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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 (01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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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015377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04-22     基金规模:3.05亿份     基金经理: 丁凯琳 刘潇 
基金全称: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2%
  • 近一月增长率
    -0.28%
  • 近一季增长率
    0.65%
  • 近半年增长率
    2.3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6%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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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稳健
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6 月 13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6 月 1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 基金代码 015377

持有债券(FOF)

下属基金简称 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5377

持有债券(FOF)A

基金管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司 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4 月 22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4 年 5 月 16 日

基金经理 刘潇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 年 7 月 2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 年 1 月 4 日

基金经理 丁凯琳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 年 9 月 3 日

其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6 个月。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


注:1、证券从业的涵义遵从行业的相关规定,包括资管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2、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阅读《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详细情况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积极把握基金市场的投资机会,力求基金资产的
投资目标 长

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投资范围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可以细分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优选基金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存
主要投资策略 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港股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
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普通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5%+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为 R2。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比例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本基金成立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数据统计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申购费 M<500 万 0.6%

(前收费)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5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 息 披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其 他 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披露相应费用年金额的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4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海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定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REITs,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6 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 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概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概要中的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以下资料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规定网站:

(1)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托管协议及其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5)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q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费)、021-38824536

通过在线客服直接咨询或转人工咨询相关事宜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摘要文件,仅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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