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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C (0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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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混合C01513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06-02     基金规模:0.41亿份     基金经理: 舒灏 石雨欣 
基金全称: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61%
  • 近一月增长率
    -2.97%
  • 近一季增长率
    -2.29%
  • 近半年增长率
    5.9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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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并相应修改本基金托管协议。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完成
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拟对本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华安鼎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内容 内容

五、基金财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
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
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公司的规定执行。 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
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
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

七、交易及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清算交收安 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排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
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
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 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考察
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 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
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要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
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 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
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
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 1.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
清算交收安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安排

排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 1.清算与交割

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
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
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 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
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所需的现金头寸。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责任。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 执行不得延误。
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无法完成的责任。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
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
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
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
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
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
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
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
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
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
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
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
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
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
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
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
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
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
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
期购回、大宗专场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
(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
场内分销)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
的公司债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
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
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
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交易告知时间为
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
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
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
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
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
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
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
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
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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