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金鹿保本 (020008)
点赞|评论
国泰金鹿保本02000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04-28     基金规模:7.61亿份     基金经理: --
基金全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 基金定投 众禄资产配置1号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基金金鼎 1.652 3.44%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 1.1504 2.93%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 0.9796 2.52%
国泰科创板两年定期开… 0.6672 2.49%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0.9364 2.22%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国泰现金宝货币A 2.1859 3.33%
国泰现金宝货币B 0.9834 3.21%
国泰瞬利货币A 0.675 1.88%
国泰瞬利货币D 0.675 1.88%
国泰货币B 0.6297 1.81%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23%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63%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27%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493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06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 号)
核准募集。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
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
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代
码变更为“020018”(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
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获准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原《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表现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 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第二个保本期的募集........................................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第十部分 保本.............................................................. 47
第十一部分 担保............................................................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63
第二十部分 保本期到期......................................................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9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94
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上一个保本期: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有时也称“第一个保本期”;
本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在本招募说明书中有时也称“第二个
保本期”;
本基金募集期: 指保本基金在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为进入本保本期所开展
的基金募集活动,期间以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进
行认购;在本招募说明书中有时也称“第二个保本期募集
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投资净额: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由保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此处“市值”是指在“到期转换
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
的保本投资金额。在第二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
资净额;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
金额;
《担保函》: 指担保人出具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
期)担保函》;
持有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本保本
期的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保本期到期日(指本保本
期):
指保本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担
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
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
形式(指本保本期):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
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
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98 号 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港泰广场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艳丽
联系电话:(021)33134688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金泰、
基金金鑫、基金金盛,以及 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金鼎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
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 2 个投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6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
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 年 10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刘晶,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7 年 4 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任
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 1 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 11 月起任中投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2007 年 7 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
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工会
主席、纪检组长。2004 年 2 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耀南,董事,大专,15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至 1996 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1996 年-2001 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 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董事。2006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5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
长。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 起历任
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
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
期货学院院长、教授。2001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1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 年起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
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2001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着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着名律
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 年回国从事律师工
作,现为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万树斌,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会计部副处长、计财部副处长、处长、资债部高级经理。2005 年 1 月起任中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监事长。2007 年 11 月起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芝梁,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2004 年 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黄晓坤,监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7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起在广州五星
化工厂任工程师。2000 年 4 月起在广东省电信公司研究员。2001 年 6 月起任南方证券高级
经理。2004 年 5 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5 年 10 月起任万联证券研究
发展中心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 10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朱小川,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 Lehman, Lee & Xu 律师事务所、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东海证券有限公司合规审查员,2004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稽核
监察部法务主管。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苏,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 年 3 月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丁昌海,督察长,硕士研究生,14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 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 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开发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1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高红兵,男,博士研究生,10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海通证券、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8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
收益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 年 2 月起兼任国泰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亚南,男,硕士研究生,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3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海通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所,任研究员。2007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金鹿保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
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
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
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
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总经理)、余荣权(投资总监)、陈苏(投资总监)、周传根(研究开发部总
监)、何江旭(基金管理部总监)、高红兵(固定收益部总监)。丁昌海(督察长)列席
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
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
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
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
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
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
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
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
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1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
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
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
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
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
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
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
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
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
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
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
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
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
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1)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
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1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
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
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
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
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
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3)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
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
流程;
4)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
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
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6)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
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
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
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
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
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
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
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
出现的失效情况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
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1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
下: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
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截至 2006 年底,在世界 27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
支机构,与 1500 家国外代理行及 47000 家分支机构保持了代理业务关系,凭借全球化的网
络及其优质的服务、雄厚的实力,本行在国内市场保持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
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银行向
公司客户提供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存款、结算、清算、现金管理等各项金融
产品和度身定制的财务综合解决方案。中国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个人或家庭银行产
1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品及服务,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支付结算、银行卡和财富管理等。在多年的发展历
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
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
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且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截至 2006 年底,中国银行境
内外分支机构共有 11,241 家,其中境内拥有 37 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283 家二级分行
及 10277 家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643 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
高的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
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
银行于 1912 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 37 年间,中国银
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在动荡的历史年代,中国
银行作为民族金融的支柱,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
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继续保持和发扬了顽强
创业的企业精神,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开展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
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向功能完善、服务全面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化,
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 1994 年和 1995 年,中国银行先后
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 2000 年初开始围绕建立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 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
将 10 家成员银行合并成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 年 7 月,重组
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
商业银行。
2004 年 7 月 14 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
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成为北
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 2003 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
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
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
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 年 8 月 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银行成为国家
