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08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746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08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江楚财一年持有
公告依据 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
楚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 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发起A 发起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464 017465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 证监许可[2022]2855号
准的文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23年05月12日至2023年08月11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
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169
份额级别 长江楚财一年持 长江楚财一年 合计
有混合发起A 持有混合发起C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 459,594,248.35 86,453,812.61 546,048,060.96
民币元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单位:人民币元 ) 46,570.75 11,413.53 57,984.28
有效认购份额 459,594,248.35 86,453,812.61 546,048,060.96
募集份额(单 利息结转的份
位: 份 ) 额 46,570.75 11,413.53 57,984.28
合计 459,640,819.10 86,465,226.14 546,106,045.24
认购的基金份 300,033,333.44 - 300,033,333.44
额(单位:份 )
占基金总份额 65.28% - 54.94%
比例
其中: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于20
基金管理人运 23年8月10日认
用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A类份
购本基金情况 额300,001,000.
其他需要说明 00元,适用认购 - -
的事项 费率1000元/笔,
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33,333.44元。
其中: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
额(单位:份 ) 151,112.40 113,103.63 264,216.03
基金管理人的
从业人员认购 占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情况 比例 0.03% 0.13% 0.05%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 是
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
间为0至1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及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占 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类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 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类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四舍五入,保 留两位小数。
3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持有份额 持有份额占 发起份额 发起份额 发起份额
项目 基金总份额 占基金总 承诺持有
总数 比例 总数 份额比例 期限
基金管理人 300,033,333.44 54.94% 300,033,333.44 54.94% 3年
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 - - - - -
员
基金经理等 - - - - -
人员
基金管理人 - - - - -
股东
其他 - - - - -
合计 300,033,333.44 54.94% 300,033,333.44 54.94% -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 申购业务,在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的开放日内办理基金份额的 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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