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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圆信永丰聚兴一年期定开债发起 (0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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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聚兴一年期定开债发起01451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2-06-28     基金规模:17.10亿份     基金经理: 刘莎莎 林铮 
基金全称: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1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7%
  • 近一月增长率
    -0.10%
  • 近一季增长率
    6.22%
  • 近半年增长率
    7.66%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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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基金定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基金
定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6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圆信永丰聚兴一年期定开债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45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6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6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6 月 2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6 月 2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6 月 28 日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开放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赎回、转换转出开放日:2023 年 6 月 28 日。下一
个封闭期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
费)。本基金对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30%

注:M 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Y≥30 日 0%
注:1)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2)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用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3.1)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确定。
(3.2)申购补差费用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补差费中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的费率标准执行,不适用申购费率优惠。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的,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的,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转换。
(2)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4)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5)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
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
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
(9)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10)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1)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2)基金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转出申请。(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重新恢复基金转换业务的,本公司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客户服务电话、基金份额发售网点等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注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日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旗下其他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届时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可以到本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等处查询。
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垂询相关事宜。
6、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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