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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安和债券A (01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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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和债券A01867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09-12     基金规模:34.66亿份     基金经理: 尹晓红 邓童 
基金全称: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3%
  • 近一月增长率
    -0.16%
  • 近一季增长率
    -0.12%
  • 近半年增长率
    1.2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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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关于准予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88号)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 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变化将会带来基金业绩的波动。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 以及证券化 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 产本身,包括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 金融衍生 品,金融衍生品是一 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 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 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 债券,需要承担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 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 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 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 券回购,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 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 券回购交收 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 被处置的风险,因处 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 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 证券资产价 格造成较大冲击,发 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 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 书主要根 据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 7月1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1 日。


目录


§1 绪言......6
§2 释义......7
§3 基金管理人......11
§4 基金托管人......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24
§6 基金的募集...... 2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32
§9 基金的投资...... 44
§10 基金的财产 ...... 51
§11 基金资产估值...... 52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3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17 侧袋机制...... 73
§18 风险揭示...... 76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25 备查文件......122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 投资人开 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根据销 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 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E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 券公司或经 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 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 内地投资 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机 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 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 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 副总经理、 资产负债管 理部副总经 理、全面风险管理办 公室副总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 会计部副总经理、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 融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 消费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招 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 圳益田路免 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副总经理、深圳深南 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 、副主任,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 管部副主任、正局级 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 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 长、中国管 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 事长、上海市人民政 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 任中央财经 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 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同达创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北京卓信智恒数 据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 监、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招商局金 融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招商 局仁和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党 委委员 、副总经 理和财 务总监。
2023 年 4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 融部负责人 、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 总经理、深圳分行公 司金融总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 金融事业部 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 总经理、广州分行投 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 二部总经理 、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广州 分行行长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 经理助理、 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 理、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董 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台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 理、副总监 、专业总监,现任公司 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 术部软件开 发岗、业务 助理、业务 经理、高级工程师、 副总监。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
总监。2016 年 10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 计、基金会 计、副总监、专业总监 ,现任基金核算部总 监、员工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 商管理硕 士。曾任职于深圳市 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 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 年 5 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深圳 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总经理助理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尹晓红女士,硕士。2013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交易部 交易员;
2015 年 2 月工作调动至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全资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6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9 月 22 日至今)、招商安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 月 31 日至今)、招商安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20 年 11 月 4 日至今)、招商增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0 年 12 月 1 日至今)、招商瑞和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1 年 3 月 24 日至今)、招商瑞成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至今)、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9 月 12 日至今)、招商安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 月 23
日至今)。

邓童先生,硕士,2012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研究员。
现任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今)、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2 日至今)、招商
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2 日至今)、
招商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2 月 22 日至今)、
招商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3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3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招商国证 2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3 年 8 月 1 日至今)、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9 月 12 日至今)、招商安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 月 23
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3 月 26 日至今)、招商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5 月 6 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徐勇、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红 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 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非直销销售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调整销售机构。
5.2 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188 号文注册准予公开募集。
6.1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收取申 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包括 C 类、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类 别。本 基金不同 基金份 额类别 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止 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 金份额的费 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募集方式

本基金包括直销和非直销 销售两种 途径,直销销售由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进行,非直销销售通过各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3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6.4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5 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
6.6 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 限,具体 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7 基金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0,6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6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600/(1+0.6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600-100,000.00=6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选择投资 100,6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8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 购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续、认购的方式及确 认等均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认购,单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9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7.2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7.3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各销售机构进行。

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请 参见本招 募说明书“相关服务 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各销 售机构网 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 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 据情况调整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投资人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 基金管理 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 的,每次赎回基金份 额均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 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 1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受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 间、方式等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E 三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E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00%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0<N<7 天 1.50%

7 天≤M<30 天 0.10%

N≥30 天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E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持有时间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 天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连续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5、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 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0,8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8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800/(1+0.80%)=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800-100,000.00=8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选择投资 100,8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4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96,153.84 份 C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E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4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E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96,153.84 份 E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的金 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 7 天,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1.50%=160.2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160.20=10,519.8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不满 7 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大于 7 天,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大于 7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E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大于30天,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E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E 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大于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计算、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因基金份 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 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8.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 间、方式等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并 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 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8.1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 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8.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本基金可 以以除申购、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8.1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允 许买卖 的香港证 券市场 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 托凭证、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实施稳 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 走势以及市 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 风险情况、风险预算 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 资产在长、中、短期内 的风险收益特征,进 而进行合理资产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 略包括: 久期策略、期限结构 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和相对价值判断策略等,对于可转 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信用债等投 资品种,将根据其特 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 势、经济 周期、国家的货币政 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 供需关系 、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 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 幅度做出预测,收益 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 移动、向下 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 折、曲线陡峭转折、 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 ,并根据变 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 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 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的期限结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各 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 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 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并结合流动 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 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 ,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 券选择的基 础上,构建模拟组合, 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 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匹配最佳的组合。

