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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纯债债券D (0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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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纯债债券D02008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4-04-17     基金规模:0.18亿份     基金经理: 李冠霖 
基金全称: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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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基金份额拆分 ...... 64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8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69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包括 A 类、D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D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分析 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 素,对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但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 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依 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自接 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三类。其中:

A 类/D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的行 为。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有权收取一定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 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 金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经合法执 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本数)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行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 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 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 议》的约定为准。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务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 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分析 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 素,对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 限结构进行分 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 析技术,预 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 收益品种的比 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用风 险、税赋水平、市场流 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 市场投资品种 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 利率品种的投 资,是在对国内、国外 经济趋势进 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 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 择合适的期限 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和短期 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 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与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 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溢 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 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 指本基金运用 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 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 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 景、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 债券发行人的违 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 平,利用市场的 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 份券种包括除 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外的 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 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 资机会的判断, 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 告,供基金经理 调整投资组合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 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2)、(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如 果法律法规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等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发送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 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 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 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选择 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 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 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规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20 年。


二十、基金份额拆分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份额进行拆分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 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 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 理人(分别或共 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经合法执 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本数)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行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本基金收益分配 的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 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 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分析 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 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 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2)、10)、11 )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
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20 年。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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