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慧泽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中银慧泽平衡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A(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3月6日
送出日期:2023年3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慧泽平衡 3 个月持 基金代码 016084
有混合发起(FOF)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慧泽平衡 3 个月持 下属基金代码 016084
有混合发起 A(FOF)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06-29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
持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为 3 个月,最短持有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06-29
邢秋羽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9-30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03-03
姚卫巍
证券从业日期 2006-05-15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
其他 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本基金为平衡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立足长期价值投资、注重资产配置的长期贡献以及投资的均衡
投资目标 性,围绕基准在投资上下限内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
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合理控制产品风险,追求稳健均衡的长期投资目
标,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香港互认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证券
投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分级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对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
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投资于商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15%。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60%以上;或2)最近四个季度季报中的实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全部在60%以上。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中证全指指数收益率×4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45%+
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0.08% 其他资产
0.52% 权益投资
5.65% 固定收益投资
7.56%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6.19% 基金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2022
净值增长率 -2.46%
业绩基准收益率 -4.95%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 万元 1.00%
申购费(前收费)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N < 6 个月 0.50%
赎回费
N ≥ 6 个月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10%
注: 1、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3、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3 个月,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内还将面临无法办理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 QDII 基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份额,因此将间接承担香港互认基金可能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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