 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

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 5000 万港元。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黄金采掘、冶炼、销售等业务上
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当待选样本数量不足 50 只时,全部纳入,

当待选样本数量超过 50 只时,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

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黄金采掘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单个公

司权重不超过 15%,其他单个公司权重不超过 3%,其他公司权重合计不超过 30%,且前五大样本权重
合计不超过 6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http://www.csindex.

com.cn/。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设 A 类

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简称: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 ETF 发起联接 A, 代码:

020411;C 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 ETF 发起联接 C,代码:020412)。

二、 基金类型

指数基金、ETF 联接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

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七、 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 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八、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九、 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该比例做 相应调整。

十、 基金的最低募集总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 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
集的基本情况“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 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十三、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联系人:施筱程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客服热线:400-805-8888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

永赢基金官方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永赢基金”并选择关注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敬请留意基 金管理人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 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 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 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
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 在 2024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期间,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

请。

三、 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 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

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
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认购费率

1、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 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假设该

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10)/1.00=9,930.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930.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 元,假设该

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500,000-100=1,499,900.00 元

认购份额=(1,499,900+150)/1.00=1,5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

到 1,500,0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500,000+150)/1.00=1,500,1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

其可得到 1,500,1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七、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十三、 销售机构””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1. 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
卷》;

(2)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
进出的唯一账号);

(4)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5)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6)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
回执;

(7)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8)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
银行付款凭证;

(9)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10)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
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 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 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
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9) 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10)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1) 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等;

(12) 如是金融机构以产品名义开户,请提供产品成立公告、备案证明文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3) 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
行资料;

(14) 如是年金类账户,请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年金管理资格证书等及托管行资料;

(15) 如是 QFII 账户,请提供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

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
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7)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
函》的回执;

(18)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19)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20)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1)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
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2)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3)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4. 资金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

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 本公司直

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

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注意事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0 元(含认购费)人民币的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线上直销渠道除外,具

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 其中,A 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

产业股票 ETF 发起联接 A,代码:020411;C 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 ETF 发起

联接 C,代码:020412。

3.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

请无效。 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销中心账

户;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人:沈望琦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三、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四、 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七、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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