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顺轩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1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顺轩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顺轩 30 天持有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99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1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8 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顺轩 30 天持 国投瑞银顺轩 30 天持
有期债券 A 有期债券 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19945 019946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是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请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账户最低保留份
额为 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 30 天,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 30 天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执行。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李沫、马征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7.2.非直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 2023 年 11 月 28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23年11月28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已推出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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