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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A1 (019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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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A101935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3-12-04     基金规模:3.21亿份     基金经理: 杨嘉文 
基金全称: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2%
  • 近一月增长率
    -3.50%
  • 近一季增长率
    -0.20%
  • 近半年增长率
    0.0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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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3年 8 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平衡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61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根据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时间的不同,设置 A1 类 、A2 类、A3 类三类基金
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管理费,每类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1) 三类份额的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类别 持有期限 a(年) 管理费率(年费率)

A1 类基金份额 a≤1 1.20%

A2 类基金份额 1< a≤3 0.80%

A3 类基金份额 a>3 0.60%

本基金 A1类 基金份额开放认购、申购、赎回; A2类、A3类基金份额不开放认购、申
购(基金管理人运用 固有资金认购/申购除外),仅开放赎回, A2 类、A3 类基金份额由满足一定条 件的相应份额升级而 来。投资者可单独申请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除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申购外,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仅可选择 A1 类基金份额。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A1类基 金份额申购的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份额升级日指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 一年后和三年后的年 度对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相应 A1 类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A2 类基金份额;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相应 A2 类基金份额
自动升级为 A3 类基金份额。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年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使基金登记 机构无法实施升级的 ,相关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份额升级日。若投资者多次认购/申购 A1 类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每笔基金份额分开计算持有期限,分开进行基金
份额自动升级。

除满足升 级条件自动升级外,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登记机构只对满足条件的基金份额 进行升级处理,不对基金份额进行降 级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可直接认购、申购本基金 A1 类 、A2 类、A3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投资的基金份额不参与份额升级。

(3) 侧袋机制 实施 期间, 除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升级规则。

(4) 因不同份 额类 别的管 理费 率不同,各 类份额 净值 长期存 在差异,相应导致基金份额升级 为更低管理费率的基 金份额后资产不变(因小数点保留位数导致差异的除外)、份额数量不同,即存 在份额升级后基金份额数量变化与预 期不一致的风险。

因份额随 持有期自动升级, 业绩展示相较常规基金而言存在差异,不同销售机构能实现的展示方式也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收益展示规则、方式 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准。

份额升级 过程中,因尾数处 理,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由升级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所属财产承担,因此可能 存在承担折算损益的风险。

份额升级 日指基金份额持有 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后和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如年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使基金登记机构无 法实施升级的,相关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份额升级日;因此,投资者对升级前基金份额的实际 持有时间可能比本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的升级条件的持有时间更长。
4、本基金的赎回规则 与普通基金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 对每 一 份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分别计 算持有期限,在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内,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持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2)在份额升级日赎回时(在份额升级日前一日收盘后至份额升级日当日收盘前),若投 资者提 交升级前 份 额对应类 别的赎 回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将 按照升 级折算比例,优先赎回升级份 额,不足部分则继续赎回未升级的该 类份额;

(3) 对于持有多类 份额的 投资 者,若 在某类份额 升级日同时 提交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优 先处理较高级别份额的赎回。即若投 资者同时提交 A1 类、A2类、A3类三类份额的赎回申 请,将按照赎回规则优先处理 A3 类份额的赎回,再处理 A2类份额的赎回,最后处理 A1 类份额的赎回。


(4) 份额升级 日赎 回时(在份 额升级日前 一日收 盘后 至份额 升级日当日收盘前),由于赎回 规则以及销售机构显 示问题,可能面临优先赎回升级后持有期限较长份额、实际赎回的各 类别份额及份额数与 投资者预期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者同时赎回升级前份额类别并转换 转出 升级后 份额类 别时(在 份额升 级日前一 日收盘 后至份额 升级日 当日收盘前),如 果登记机构发起升级 后类别的强制赎回,可能导致转换转出申请被确认失败的风险。在份 额升级日 转换转出时 (在份额升级日前一日收盘后至份额升级日当日收盘前),若投资者 提交升级前份额对应 类别的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不发起升级后类别的强制转换转出,可能导致转 换转出申请被确认失败的风险。登记 机构如有最新规则,从其规则。
5、本基金管理费和 托管费 按当 日计提 管理费和托 管费前基金 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提,上述 处理方式与目前业内 管理费和托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一定比例计提存在差异。相关安排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部分的内容。

