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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开债发起 (0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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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开债发起01602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02-28     基金规模:14.60亿份     基金经理: 李杨 
基金全称: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5%
  • 近一月增长率
    0.60%
  • 近一季增长率
    1.39%
  • 近半年增长率
    2.59%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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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开债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60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公告依据 理 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 汇鑫益3个 月 定 期 开 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月22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月2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本次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 告。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根据渤海汇金汇鑫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3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 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6日的每个交易所交易日,开放 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自2024年2月27日起,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本基金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等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 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基金
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0000 0.60% -

1000000〈=M〈2000000 0.40% -

2000000〈=M〈5000000 0.20% -

5000000〈=M 500元/笔 -

注:(1)申购单位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后端收费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6)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30天〈=N 0.00%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份额赎回” 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服务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网上直销系统

个人投资者届时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2场内销售机构

-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bhhjamc.com)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2)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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