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银行向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
行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6 年 6 月 1 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共集资 754.27 亿港元。继
成功发行 H 股并上市之后,2006 年 7 月 5 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A 股,
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家“海归”股。在国际和
1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国内资本市场同时上市,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实力,中国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
势如破竹的中国金融银行业改革的大潮中,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趋
势中,中国银行将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更新的辉煌、谱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银行多年来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
的广泛认可。从 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并被《财富》
(中文版)评选为 2006 年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自 1992 年,中国银行八次被《欧洲货
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 2005 年被《欧洲货币》评
为中国及香港 “最佳商业银行”(2005 年房地产奖项);2004 至 2006 年,中国银行连续
三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在中
央电视台和《销售与市场》杂志共同主办的“2005 中国营销盛典”中,被评为“2005 年度
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是获奖企业中唯一的金融企业);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 年
8 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另外,中国银行被国家工商总局
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 年在《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 17
位,被《财资》杂志评为 2006 年度 AAA 奖项中国地区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中国地区最佳贸
易融资银行,同时《亚洲货币》杂志也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被
《新兴市场》杂志评为“2006 年亚洲地区年度最佳银行”,被《亚洲风险》杂志评为
“2006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获得了《亚洲法律事务》杂志 2006 年“银行和财经服务公
司法务组大奖”,是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金融机构;被《投资者关系》杂志评选为“中
国市场企业交易最佳投资者关系”、“香港市场 IPO 最佳投资者关系”;在第十四届中国
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上,本行的产品获得“金融业务创新奖”;此外,积
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的氛围,于 2005 年,被《中国
人才》(《China Staff》)授予“中国大陆'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这是大中华区人
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最高评奖;2006 年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大学
生心目中最理想雇主奖”。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
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
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
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7 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资产总额 6,0202.09 亿元人民币,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
东权益)合计 4207.07 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 12.91%和 8.63%,实现净利润 499.83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 22.4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15.04%,同比提高
1.41 个百分点。
1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 年
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
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
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
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长。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
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
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
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 2006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 2003 年 11 月起
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11 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
出生于 1964 年 4 月,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经理。自 2005 年 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
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 年 11 月,获得西南财经
大学博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 2007 年 11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
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
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
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
深 300 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
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 2 号、万家 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
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
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
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 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
选、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
2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
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 52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
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
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
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90 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 21 人,具有
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 10 余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银行努力构建严密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内控
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
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
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银行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建设;从制度建
设入手,夯实内部控制基础;从细节入手,实现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和问责制入手,引导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入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和质量;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4 年 8 月 26 日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
新的公司章程,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治
理架构。
1、董事会负责制订总体风险偏好、审阅及批准本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策略。董事会下
设风险政策委员会,并成立了稽核委员会。
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
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审核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
有效性和监督其实施,以及审查及批准超出授予本行行长信贷审批权限的信贷决定。总行
2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风险管理部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及工作计划,并
牵头拟定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中国银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职能,中国银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
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负责跟进被稽核发
现的问题及监督整改行动。2005 年 11 月,董事会及稽核委员会采纳了内部稽核章程,进
一步明确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授权
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总稽核及评估其表现、审查及核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
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及预算,以及审查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已于境内一
级分行及主要海外分行与子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各家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
人均由总行委任及考核,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及分行行长报告。中国银行建立了问责
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工作表现
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管理本行风险的各个方面,
包括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并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规则、措施及程序。高级管
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
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督导改进措施的落
实,审阅及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及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
估、监测、控制、计量等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不时聘用内部和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和提供改进建议。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该部负责管理法
律风险、合规风险,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及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所采
用的一般风险管理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
书机构,该部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的
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及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及收回金
额超出境内一级分行及海外分行的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
员会的秘书机构。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工作
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
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
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
2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
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
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
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
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
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
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
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
关信息。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
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港泰广场 22-23 楼
负责人:陈勇胜
传真:021-23060266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友谊宾馆贵宾楼一层
电话:010-68498575
传真:010-68498182
联系人:隋素梅
3、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23060325
联系人:杨荣华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2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2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 www.psbc.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李娟
电话:010-66226044
传真:010-66223314
客户服务热线: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021-53599688(上海)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2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张智红
联系电话:010-62267799
传真:010-62294470
网址: www.ehongyuan.com
1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李俊
联系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8765054
网址: www.wlzq.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2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杨薇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2000.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联系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网址:www.xyzq.com.cn
25、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谢秀峰
电话:021-65076608
传真:021-65081063
2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网址:www.mszq.com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网址:www.gsstock.com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5-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网址:www.ebscn.com
31、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3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陈庆燕
电话:022-28451700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林建闽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cjsc.com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 www.zxwt.com.cn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王飞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dgzq.com.cn
3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36、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3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热线:400-8888-555, 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3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3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70
联系人:陈利民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网址: www.ccnew.com
4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3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网址: www.qlzq.com.cn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勤
联系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42、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4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98 号 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港泰广场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23060366
3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成立日期:1986 年 6 月 2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零陆亿玖仟贰佰贰拾伍万(20,692,250,000)元
经营范围:投资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金融和非金融企业;经营、管
理、处置从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后承继的资产和企业;追偿本外币债务;买卖、代理买
卖、代理兑付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债券;接受、经营、管理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
本外币委托贷款;资产管理范围内本外币财产租赁、重组;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
荐及债券、股票承销;本外币资金同业拆借、本外币借款,发行金融债券,自营和代理债
券交易;财务、投资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 413 弄5号楼 1904B室
负责人:陈云帆
电话:021-63788147
传真:021-63788146
联系人:黄祖斌
经办律师:陈云帆、黄祖斌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3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第六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20008)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6]43 号),募集期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6 年 4 月 25 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517,710,461.0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542 户。《国泰金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
