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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惠智纯债C (0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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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智纯债C02032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12-12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高勇标 李瑾懿 
基金全称: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1%
  • 近一月增长率
    -0.04%
  • 近一季增长率
    0.91%
  • 近半年增长率
    1.6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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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1月 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78 号)进
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 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五十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评估、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1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 产且存在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申 购申请 已经 确认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强制赎 回相应 的基金份额。

2023 年 12 月 11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本次
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
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0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09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 惠智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 投资人开 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 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佩锋先生,董事,硕士,1974 年生。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加入中国
平安,历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总 经理、平安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平安不动产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集 团首席投资 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 、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集团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晓涛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移动、科尔尼、波士顿咨询集团、
Willis Towers Watson,2019 年 9 月加入中国平安,历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特别助理、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 力资源执行官。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Hong Kong Philharmonic Society Ltd 董事、M Plus Museum Ltd 董事、大华投
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
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组 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 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 、龙岗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 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 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 东宏泰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 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
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 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 计师、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 助理,现任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UOL GROUP LIMITED 独立董
事、 SOILBUILD CONSTITUTION GROUP LIMITED 独立 董事、ENVIRO-HUB HOLDINGS LIMITED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及经济学双学位,1981 年生。曾就职
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 规部、深圳 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普惠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
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
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 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 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 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 长助理,大 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 行长、布吉 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 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1976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
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 备组渠道销 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 基金经理

高勇标先生,西南财经大 学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深圳市尧山 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 益投资中心 总监助理。现担任平安 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9-14 至今)、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25 至今)、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5-31 至今)、平安瑞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11-04 至今)、平安合润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01-05 至今)、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8-16 至今)、平安双盈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12-05 至今)、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07-14 至今)基金经理。

高勇标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1-23 至 2019-04-25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16 至2019-02-14)、平安大华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1-30 至 2018-07-25)、平安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1-12 至 2019-01-22)、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4-26 至 2019-05-24)、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16 至2019-08-29)、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8 至 2019-11-13)、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1 至 2019-11-13)、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2-15 至 2019-12-04)、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6-27 至 2020-03-23)、平安合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01-24至 2020-03-23)、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31 至 2020-09-02)、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8-14 至 2021-01-05)、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3-05 至 2021-03-15)、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2-11 至 2021-03-30)、平安惠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2-11 至 2021-06-29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28 至2022-01-20)、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03-30 至2022-06-20)、平安惠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6-15 至 2023-12-01)。

历任基金经理,韩克,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7月 2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唐煜,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 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张文平先生,固定 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执 行总经理周恩源先生,固定收益投 资中心总监 助理高勇标先生,固定 收益投资中心研究部负责人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张恒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任 何人不 得拥有 超越制度 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 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层 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 业务操作手 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 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 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 与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 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 个公司活 动。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制 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 观,不受 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 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 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 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的 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 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 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和 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 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 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 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 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 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集中 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 金、不同 客户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 和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认可。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并保证法 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 监察部及内 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4373.189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6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
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 独立法人资 格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
本为 103.44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257 家分支机构,员工总数超 14000 人。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 行充分发挥 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 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 务的条线联 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 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私募投资 基金托管、期货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金托管、QDII 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规模达 2.01 万
亿。

(二)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 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八个内设部门,
现有员工 60 余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30 余人。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 统建设由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 业务系统, 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 数基金托管业务,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 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 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 齐全、职责边界较为 清晰的全 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控 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 系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二) 其他销售机 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1054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杨映
联系电话:95555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联系电话:0755-8198125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1881787527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8)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联系电话:0851-8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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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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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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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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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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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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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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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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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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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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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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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7 层 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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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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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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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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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400-673-7010
客服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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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要 求,根据实情,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李崇

联系人:李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9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950,050,686.5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20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 年4月24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 将终止并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受限制。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 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6、投资者投 资平安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每期 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 人民币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整定投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 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 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表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 (N为日历

赎回费率

日)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表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含)的A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若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关于赎回费的要 求,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 金依照新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基金投资人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 费率的情形下: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基金投资人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 金额的情形下:申购费
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0元,某投 资人本次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4 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 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 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定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元,可得到基金A类基金份额375,781.6 3份。

例4: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 投资600万元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 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 .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定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元,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5,680,871.21 份。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2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且该申 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且该申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 9,212.6 0份C类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 间为三 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 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 有时间为三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2,500.00元 。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并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9 、10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4项除 外)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具体措 施对其进行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2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 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 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 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 由基金销售 机构通 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依据相关规定进 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 超过1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 ,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的 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 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履 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 率的前提 下,本基金追求基金 产品的长期、持续增 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 期、行业 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 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 ,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等 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 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 入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 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 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息 差策略、现金头寸管理策略等,在 合理管理并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

