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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C (01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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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国企红利混合C01901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3-09-25     基金规模:3.10亿份     基金经理: 曲径 
基金全称: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80%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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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季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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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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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 5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9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2
四 、清算与交割 ---------------------------------------------------- 16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6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7
七 、发售费用 ------------------------------------------------------ 19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621 号
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
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代码为 019015,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代码为 019016。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23 年 9 月 6 日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止。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9、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10、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人不须另行开立。
1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23 年 8 月 9 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
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
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调整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中欧国企红利混合 A”,代码:019015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中欧国企红利混合 C”,代码:019016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企红利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
国企红利主题相关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
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
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
费,下同);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上海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
售机构。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2023 年 9 月 6 日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止。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无
需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
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其他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费率为 1.20%,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29.50)/1.00=98,843.73 份
即: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投资人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8,843.73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30.00 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
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销售机构,请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三、 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
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
低于 1 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 9:30-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
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
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反面需有本人
有效签名);
⑤ 承诺函;
⑥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自然人)》。
⑦ 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 填妥并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
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 出示营业执照(若非使用“三证合一”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④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⑤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⑥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一式两份;
⑦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
供复印件;
⑧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⑨ 承诺函;
⑩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章;
⑪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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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⑬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
⑭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⑮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⑯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⑰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
息收集表》及我司要求的其他反洗钱材料。
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 (二) 、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
认书》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
有效预留印鉴;
②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注: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
能力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
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
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直销专户三: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
银行账号: 310066726018800101573
直销专户四: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8016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
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
日 16:30 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
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
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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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人来款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
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
金的权益登记。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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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10 层、
16 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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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明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上海中心 10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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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张亚旎
七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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