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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华永兴混合发起式C (0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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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永兴混合发起式C01075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0-12-16     基金规模:0.01亿份     基金经理: 徐迅 
基金全称: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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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2月更新)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3 年 2 月 8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2 月 9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华永兴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0756

下属基金简称 兴华永兴混合发起式 C 下属基金代码 010757

基金管理人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12-16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02-07

基金经理 徐迅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3-02-18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
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投资回报
率,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投资范围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金融衍生品
投资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
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期限(N)

赎回费 N<7 天 1.50% -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50% -

赎回费 N≥30 天 0.00% -

注:(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销售服务费 0.4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其他费用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费用类别、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境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
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基金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7、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无需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 重要提示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证监许可
[2020]3016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inghuafund.com.cn][客服电话:400-067-8815]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了产品概况中的基金经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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