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3 年 12 月 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
基金主代码 01984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1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
公告依据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渤海汇金优
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1 日
赎回起始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
混合发起(FOF)A 混合发起(F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9843 01984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本次仅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赎回、转换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 下简称“本 基
金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
费),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0000 0.80% -
1000000<=M<2000000 0.50% -
2000000<=M<5000000 0.30% -
5000000<=M 1000 元 / 笔 -
(1)申 购单位 M 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 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 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6)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
4.2 赎回费率
-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 投
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每 期最低扣款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 1 元。 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 的规定,但不得低于 1 元。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 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为准。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 6 个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目前,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或说明。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服务
(1)直 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设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 022-23861525
传真: 022-23861510
网址: https://www .bhhjamc.com
客服电话: 4006511717
(2)网 上直销系统
投资者届时可登录直销机构网站(https ://www. bhhjamc .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基金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直销机构网站查询。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
公示。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 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的 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销 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 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 话(4006511717)垂 询相关事宜。
(4)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6 个月(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 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于投资者认购所得的份额,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 2024 年5 月 27 日。
(5)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6)风 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 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渤 海 汇 金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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