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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养老2055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Y (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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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养老2055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Y020316
基金类型:FOF     成立日期:2023-12-15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徐心远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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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编号:银 字/第 号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9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19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3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5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36
第十条 信息披露...... 37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39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43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46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49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50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51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51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52
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374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鉴于: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
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

具。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 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华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
具。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
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 0%~3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 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1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5%;

(7)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持有的权益
类资产上、下限应满足下表要求,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 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日期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 权益类资产比例

限 下限

成立日-2033/12/31 80% 55%

2034/01/01-2035/12/31 75% 50%

2036/01/01-2037/12/31 66% 41%

2038/01/01-2040/12/31 57% 32%

2041/01/01-2043/12/31 49% 24%

2044/01/01-2046/12/31 44% 18%

2047/01/01-2049/12/31 40% 14%

2050/01/01-2052/12/31 35% 10%

2053/01/01-2055/12/31 33% 8%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8)项、第(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8)项、第(9)项、第(18)项、第(25)项、第(2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可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安华稳健目标风险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比例限制为: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 0%~3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 5%;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 1 年,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1 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6)项、第 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
上述第 3)项、第 5)项、第 6)项、第 7)项、第 16)项、第 22)项、
第 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可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成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等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作为基金中基金,基金投资自身管理的基金已制定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后,即表明此类关联交易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的审批,且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3.1.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基金投资运作前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9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
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1.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5.1.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2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5.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3.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5.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4.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5.4.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4.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4.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4.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5.6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的需要为基金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基金托管人需及时配合,并按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将账户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

5.7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5.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回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6.2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3.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
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2 个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6.3.2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
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3.3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
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6.3.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6.4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4.1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6.4.2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
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6.5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6.6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7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1
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5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 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
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7.1.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2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7.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3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7.3.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3.2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
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7.4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的责任

7.4.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7.4.2 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7.4.3 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2.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2.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流通受限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i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ii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
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i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ii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iii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iv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
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形下的基金估值处理

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i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
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ii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iii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
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 1)至第 3)条进行估值
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3 估值差错处理

8.3.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8.3.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3.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3.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8.3.5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3.6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
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8.4 基金账册的建立

8.4.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8.4.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8.5.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8.5.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5.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8.5.4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8.5.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等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9.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9.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9.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9.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0.1 保密义务

10.1.1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10.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10.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10.2.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10.2.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10.2.4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10.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10.2.6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3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0.4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1.1 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管理费费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90%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55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托管费费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
额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55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11.2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管理费费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60%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自 2056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起: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托管费费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07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自 2056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起:

H=E×该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扣除所持有的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
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11.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的,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销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12.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3.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2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13.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4.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4.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4.3.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4.3.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14.3.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15.1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5.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1.2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15.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5.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15.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15.1.6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15.1.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15.1.8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15.1.9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15.1.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6.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6.1.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1.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6.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6.2.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6.2.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
支付。

16.2.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6.2.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6.2.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
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7.2 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17.3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17.4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7.5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
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7.6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7.7 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18.1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8.2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3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9.1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19.2 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19.3 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19.4 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20.1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
事人在本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注明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
期间应予中止。

21.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21.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
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1.4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22.1 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积极协商以达成有效的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盖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北京东城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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