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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A (01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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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A016233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07-21     基金规模:0.36亿份     基金经理: 颜彪 
基金全称: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9%
  • 近一月增长率
    -0.17%
  • 近一季增长率
    -0.04%
  • 近半年增长率
    1.3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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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为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Y 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 人信息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增设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的事项 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资金账户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两类:
1、在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 A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
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A”,基金代码为 016233,该类基金份额的各项业务规 则保持不变;

2、本基金增设 Y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Y”,
基金代码为 019475,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0%;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0%;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 本基金无赎
回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按本基金现行费率执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豁免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也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

本基金的 Y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申购费率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进行优惠或豁免 (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
外),具体规则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时间详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1、Y 份额事项说明

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 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 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因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按该笔收益分配对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2、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如下:

相应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第一部分 前言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金运 作指引 第 2 号———基 金中基 金指引 》(以 下 简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2 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个人养老金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 八、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安排 还应当
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满足《个人养 老金管 理规定 》等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针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做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 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16、《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颁布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和/或国
18、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6、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 算日某 一类基 金份 额的基
第二部分 释义 55、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日的 基金资 产净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要求,
针对个人 养老金 投资 基金业 务设立 单独 的份额 类
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
份额。 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通过 个人养 老金 资金账
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资金账户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 通过非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申购,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通 过个 人养老
金资金账户申购的,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
项还应当 遵守国 家关于 个人 养老金 账户管 理的 规
定。 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
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
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
亦可对运作方式、持 有期 限、投资 策略、估 值方 法、
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 具体见更新的招募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基本情况 本基金 A 类、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有关基 金份额 类别 的具体 设置等 由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且 不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调 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赎回的价格。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1、“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赎回以份额申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技术条件

1、“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 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对处于个人养老金领取期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的投资者持有的 Y 类基金份额开通“金额赎回”,具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 体办理方式详见相关公告;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应当满足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5、基金管理人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财产承担。 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Y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 份额净值。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 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 担。 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产承担。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

在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金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投资人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基金份额 的有 效份额 数量为 扣除 申购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费用后的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料概要中列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数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量为扣 除申购 费用 后的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该类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 均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产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本基金的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数 量乘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中列示。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 回份额 数量乘 以当 日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

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额的申购与赎回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 回金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或在 基金合 同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相关法律法 规或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 公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告。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规定 媒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介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接受投资人全 部或部 分份额 类别 的申购 申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请: 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12、若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

情形。 基金名录,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将暂停办理申购业

发生上述第 1、2、3、5、6、7、12 项暂停申购情 务。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发 生 上 述 第 1、2、3、5、6、7、12、13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之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申 购申 请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分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

业务的办理。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 获受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十一、基金转换

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合

十一、基金转换 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条

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转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换为 Y 类基金份额;但 Y 类基金份额不能转换为 A

管人与相关机构。 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Y 类基金份

额继承事项的, 应当通过份额赎回的方式办理,且

前述业务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个人养老金

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 定计算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 净值信
务 赎回的价格;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 五、估值程序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
果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净值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精
担。 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由 此产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若单个 开放 日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 内,本基金的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前一开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管理人可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
到小数 点后 8 位 , 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舍 五 理人可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
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
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净
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国家另有规定 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的,从其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 值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每 个估 值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资产估值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
当、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 基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 取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应于每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估值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人对基金净值在 T+3 日内予以公布。

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在

T+3 日内予以公布。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有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公 允价 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一定比例计提。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6%÷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式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基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 负数,则

0.60%年费率计提, 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EA 取 0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管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EY×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的部 分, 若 为负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基

数,则 E 取 0)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 负数,则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 EY 取 0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 提,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按 月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费用与税收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投资于 本基 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基金的 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0.15%年费率计提, 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值扣除 前一日 所持 有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一定 比例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提。

H=E×0.15%÷当年天数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5%,托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 H=EA×0.15%÷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基 金的部 分, 若 为负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数,则 E 取 0)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基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 负数,则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EA 取 0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H=EY×0.075%÷当年天数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解决。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 负数,则

EY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 提,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按 月

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默 认的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

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

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进行计算;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去每单位该 类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的收益与分配 能低于面值;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Y 类基金份额的基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利润或将不同;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行。 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个人养

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信息披 露 老金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

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 变化时 ,本基 金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其最新规定。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通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规定网站、基 金销 售机构 网站或 者营 业网点 ,披露

管 理人应 当在 不晚于 每个 开 放 日 后 的 第 3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 金销 售机构 网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不 晚于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日后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的信息披露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在不 晚于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八)临时报告

一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金份额累计净值。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24、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基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金名录;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 资料概 要、基金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书 面或 电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子确认。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进 行书 面或

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合同的变更、 终止 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更新的
《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
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
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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