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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开混合A (01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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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开混合A01267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1-12-15     基金规模:0.14亿份     基金经理: 黄诺楠 张洪磊 
基金全称: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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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6 月 2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267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2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新 国证 融兴 6 个 月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3-6-26

赎回起始日 2023-6-26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6-26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6-26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A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2673 01267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是 是

转换业务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7 日。 开放期

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申请,不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自 2023 年 7 月 8 日

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

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等业务,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7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 本基金自 2023 年 7 月 8 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申购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A 申购 申购费率 备注

金额(M)

M<100 万 0.80% -

100 万≤M<500 万 0.60% -

500 万≤M 1000.00 元/笔 按笔收取

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日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日不满 90 日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日

不满 180 日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的投

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A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180 天≤N 0%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C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30 天≤N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A 申购 申购费率 备注

金额(M)

M<100 万 0.80% -

100 万 ≤M<500 万 0.60% -

500 万≤M 1000.00 元/笔 按笔收取

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日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日不满 90 日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日

不满 180 日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的投

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A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180 天≤N 0%

国新国证融兴 6 个月定开混合 C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30 天≤N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

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

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转换份额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
位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特殊情形。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 A 栋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联系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网站:www.cr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0789(免长途话费)

6.2 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8.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
最近一个工作日。

8.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 咨询查询

如有任何疑问,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0789(免长途费))或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rs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8.5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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