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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新材料混合发起式A (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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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新材料混合发起式A01882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4-03-06     基金规模:0.25亿份     基金经理: 胡银玉 
基金全称: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0%
  • 近一月增长率
    -3.16%
  • 近一季增长率
    -6.67%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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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3年6月20日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61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

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

前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

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

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

碍。

9、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

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0、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

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

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11、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

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3、本发售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

阅读本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银华新材料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发售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

售机构,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公示,敬请留意。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

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

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

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

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

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

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若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
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
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新材料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新材料混合发起式A

基金代码:018821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银华新材料混合发起式C

基金代码:018822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
前及时公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和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
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3月15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
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
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
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
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
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
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

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四)基金的存续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十五)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认购费率(A类基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金份额)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这1,
0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 1+0.80%)=992,063.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1.00=992,358.49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295.00元,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为992,358.49份。

2、本基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0.00元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295.00元,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0,295.00份。

(十七)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
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
验资。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工作日24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
行卡。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登录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
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
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
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
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柜台具体业务规则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募集期末日办
理时间延长为9:30-17:00。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
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
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文件(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
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
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
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直销专户三: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1010100100258802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
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
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
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
验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
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
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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