6、本基金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除了前述关于基金份 额及费率 设置、赎回 及转换转出规则、管理费和托管费计提的特殊风险外,投资本基金可 能 遇到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 于:( 1)本基金 股票资产仓位偏高而面临的资产配置风险 ;(2) 按照基金投资 策略投资可能无法盈利 甚至亏损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 场 及港股通机制带 来的风险; (4)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以及科 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而面临 的其他额外风险。此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 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 来的风险等)、管理 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 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7、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理论 上其预 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 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
风险、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 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9、基金不同于 银行 储蓄, 基金投资人 投资于基金 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1
第二部分 释 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3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6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77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29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方达平 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法律文 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 份额登 记、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该 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规定媒介:指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规定条 件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中国 平安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 事会投 资部资 产配置处 处长、 投资部副 主任、 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 席)、总 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 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 司副董事 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广 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 开发局招 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 务员、副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盈峰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 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董事,珠 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 部经理,鸿 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 与智能装 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 广晟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 长、党委 委员,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兼资本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山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 学会理事 ,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 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 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艾尔玛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祥鑫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 学院建筑 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技术经济 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 记,山东新北洋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 学经济学 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 商学院行 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 项目发起人兼 副院长,云 南白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 立董事,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广东 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 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 心会计主 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审计部长 ,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 卡都九洲 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 委(派驻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 广永国有 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 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 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赛马娱 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 理、党群 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权益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国际金 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 有限公 司管理 咨询项目 经理, 湖南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 经理、 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 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 理、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 部分析师 、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 中心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 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 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 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 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 总监、基 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 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 监,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 中华地区 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 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董 事会秘 书、公司 财务中 心主任, 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 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 收益总部 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 司数量分 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 收益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 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 理、北京 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 息安全与 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 经理,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 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 ,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 中心市场 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理 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 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金 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 核部总经 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 作,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 (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 在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杨嘉文先生,管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杨嘉文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 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科瑞混合 2017-12-27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2019-11-28 -

易方达科益混合 2020-11-02 -

易方达逆向投资混合 2021-04-01 -

易方达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混合 2022-05-26 -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付浩先生、李剑锋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付浩先生,同上。

李剑锋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权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 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面是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 和业务管 理制度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实施、废 止应该 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 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 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 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 权内容。 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 立严谨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 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 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 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 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 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 ;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 ,并及时 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 立健全规 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和业务核 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 相应的制 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 规管理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 照公司规 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督促公司 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股。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07,398.3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09%,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 理团队、 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 、基金外 包业务
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9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 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 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 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5 月荣膺国 际财经 权威媒 体《亚洲 银行家 》“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
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 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机构”“ 最佳公 募基金
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 员会候补 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 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 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
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
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本行常
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
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
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
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 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 经理、副 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 场部总经 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6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 稳健运行 的风险 控制制 度,确保 托管业 务信息真 实、准 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 并提出内 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 关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 改情况, 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 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 。内部控 制执行 的有效 性是指内 部控制 能够按照 设计要 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 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 层次清晰 、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 险管理全 覆盖的 要求, 保证资产 托管业 务科学化 、制度 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 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 构、部门 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 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 源管理及 建立人 才梯级 队伍及人 才储备 机制,有 效地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 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时间的不同,设置 A1 类、A2 类、A3 类三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每类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三类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类别 持有期限 a(年) 管理费率(年费率)