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下一个
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代码变
更为“020018”。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08]583 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获准募集。《国泰金鹿保
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原《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后,对从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到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转换,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默认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实施变更登记。
3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第二个保本期的募集
一、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
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自 2008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08 年 6 月 5 日止,发售面值
为 1.00 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第二个保本期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或延长第二个保
本期的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募集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二、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
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三、销售规模
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的销售规模上限为 100 亿元(含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
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金额)。具体销售规模控制措施见《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二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募集。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其发售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第二个保本期募集限制及费用
1、第二个保本期募集限制
3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除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者外,第二个保本期募集以金额申
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办理第
二个保本期认购手续时,在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一万元(含认
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
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第二个保本期募集费用
投资者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提交认购申请的,适用费率如下。
第二个保本期募集金额(M) 费率
M<50 万 1.00%
50 万≤ M<200 万 0.60%
200 万≤ M<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笔
3、第二个保本期认购申请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第二个保本期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第二个保本期认购
申请,第二个保本期认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
可以在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后,到其办理第二个保本期募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
基金份额确认情况。
4、第二个保本期募集份额的确认
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间认购款项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第二个保
本期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后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第二个
保本期募集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3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第二个保本
期募集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验资结束日为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到期转换日,基金管
理人将按到期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进行到期转换,计算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者应
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
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规定详见《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第二个保本期募集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到期转换结果进行公
告。
5、第二个保本期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第二个保本期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3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即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平稳投资运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对基金募集规
模实行 100 亿元的上限控制(含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金额)。
(1)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累计募集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的情形:若第
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加计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
认。
(2)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累计募集金额高于 100 亿元的情形:若第二个保本期募集
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加计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金额超过 100 亿元,将对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
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 (100 亿元 – 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
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
部分予以确认。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确认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
费率计算。
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日起的 2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总金额不足
100 亿元,该笔认购将按照 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 1.0%,在第二个保本期募
3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集期间产生利息 3.00 元,募集期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3.00)/1.00=9,903.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03.99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
部分)。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内总金额超过
100 亿元。若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末日之前,该笔认购将按照 100%比例
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认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末日,且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末日之前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达到 70 亿元,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金额为 10 亿元,认购末日的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为 30 亿元,投资者得到的认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00–70-10)/30 = 66.6667%,
对应认购费率为 1.0%,认购末日产生利息 2.00 元,募集期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66.6667%=6,666.67 元
净认购金额=6,666.67/(1+1.0%)=6,600.66 元
认购费用=6,666.67-6,600.66=66.01 元
认购份额=(6,600.66 + 2.00) /1.00=6,602.66 份
未确认金额=10,000-6,666.67=3,333.3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6,602.66 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
3,333.33 元将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若投资者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间多次认购,其有效认购申请将按照单笔申请逐笔确
认。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3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 7×24 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
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二个保本期募集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3
个月。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4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
(二)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但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
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一)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若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 200 万元 0.8%
4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1.2%)=395,256.9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1=4743.09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1.100=359,324.46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359,324.46 份。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 1.8%
6个月-2年 1.0%
保本期到期日 0
(注:1 年按 365 天计算;6 个月按 183 天计算;“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赎回费率
仅适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日赎回其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认购以及由第一个保
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1.8%=19.80 元
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80.20 元。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4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
4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4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用和可转换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 T 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转入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4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
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二)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担
保人应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基
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
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
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
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本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本保本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
(三)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默认
转入到本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
额;
4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四)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默认
转入到本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
基金份额;
(五)在本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六)在本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管理人未
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七)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八)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九)《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
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担保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出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担保函》(全文详见
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担保的
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在本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本保本期
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本基金的募
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
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以及默认转
入本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至本保本期期满的行为。保本基金的本保本期为二年,起始日是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本保本期开始日,结束日是二年后的对应日。
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由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
后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
投资金额。在本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四、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
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
任。
五、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担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
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
任。
六、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
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 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
4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
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 CPPI 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 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
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 OBPI 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 CPPI
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转债以外的债券投资在策略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
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等风险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
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
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
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
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
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
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
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
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
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特别是股票价格的隐含波动率进行修正,得出权证理论价格,
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基础依据。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资产配置
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
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
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六、资产选择标准
(一)安全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二)风险资产选择标准:
1、债券选择标准
5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上;
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
有较好流动性;
2、股票选择标准
(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
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
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
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
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
七、投资决策过程
(一)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二)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
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
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
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
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
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 1-2 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
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5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
