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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上银慧鼎利债券A (0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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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鼎利债券A01275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1-07-28     基金规模:24.97亿份     基金经理: 马小东 葛沁沁 
基金全称:上银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0%
  • 近一月增长率
    0.49%
  • 近一季增长率
    0.83%
  • 近半年增长率
    1.73%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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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银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5 月 1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银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上银慧鼎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2750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7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银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434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32,554,450.08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433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 2024 年度第 1 次分红

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

除息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 年 5 月 17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计入其基金账户,2024 年 5 月 17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以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
2024 年 5 月 15 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可通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

本公司官网查询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希望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 2024 年 5 月 14 日当日交易时间
结束前到销售网点办理设置分红方式业务。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请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5)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相关事宜。
(7)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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