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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01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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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1679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03-30     基金规模:1.07亿份     基金经理: 程嘉伟 白严 
基金全称: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1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44%
  • 近一月增长率
    0.07%
  • 近一季增长率
    1.24%
  • 近半年增长率
    2.5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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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106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产品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下同)起或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下同)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录。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3 年 3 月 8 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浙商
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2、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345 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长期风险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2)《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16792

(二)基金类型和基金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下同)起或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下同)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2 日。如果在此期
间未达到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在发售期内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不设置募集上限。

(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00)/1.00=99,453.5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可得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早上 9:00 至下午 15:00。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2)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资产证明;

4)《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如需);

6)《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7)《资金划转告知书》;

8)《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9)《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0)《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1)《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银行账户证明文件;


5)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确保上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6)《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7)《业务授权委托书》;

8)《传真交易协议书》;

9)《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客户)》(如需);

10)《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11)《预留印鉴卡》;

12)《资金划转告知书》;

1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4)《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5)《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6)《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7)《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8)《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0)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1)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3)产品户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

6)《业务授权委托书》;

7)《传真交易协议书》;

8)《预留印鉴卡》;


9)《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0)《资金划转告知书》;

11)《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产品合同文本的复印;

14)托管协议(如产品合同中无托管人公章,则需);

15)机构关于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基协出具);
16)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产品户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签字/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55867733185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及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热线:9534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恩军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宜军民
经办会计师:宜军民、李鑫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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