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 3-5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 年 7 月 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3-5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 3-5 年指数
基金主代码 0092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6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大成彭
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 3-5 年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2020 年 7 月 7 日
起始日
赎回(含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0 年 7 月 7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 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
行债券 3-5 年指数 A 银行债券 3-5 年指数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9221 00922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 是 是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注:投资者范围: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20%集中度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M<100 万 0.50%
100 万≤M<200 万 0.30% 0
200 万≤M<500 万 0.15%
M≥500 万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金额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金额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50%)=39,801.00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01.00=199.00 元
申购份额=39,801.00/1.0400=38,270.1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270.19 份 A 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3.4 规模上限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下同)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 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过程中,当日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资产净值接近或达到 80 亿元的,基金将暂停申购并及时公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申购并及时公告。
(2)若 T 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 80 亿元,则对所有的
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 T 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 80 亿元,将对 T 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 亿元-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赎回(含转换转
出)的有效金额(如有))/ T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含转换转入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
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申购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A 类基金份额 7 天≤T<30 天 0.1%
T≥30 天 0
T<7 天 1.5%
C 类基金份额 7 天≤T<30 天 0.1%
T≥30 天 0
本基金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②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 的转换。本基金转换转出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0 份。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
请将不予以顺延。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7.2 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
2020 年 4 月 24 日《证券时报》上的《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 3-5 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
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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