A1 类基金份额 a≤1 1.20%

A2 类基金份额 1<a≤3 0.80%

A3 类基金份额 a>3 0.60%

1、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开放认购、申购、赎 回;A2 类、 A3 类 基金份额不开放认
购、申购(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申购除外),仅开放赎回,A2 类、A3 类基金份额由满足一定条件的相应份额升级而来。投资者可单独申请各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 除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申购外,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仅可选择 A1 类基金份额。
2、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A1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份额升级日指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后 和三年后 的年度 对日。 基金份额 持有期 起始日对 应的一 年后的年度对
日,相应 A1 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A2 类基金份额;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相应 A2 类基金
份额自动升级为A3类基金份额。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 原因致使基金登记机构无法实施升级的,相关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份额升 级日。若 投资者多次认购/申购 A1 类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每笔基金份额分开计算持有期限,分开进行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

3、当发生份额升级时,登记机构将根据升级日前一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份额折算比例,对投资者持有的满足份额类别升级条件的原类别份 额进行调减,同时相应调增升级后对应类别的份额。

(1)当 A1 类份额升级为 A2 类份额时,则份额升级折算方法如下:

若该笔升级前全体投资人的 A2 类份额基金份额总数大于 0,则份额折算比例=升级前
一工作日 A1 类份额净值/升级前一工作日 A2 类份额净值;若该笔升级前全体投资人的 A2
类份额基金份额总数为 0,则份额折算比例为 1。

升级后的 A2 类份额=升级前的 A1 类份额×份额折算比例

(2)当 A2 类份额升级为 A3 类份额时,则份额升级折算方法如下:


若该笔升级前全体投资人的 A3 类份额基金份额总数大于 0,则份额折算比例=升级前
一工作日 A2 类份额净值/升级前一工作日 A3 类份额净值;若该笔升级前全体投资人的 A3
类份额基金份额总数为 0,则份额折算比例为 1。

升级后的 A3 类份额=升级前的 A2 类份额×份额折算比例

升级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1类份额 94,732.86份,持有期起始日为 2024年 8月 22
日(申购确认日),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该日相
应 A1 类份额自动升级为 A2 类份额,假设升级日前一工作日 A1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A2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0 元,则升级调增的 A2 类份额为:

份额折算比例=1.0400/1.0450

升级调增的 A2 类份额 = 94,732.86 ×1.0400/1.0450 = 94,279.59 份

即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该持有人持有的 A1 类份额升级为 A2 类份
额,A1 类份额调减 94,732.86 份,A2 类份额调增 94,279.59 份。

4、除满足上述升级条件自动升级外,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升级后基金份额的持有时 间仍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对于认购 份额) 或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起连续计算。

6、由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不同,升级后对应类别调增的份额可能与原类别调减的份额不相等。

7、登记机构只对满足条件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处理,不对基金份额进行降级处理。
8、冻结份额的升级处理方式见《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9、投资者实际持有份额的类别以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为准。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所适用的份额类别发生升级的,将自份额类别升级的当日起适用新 份额类别 对应的管理费年费率。

10、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可直接认购、申购本基金 A1 类、A2 类、A3 类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参与份额升级。

1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侧袋账户的基金份 额不适用 升级规则。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 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并经 2023 年 8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平衡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61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及 联系 方 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 的具 体 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募集规 模的限制。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办理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 额均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除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仅可选择A1类基金份额,不可直接认购 A2 类或 A3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 按每笔该类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对于 A1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 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 惠认购费率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 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见下
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 A1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费)

M<100 万 0.12%

1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1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 A1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费)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不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使用银行卡直接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2)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A2 类和 A3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 A2 类和 A3 类基金份额认购

费) 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 金管理人 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基 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
投资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A1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1.00=99,930.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930.14 份 A1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 A1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8,864.23 份 A1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的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除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申购外,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仅可选择 A1 类基金份额,不可直接申购 A2 类或 A3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 交易日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 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 间 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 A1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以及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
申购 A2 类、A3 类基金份额,A2 类、A3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 算的
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 算持有期限,在 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内,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相应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起始日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份额升级日赎回时(在份额升级日前一日收盘后至份额升级日当日收盘前),若投资者提交升级前份额对应类别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升级折算比例,优先赎回升级份额,不足部分则继续赎回未升级的该类份额;