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收益率曲 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 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 险收益特征 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 体的个券组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 状和变化 趋势,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 指数的样本 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力争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根据操作,具体包括跟踪 收益率曲线 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 注意对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 收益与风 险的估计和判断,通 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 券种类的配 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 包括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 情况、市场 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 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 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 信用水平,在判断各 类属资产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 率期限结构 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 基础上,将市场细分 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 间国债、银 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 目标久期管 理的基础上, 运用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 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券市 场所涉及 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 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 气度的情况,通过分散化投资和行业预判进行,具体表现为:1)分散化投资: 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 置比例上的 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 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 比例,卖出 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 ,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 资买入收 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 债券,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 金将根据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 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5)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 基金将通 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 差异和信用 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 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 易所和银 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 利差不同,密切关注 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 式基金正 常运作的需要,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各类费用 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 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 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 性等基本面 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 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 券的选择来
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 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 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适合 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 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本业绩比 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 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 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1,138,869.78 82.28

其中:债券 51,138,869.78 82.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501,378.02 16.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514,724.78 0.83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999.20 0.00

9 合计 62,155,971.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138,869.78 99.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138,869.78 99.6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1,138,869.78 99.6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092118003 21 农发清发 200,000 20,490,657.5 39.93
03 3

2 200207 20 国开 07 170,000 17,478,701.3 34.06
7

3 220211 22 国开 11 100,000 10,161,082.1 19.80
9

4 230406 23 农发 06 30,000 3,008,428.69 5.8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9.2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9.3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0.1 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99.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99.20

10.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的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0.04.24 -0.12% 0.05% -0.64% 0.07% 0.52% -0.02%
-2020.12.3
1

2021.01.01 5.98% 0.05% 4.73% 0.04% 1.25% 0.01%
-2021.12.3
1

2022.01.01 4.87% 0.21% 3.12% 0.05% 1.75% 0.16%
-2022.12.3
1

2023.01.01 0.63% 0.03% 2.45% 0.03% -1.82% 0.00%
-2023.06.3
0

自基金合 11.70% 0.12% 9.94% 0.05% 1.76% 0.07%
同生效起
至今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04 月 24 日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 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 产净值 及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依据相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为 0.30%。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基金年度报告及 中期报告中应披露其持有的流 通受限证券总额、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连续三十个工作日、 四十个工 作日、四十五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6、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 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 开放日内 主袋账 户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开放日 主袋账 户总份 额的 10% 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 说明书“基 金的投资”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管理 费和托管费 等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 让、恢复 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 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 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侧袋账户 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 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 制以及发 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基 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 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 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 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 的相关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另外,信用 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可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主要投资对象,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资产的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等客观因素都是基金管理人考虑的标准和筛选的原则之一。

综上所述,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 形时,本 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 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是将特定资产分 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 项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 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 正常开放赎 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 主袋账户份 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 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 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 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 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 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 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 定对分割侧 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 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究水平、投资 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证 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 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 金,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该类债 券的特定
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 者主要面对 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 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 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 风险指的是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 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 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 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 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 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 ,或依据税务部门要 求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 构。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 增设日常机 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 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 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李恒一

联系电话:025-83177266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 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名单 与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对银行间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对 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 签署、账户 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 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或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登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委托财产托管期间,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刻 制、保管及使用。委托 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不得采取使得该资金账户、网
银、预留印鉴等无效的任何行为。

常规情况下托管业务均通 过基金托 管人“鑫托管”业务 系统或网上银行方式 划款。在基金托管人“鑫托管”业 务系统或网 银系统发生故障或应急 情况下,柜台应急模式将根据基金托管人会计结算管理 制度及本协 议相关约定采用填制会 计凭证等应急手段处理资金汇划,会计凭证加盖“托管业务章”。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及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本基金开立定期存款账 户或协议 存款账户的,户名应 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因存入行系统原因造成存款账户 与托管账户 户名不一致的情形除外 。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 一枚基金托 管人指定人员名章。基 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 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押,并不得 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存款行或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存单开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或基金管理人上门服务或邮寄的方式。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授权送、取存单人员的身份信息,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就存单的交接进行沟通。在 存款行或基 金管理人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之前,存款证实书发生丢失、毁 损、被恶意 挂失等情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仅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原件后履行 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 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 保管,不负 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 金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 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 产净值 及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 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 销售机构 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 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 金公告、 投资资讯、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2022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发布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05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

日 转入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1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1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

日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20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 年 07 月 26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

日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30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

日 转入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

日 售业务合作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日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08 月 2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9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 年 09 月 0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日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09 月 1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日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09 月 1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日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9 月 17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

日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9 月 30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 年 09 月 30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 10 月 2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平安基

日 金”名义进行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2 年 10 月 25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 年 10 月 2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日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10 月 2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日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销

日 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

日 售业务合作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6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 年 11 月 16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 11 月 16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 年 11 月 2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E 通)

日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0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

日 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

日 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19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 年 02 月 0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日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02 月 13 关于暂停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02 月 1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济安财富(北京)基

日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3 月 2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3 月 30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04 月 07 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柜台实施赎回费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 年 04 月 21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3 年 05 月 1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

日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6 月 0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日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06 月 17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日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06 月 2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净

日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了更新,本次主要针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 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除第(五)项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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