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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湘财久丰3个月定开债券型A (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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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久丰3个月定开债券型A00912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0-04-26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刘勇驿 
基金全称: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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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第四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 年 6 月 2 日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 2 页 共 10 页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开债券型
基金主代码 00912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
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3 个月为一个封
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含该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对应的第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
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含该日),依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
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4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湘财
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4 日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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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 年 6 月 4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简称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开债
券型 A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开债
券型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9122 009123
该类别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及转换
是 是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为本基金开始运作
以来的第四个开放期,本基金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起进入第五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21 年
6 月 4 日起(含当日)进入第四个开放期,其中,开放申购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此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申请;开放赎回时间
为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此期间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
务申请。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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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 C类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申购费率
0.00%
100万元以下 0.40% 0.04%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0% 0.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1000元/笔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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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2)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
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 办理申购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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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若投资者
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
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该
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
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1.50%
7日(含)至30日 0.20% 0.20%
30日(含)以上 0.00% 0.00%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且少
于3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C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且少于
30天(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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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2)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
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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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 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
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
照本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各销
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执行。
(2)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
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 169 号 2 层 4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小平
成立时间: 2018 年 7 月 13 日
传真: 021-50380285
联系人: 孟爽
客服电话: 400-92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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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s://www.xc-fund.com
6.2 代销机构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
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1 年 6 月 4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
资人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湘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
机构的有关公告/提示。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759
网址: https://www.xc-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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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湘
财久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
资风险。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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