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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C (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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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C017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4-04-22     基金规模:0.11亿份     基金经理: 刘赞 
基金全称: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1%
  • 近一月增长率
    -2.04%
  • 近一季增长率
    -4.42%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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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金”)的 发售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3〕2275 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在

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

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进行转换。

9、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 00 元,认购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本基金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T 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自 T+2 日起,到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china-greenfund .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 //eid .csrc.gov.cn/fund)的《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 林港股

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2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 、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1000-501)或 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

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是一

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具体内

容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 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

市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目 录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2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6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9

五、清算与交割 12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2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3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简称: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 A,基金代码: 017000;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 C,基金代码:017001)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基 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 同》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之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发 售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1、直销机构即本公 司(包 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平台);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中“销售机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认 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本公司应当将投资者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三)认 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500 万 0.8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00 元

2、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四)认 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30 .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 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 ,000 .00/(1+1 .20 %)=296 ,442 .69 元

认购费用=300,000.00 -296 ,442 .69 =3,557.31 元

认购份额 =(296 ,442 . 69+30 .00)/1 .00 =296 ,472 .6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30. 00 元,则可得到 296, 472. 6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 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 , 000 . 00+ 10 .00)/1.00=100 , 010 . 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 010. 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五)认 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直销电子交易平 台(包括网上交易(www. china-greenfund. com)和微信交易)受 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 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 销柜台: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 理)9 :00 至 17 :00。

(2)直 销电子交易平台:

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 制(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17 :00 前(T 日 17: 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
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 理)。

2.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直 销柜台: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 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等);

2)《账 户业务申请表(个 人)》《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 人)》;

3)指定的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4)《风 险警示确认函》(专业投资者无须提 供);

5)《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个 人)》(专业投资者无须提 供);

6) 非仅为中国税收居民需提供填妥并签字 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远 程委托服务协 议》;

8)直 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须:

1)提 供经本人签字确认或经公证的委托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提 供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1)本 人有效身份证明信 息(第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等);

2)本 人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

个人投资者通过在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办理; 通过直销柜台办
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 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第 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等);

2)填 妥的《交 易业务申请表》并 签名;

3)填妥的《风 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专业投资者无须提供);

4)交 易时间内已划付认购资金的划款证明。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1)直销柜台: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
过银行转账汇入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

银行户名: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安支行

银行账号:1105 0137 5100 0000 1401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1077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 17 :00 前
到账。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基金时,使用预留银行卡以“银 联通”方式完成资金支付的直销收款账户:

①银行户名: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6993 46033

②银行户名: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10 1010 0100 1856 04

2)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基金时,通过“转 账汇款”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的投资人,在格林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认购申请,选择汇款支付模式,然后使用预留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柜台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银行户名: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门支行

银行账号:0200 2501 1920 0318 330

由于各银行系统之间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 请投资人务必提前汇款, 确保认购资金每日
17: 00 前到账。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直销 电子交易平台查询。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
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 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认购 申请的还可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查询。

(4)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 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
(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二)其 他 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 销 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 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9:00 至 17: 00。

2.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 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 件)(相 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 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 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需提供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 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及监 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业 务授权委托书》;

(3)法人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及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身 份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 的《预留印鉴 卡》;

(5)预 留关联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 的《基金账户类业务申 请 表(机构及产 品)》, 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经办人签章;

(7)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或管理人的,需提供开展金融相 关业务资格证明;

(8)《风 险警示确认函》(专 业 投 资者无须提供);

(9)《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机构)》(专 业投资者无须提供);

(10)《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11)非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需提 供《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

(12)消 极非金融机构需提 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 件》;

(1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附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4)直 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交 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填妥 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 函》或《风险不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专 业投资者无须提 供);

(3)交易时间内已划付认购资金的划款证明。

4. 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 应通过指定银行账户将足额资金汇入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清算账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 须同投资人在直销柜台账户的户名一致。

银行户名: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安支行

银行账号 : 1105 0137 5100 0000 1401

大额支付行号: 105100001077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认购期间
每日 17 :00 前到账。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注意事项:

(1)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2)投 资 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
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 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3)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 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五、清算与交割

1、《基 金合 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本基金的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 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8 层(15)1801-07A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注册资本:20, 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晴

电话: 010-50890752

传真: 010-50890723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 . 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三)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8 层(15)1801-07A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直销电话:010-50890750

传真: 010-50890725

公司网址:www. china-green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 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8 层(15)1801-07A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18 层(15)1801 室至 1807 室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电话:4001000501

传真:010-50890723

联系人:廖承林

(五)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陈颖华、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刘檬辕

电话:010-23238888

传真:010-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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