(4)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 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 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兼具权益 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 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的基础上, 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 分析,投资具有较高 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 响因素为 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 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 利率产品获 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 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 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 等级的市场 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 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 差水平和 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 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 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 影响,因此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 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50%-100%,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50%。信用债的评 级为债项评 级,若无债项评级或 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 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评级信 息参照国内依法成立并具有信用评 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同时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 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 定,一般以孰低为准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 评级下降不 再符合前述标准,应逐 步卖出。前述信用债 不含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 投资理念 为导向,采取量化的 广度投资和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股 票投资策略 ,重点挖掘低波动率和 高分红的行业和公司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 存在的差异 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 响,比如行业分布、交 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 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的 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 投资时,本基金将首 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 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 的国债期货合约,其 次,考虑国债 期货各 合约 的流动 性情况, 最终确 定与现货 组合的 合适匹 配,以达 到风险 管理的目标。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 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 基金管理 运作的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 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9.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托
凭证、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9.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8%+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后)×2%。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 有主要债券 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应中 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该指数选取 50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红利支付率适 中、每股股 息正增长以及股息率高 且波动率低的股票作 为指数成份股,采用股息率加权, 旨在反映分 红水平高且波动率低的 股票的整体表现。恒 生综合指数对香港市场优质企业股 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 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以及如果未来指数 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履行相关程序 后,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9.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9.8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 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0.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0.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 基金资产估值

11.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1.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国 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1.3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 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11.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1、人民币对相关货币的 汇率根据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 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 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5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 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1.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1.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1.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1.9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1.1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2.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2.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12.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2.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2.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2.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的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本基金 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F÷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3.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3.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其 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13.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14.1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4.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14.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5.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发生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易 对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资 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 情况,包括 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 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7 侧袋机制

17.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7.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 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 到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仅 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 机制当日收 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 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 账户有关 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 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 袋账户份 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 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定期报告 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 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 告中单独进 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的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 制、处置 特定资产、终止侧袋 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包 括启用原因及程序、 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 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 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 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 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 制启用日本 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 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 审计时,应对报告期 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 变现后, 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 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7.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 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也 越大。投资人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 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 分、详细的 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 状况、投资期限、收 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 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 定。投资者应确保在 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 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 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 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 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证券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通货膨胀 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 求,本基 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 ,在市场下 跌时可能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 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可能会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票、存 托凭证、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中“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 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中“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 分或全部 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中“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资产估值”中“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 可供参考 的基金份额净值,同 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 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8.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5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债券的特定风险即
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 面对的特定 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 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 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变化将会带来基金业绩的波动。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 券,需要承担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 应股票价格 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 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 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 降、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 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 需承受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 资标的资产 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 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 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 来重大损失。

6、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在 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 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 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 本按成交金 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使用的结 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7、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交易规 则、税务政策等方面都 有一定的限制,而且 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 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
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 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认定
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 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 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 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 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配或者转换等情况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 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 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 征集期比香 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 束;投票没有权益登 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 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 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 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程序进行 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8.6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启用侧袋机 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 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 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 账户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 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8.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8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 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 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的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本基金 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项 费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F÷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其 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0.5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允 许买卖 的香港证 券市场 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 托凭证、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托
凭证、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0.6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1、人民币对相关货币的 汇率根据届 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 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 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 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20.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 裁院,根据该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允 许买卖 的香港证 券市场 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 托凭证、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托
凭证、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 ,本部 分约定的 投 资组合 比例、组 合限制 等约定 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本协议 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应依据相 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 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 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 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各 类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 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有 权机关另 有要求 的除外。 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按 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21.7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21.8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 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2.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信息服务定制 、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非 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 台的意见簿、基金公 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 线、 书信及 电子邮件 等不同 的渠道对 基金公 司和销 售网点提 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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