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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C (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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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C017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4-04-22     基金规模:0.11亿份     基金经理: 刘赞 
基金全称: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1%
  • 近一月增长率
    -2.04%
  • 近一季增长率
    -4.42%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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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 2024 年 5 月 1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700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4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格林港股通臻选混

公告依据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2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5 月 2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 A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000 017001

该份额类别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定 是 是

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

不 开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2 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00 万 1.0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有关的事项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 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 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当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赎 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0 天 <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对于赎回时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

时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赎回时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满 180 日以上(含)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用。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0 天 <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
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1)申 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

(2)扣 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 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扣 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
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注: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需以直销网上交
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
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如投资者指
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申 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销售机构可以开展本基
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6)交 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个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确认情况。

(7)变 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 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

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greenfund. com 办理相关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客服电话 : 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25

(2)代销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 china-greenfund. com)查询《格林港股通臻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格
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 话(400-1000-501)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3)风 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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