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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发起C (01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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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发起C01715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01-18     基金规模:0.19亿份     基金经理: 贺剑 
基金全称: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0%
  • 近一月增长率
    -0.45%
  • 近一季增长率
    0.62%
  • 近半年增长率
    3.7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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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之 E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714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公告依据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6 月 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稳健回报债券 天弘稳健回报债 天弘稳健回报
发起 A 券发起 C 债券发起 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149 017150 02159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 - 是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6月3日起增设E类基
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已于2023年4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定
投及转换业务。具体请参见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05%

T≥30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
则按照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后,首笔 E 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E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按照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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