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
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四)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交易管
理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
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
达交易指令。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
监批准。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是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客户构成及资金来源性
质等特点的基础上制订的。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以变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
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二)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5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五)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六)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七)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
遵守的比例限制的,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且公告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相关限制或从其规
定。
十、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5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5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
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5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
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5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二)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五)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至多 4 次;
(七)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8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5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
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本部分第一条(一)款至(八)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6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6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6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五)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
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九)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
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
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
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
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
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
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
保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六、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
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
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
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并转入保本基金的下一
个保本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
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
请。
6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
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
本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
本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
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
本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
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
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
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五、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
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
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
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二)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
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
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三)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
6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六、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募集等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二)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
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一)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向担保
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担保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担保人应将可能承
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期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用已收到的担保
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三)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6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一)、(二)、(三)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
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7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
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7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7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7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2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7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类别,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7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 1 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1 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附件(担保函)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8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本担保函为募集期认购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由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
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期)》(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
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一致。
(一)担保范围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二个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
这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持有人及从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
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以及默
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至第二个保本期期满的行为。保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为
二年,起始日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结束日是二年后的对应日。
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由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
后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
保本投资金额。在第二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
(二)担保期间
自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二
个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本担保人应对上述差额部分承担偿
付责任,即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上述差额部分并保证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二个保
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
8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3、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
到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
金份额;
4、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
到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
基金份额;
5、在第二个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第二个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但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的除外;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保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8、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9、《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北京分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之前,以下内容以原签署的文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1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8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规定及其资信
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
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8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8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85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邮寄一份
正本的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86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87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基金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88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89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坚持客户服务与投资管理并举,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诚
信、勤勉的为投资者服务,建立了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和客户服务模式。
针对投资者的基金投资需求,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紧急程度最迟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
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
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招商银行一卡通用户、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用户、农行金穗卡用
户、中国银联 CD 卡高级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等用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
户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经过必要程序,实
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90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4、“自问智答”智能搜索帮助系统:7×24 小时提供投资人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
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热点等信息,并可在线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进行评论反馈及新问题提交,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客户留言
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和“网上交易栏目”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
邮件资讯。
8、国泰 QQ 通:投资人可以通过加入国泰 QQ 群获得及时在线服务支持。
9、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
息,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公司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10、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
金快讯》、《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
成果,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1、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
现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
信资讯。
1、净值订制:每周六上午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人发送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2、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人分红,基金管理人将发送短信通知,投资人可及时
修改分红方式、查阅分红情况。
3、发行通知:每当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现有的投资人。
4、交易确认:投资人的基金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的确认结果将于
T+2 日确认后,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交易结果。
5、移动资讯刊物:提供投资人订制公司资讯产品的手机版,便于投资人随时掌握最新
市场信息。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
资料: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9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
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
书面形式寄送。
3、投资者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网站订制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投资者可在每
月的前 5 个交易日之内收到上月的月度电子对账单。
4、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国泰周刊》,不定期发送《国泰快
讯》、《市场异动》、《基金公告》等。
1、《国泰周报》:包含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
司动态等内容,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国泰快讯》: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
重要公告、活动第一时间通知,以及投资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市场异动报告》:对 A 股市场当日涨跌超过 2%的相关重要市场信息及特殊事件
评述速递。
4、《最新公告》:提供投资人及时了解公司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的定期和不定期公告披
露信息。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
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招商银行一卡通、建设银行龙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兴
业银行借记卡、银联通 CD 卡高级用户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
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陆网站 www.gtfund.com 或拨打电子交
易热线(021)23060367。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除国泰金鼎价
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基金产品进行转换,目前已开通转换的销售机构:国泰
基金公司直销(含网上交易)、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及国泰君安、中
信建投、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中信金通、招商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
广发证券、上海证券、宏源证券、国盛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万联证券、世纪证
92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国海证券、联合证券、华泰证券、中原证券、世纪证券、齐鲁
证券、安信证券、东莞证券、恒泰证券等。投资人可以在各相关网点办理此项业务。其他
销售机构若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
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浦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等,投资人可以在各相关网点办
理此项业务。其他销售机构若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八、投诉处理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7 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 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3134688
4、客户服务传真:021-23060366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700 号港泰广场 23 楼 邮编:20000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93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94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