例:假设 A1 类份额升级日前,投资者持有 10 万份 A1 类份额。A1 类份额升级日,假
设 2 万份 A1 类份额升级为 1.95 万份 A2 类份额,投资者该日申请赎回 5 万份 A1 类份额,
则登记机构将确认赎回 1.95 万份 A2 类份额,同时再确认赎回 3 万份 A1 类份额。

6、对于持有多类份额的投资者,若在某类份额升级日同时提交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优先处理较高级别份额的赎回。即若投资者同时提交 A1 类、A2 类、A3 类三类份额的赎回申请,将按照赎回规则优先处理 A3 类份额的赎回,再处理 A2 类份 额的赎回,最后处理 A1 类份额的赎回;

例:假设 A1 类份额升级日前,投资者持有 10 万份 A1 类份额、10 万份 A2 类份额、10
万份 A3 类份额。A1 类份额升级日,假设 2 万份 A1 类份额升级为 1.95 万份 A2 类份额,投
资者该日同时申请赎回 5 万份 A1 类份额、5 万份 A2 类份额、5 万份 A3 类份额,则登记机
构首先确认赎回 5 万份 A3 类份额,再确认赎回 5 万份 A2 类份额;对于 5 万份 A1 类份额
赎回申请,登记机构将确认赎回 1.95 万份 A2 类份额,再确认赎回 3 万份 A1 类份额。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 境外投资 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 、登记公司 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类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 份额限制有 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或者新 增基金 规模控制 措施。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除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申购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仅可选择 A1 类基金份
额,不可直接申购 A2 类或 A3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1)对于 A1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 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 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见下
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1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 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其他投资者(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申购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见下
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1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M≥500 万 1,000 元/笔

(2)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申购本基金 A2 类和 A3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2 类和 A3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和申购的 A2 类、A3 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75%

30-179 0.50%

180 及以上 0.0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含)的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除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外的投资者持有的 A2 类、A3 类基金份额

除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可认购和申购 A2 类和 A3 类基金份额外,本基金 A2 类和 A3 类
基金份额是在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足一定条件后自动升级生成,升级后基金份 额的持有时间仍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对于 认购份 额)或申 购确认 日(对于 申购份 额)起连续计算,不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上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某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基 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 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 A1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例: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1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1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1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例: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外的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2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 A2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由于该投资人持有的 A2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赎回费,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00 =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分为 A1类、A2类和 A3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A1 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或该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份额 超过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 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果延期赎回的基金份额 发生份额升 级,则相关赎回处理规则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 办理,如果延期赎回的基金份额发生份额升级,则相关赎回处理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前款 “(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 ,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冻结份额的份额升级处理方式见《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香 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组合中 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
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 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 因素, 包括股票及 债券市场的 涨跌、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基于平衡视野,既关注企业未来的成长空 间,也均 衡兼顾对企业估值的判断,精选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 而确定并 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在各行业之间的配置比例。

1)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对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根据相 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

2)行业竞争格局及其变化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 略及各公 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及变化。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上市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精选优质标的。

1)定性分析

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是否稳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企业治理情况:企业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是否合理,信息是否透明;

管理团队情况:企业管理层是否具有较高的素质,企业管理是否规范、高效;

核心竞争优势:企业是否在商业模式、资源、人才、技术、品牌或企 业文化等 方面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2)定量分析

成长性:企业是否具有成长性,主要分析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 增长率等;

盈利能力:企业是否具有 良好盈 利能力, 主要分 析指标 包括净 资产收益 率、毛利率等;

运营效率:企业是否具有较高的运营效率,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总资产 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财务结构:企业财务结构是否合理,主要分析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等;

