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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 (0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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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01194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1-06-29     基金规模:40.75亿份     基金经理: 刘思 姜月 
基金全称: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5%
  • 近一月增长率
    0.47%
  • 近一季增长率
    1.26%
  • 近半年增长率
    2.7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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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19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6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 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公告依据 法》以及《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 A 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946 01194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 是 是

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
称“本公司”),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次开放

期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1 个工作 日),是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第九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也是本基金开始运
作以来的第九个开放期。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

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因此本公告关于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仅对非个
人投资者生效。 恢复办理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同时特别提示,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个人投资者的赎回和转
换转出业务仍照常办理。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
途话 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 .ccbfund .cn 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本次开放期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1 个工作日)。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针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人民币。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3.2.1 前端收费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A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0 万≤M<100 万 0.40% -

100 万≤M<200 万 0.30% -

200 万≤M<500 万 0.20% -

M≥500 万 1,000.00 元 / 笔 -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3)基 金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 接 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 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赎回费率

1.5%,持有期限满 7 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赎回费率 0.75%,持有期满一个封闭期的,无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限满 7 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无。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 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在我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
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 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
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也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
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即跨 TA 转换),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不可以互
相转换,跨 TA 转换仅能通过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 道(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各
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 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
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本 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
信息可咨询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用)。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www. ccbfund. cn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 A 类份额)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 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 A 类份额)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 A 类份 额)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会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本基金将设置

可申购规模上限,并采 用“按 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 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 后续若本基金总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将另行公告。

2)若 T 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 80 亿元(含 80 亿元),则对所

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 T 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 80 亿元,将对 T 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

“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3)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Max (0,80 亿元-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有效赎回确认金

额(如 有)) /T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 =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 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区间。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
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对于每日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5)本 公 告仅对本基金办理本次开放期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咨 询 方式: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本公司官方网站地址:www. ccbfund. cn;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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