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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达宏利鑫利债券C (00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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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鑫利债券C00764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8-16     基金规模:0.39亿份     基金经理: 宋加旺 李宇璐 曾薏桐 
基金全称: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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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6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81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但因其他投资者 赎回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1部分 绪言 1-1
第2部分 释义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3-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4-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5-1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6-1
第7咅P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8-1
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投资 10-1
第11部分 基金的财产 11-1
第12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第13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第14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4-1
第15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1
第16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第17部分 风险揭示 17-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
第19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第20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第21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1-1
第22部分 其他应披露半项 22-1
第23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査阅方式 23-1
第24部分 备査文件 24-1
第1部分绪言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释义
在《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鑫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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