(3)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企业的行业特性及企业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可 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 B) 、市盈率-长期 成长法(PEG)、自
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4)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上述因素出现较 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 素的综合 分析,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 势、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投资管理。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投 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选 择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7、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 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综合考 虑流动性 、基差 水平、与 股票组 合相关度等因素。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8、融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 素的基础 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9、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选择中证 800 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本基准的原因为: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和固 定收益部 分各选 择相应 指数作为 基准, 并按照预 期大类 资产配置的情况,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2、中证 800 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前者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后者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3、中债总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 发布,或 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 市场,除 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 香港证券 市场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 基金以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投资组 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 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 可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 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 有在无法 取得相 关资产 或负债可 观察输 入值或取 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 售股份 、通过 大宗交易 取得的 带限售期 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 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 当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 长待偿期 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 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 期间市 场利率没 有发生 大的变动 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 市的股票 ,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 汇率来源 ,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本基金的 估值汇率来源。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 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 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利 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该类基金份额当日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费前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相应年费率计提。其中,A1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1.20%,A2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80%,A3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60%。各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当日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不计提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当 日计提 管理费和 托管费 前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不计提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的募集安排”中“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 、附加税 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 托管账户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 果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 基金清算 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港股 通股票, 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 按最新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 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 当日收到 的赎回 申请, 仅办理主 袋账户 份额的赎 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部分的 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 投资” 部分约 定的投 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 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 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 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属于股票 仓位偏
高的基金品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 场出现整体下跌,本 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将基于平衡视野,既关注企业未来的成长空间,也均衡兼顾对企业估值的判断,精选优质标的进行投资。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面临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
3、关于基金份额及费率设置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时间的不同,设置 A1 类、A2 类、A3 类三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每类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三类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类别 持有期限 a(年) 管理费率(年费率)

A1 类基金份额 a≤1 1.20%

A2 类基金份额 1<a≤3 0.80%

A3 类基金份额 a>3 0.60%

本基金 A1 类基金份额开放认购、申购、赎回;A2 类、A3 类基金份额不开放认购、申
购(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申购除外),仅开放赎回,A2 类、A3 类基金份额由满足一定条件的相应份额升级而来。投资者可单独申请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除基金 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申购外,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仅可选择 A1 类基金份额。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 言)或A1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份额升级日指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后和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 后的年度 对日,
相应 A1 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A2 类基金份额;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相应 A2 类基金份额
自动升级为A3类基金份额。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 致使基金登记机构无法实施升级的,相关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份额升级日 。若投资 者多次认购/申购 A1 类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每笔基金份额分开计算持有期限,分开进行基金 份
额自动升级。

除满足升级条件自动升级外,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登记机 构只对满足条件的基金份额进行升级处理,不对基金份额进行降级处理。

(2)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可直接认购、申购本基金 A1 类、A2 类、A3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参与份额升级。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升级规则。

(4)因不同份额类别的管理费率不同,各类份额净值长期存在差异,相应导致基金份额升级为更低管理费率的基金份额后资产不变(因小数点保留位数导致差 异的除外 )、份额数量不同,即存在份额升级后基金份额数量变化与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因份额随持有期自动升级,业绩展示相较常规基金而言存在差异,不 同销售机 构能实现的展示方式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收益展示规则、方式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准。

份额升级过程中,因尾数处理,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由升 级后对应的基金份 额所属财产承担,因此可能存在承担折算损益的风险。

份额升级日指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后和三年后的年度对 日;如年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致使 基金登记机构无法实施升级的,相关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份额升级日;因 此,投资 者对升级前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时间可能比本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升级条件的持有时间更长。

关于基金份额分类和升级的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分类”部分。

4、本基金的赎回规则与普通基金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持 有期限, 在同一类别基金 份额内,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相 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起始日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2)在份额升级日赎回时(在份额升级日前一日收盘后至份额升级日当日收盘前),若投资者提交升级前份额对应类别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升级折算比例 ,优先赎回升级份额,不足部分则继续赎回未升级的该类份额;

(3)对于持有多类份额的投 资者,若在 某类份额升 级日同时提 交多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优先处理较高级别份额的赎回。即若投资者同时提交 A1 类、A2 类、A3类三类份额的赎回申请,将按照赎回规则优先处理 A3 类份额的赎回,再处理 A2 类份 额的
赎回,最后处理 A1 类份额的赎回。

