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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施罗德恒享债券C (0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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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恒享债券C020043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12-26     基金规模:0.38亿份     基金经理: 单坤 周匀 安昀 
基金全称: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1%
  • 近一月增长率
    0.07%
  • 近一季增长率
    -0.20%
  • 近半年增长率
    0.71%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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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 月 26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施罗德恒享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004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2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施罗德恒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施
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2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29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29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施罗德恒享债券 A 施罗德恒享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0042 02004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2%

M≥500 万元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非养老金客户(除直销养老金以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在同一天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根据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具体费率优惠细则请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示、公告或规定为准;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仅接受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该类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随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0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00%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申购份额自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确认日开始计算;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本基金仅接受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及每期申购金额起点

本公司直销中心暂不支持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遵循相关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单笔最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限制。
5.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安排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或在业务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以及相
关公告。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办理、变更和终止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办理变更每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事项时,具体变更事项须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如无特殊规定,本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同时暂停。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33 楼 33T52A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33 楼 33T52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炜

联系人:王蓉婕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588

网址:www.schroders.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接受机构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敬请
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请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为准。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不时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适格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包括实益拥有情形)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因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并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拒绝投资者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以任何方式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其获得基金份额后发现其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其违反《施罗德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所述的投资者承诺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等的约定
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c)注销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等。因而,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申购被拒绝、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取决于赎回时间,该等强制赎回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及/或经济后果。就本基金的终止、因前述原因采取的强制赎回或其他控制措施,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对投资者亏损的任何部分作出补偿。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该等权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完全知悉并确认接受前述风险。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在本公司网站(www.schroders.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公告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

(4)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schroders.cn,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9-209-588 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不能反映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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