(4)份额升级日赎回时(在份额升级日前一日收盘后至份额升级日当日收盘前),由于赎回规则以及销售机构显示问题,可能面临优先赎回升级后持有期限较 长份额、 实际赎回的各类别份额及份额数与投资者预期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 资者同时赎回升级前 份额类别并转换转出升级后份额类别时(在份额升级日前一日收盘后至份额升级日当日收盘前),如果登记机构发起升级后类别的强制赎回,可能导致转换转出申请被确认失 败的风险。在份额升级日转换转出时(在份额升级日前一日收盘后至份额升级日 当日收盘前),若投资者提交升级前份额对应类别的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 不发起升级 后类别的强制转换转出,可能导致转换转出申请被确认失败的风险。登记机构如有最新规则,从其规则。
5、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按 当日计提管 理费和托管 费前基金资 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计提,上述处理方式与目前业内管理费和托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一 定比例计 提存在差异。相关安排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的内容。

6、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 股通股 票, 除与其 他投资 于股票的 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 参与香港证 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 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 的投资风险。

2)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 动的情形 ;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 响,还可能 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 因为上市 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 而出现股 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 股通标的 证券价格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生物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基 金投资生物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 例折价供 股或配 股、频 繁分拆合 并股份 的行为, 投资者 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 股份拥有 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 在差异, 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 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 名义持有 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 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 通标的证 券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 得再行买 入。以
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 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而造成 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
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卖 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 个港股 通交易 日)在香 港市场 完成清算 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 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 易。因此 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 不能及时 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 买入,本 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交易的 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 联交所与 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7)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港 股的买卖是 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 在交易时 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最终结 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 致本基金 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 股通标的证 券不设置涨 跌幅限制, 但根据联交 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 ,对于
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 受到价格 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 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 的,可以 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 取得的非 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 可能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 金的结算 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 算参与人 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结算参与 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 国结算发 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 未遵守相 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1)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 的现金红 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 收到 香港结 算派发的 外币红 利资金后 进行换 汇、清 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12)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 行认购、 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 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 发生拒绝 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的情形 ,可能影 响投资 人的申购 以及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7、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 ,可能面临 退市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 来不利 影响或 损失 。本基金 根据投 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 差异,基 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 市情形更 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 进入退市 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 、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 险加大。 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 公司较少 ,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 限制(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 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 致基金面 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 基金投资 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8、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
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 投资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企业退市风险 、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对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 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风险。投资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 种价格的 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 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变动的 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 基金可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 可能产生 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 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 的情况。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 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 其他资产。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 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 用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包括但 不 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 动定价、实施侧袋机 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 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赎 回申请将导致投 资者无 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 及赎回基 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 现后的款 项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支付 ,目的在 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
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 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 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 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 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 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 终变现 价格的 承诺,对 于特定 资产的公 允价值 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 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 以及适用 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 金资产实 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 的变化相 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 产的估值 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 金投资者 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 理,可能 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 异,从而 产生税 费补缴 及滞纳金 ,该等 税费及滞 纳金将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 构依据中 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 )》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 评级结果 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 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 对应关系 。同时 ,不同 销售机构 因其采 取的具体 评价标 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 管要求、 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 ,在购买 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 须及时关 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 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 会主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 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 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香 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 基金以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投资组 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 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 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基金 投资银 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对 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 理人可相 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 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 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 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 提前支取 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 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 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 规对《总体 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 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 系人和联 系电话 ,以及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凭 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 上级行发 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 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 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 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 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 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 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 递寄送或 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
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 关时限要 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 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 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 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 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 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 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在原存 款凭证复 印件上 加盖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 息划至指 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 个工作日 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 基金规 模发生缩 减的原 因或者出于 流 动性管理 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 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 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 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负 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 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 理人不予 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 票据投资 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 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应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基金资 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基 金管理 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 货保证金账户及 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 心的登录 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 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 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合 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每月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 制及复
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证件 号码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 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交易记 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 售机构基 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 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 基金产 品、服 务等信息 ,或反 馈投资 过程中需 要投诉 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平衡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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